就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的判决摘要

终审法院11月4日颁下一份涉及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的判决。我希望讲解其中一些终审法院厘清的重要法律观点,让公众对相关控罪有更清晰的理解。

(1)「参与」的意思广阔

(2)不需要证明额外的共同目的

(3)无需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计划」

我们必须谨记,判辞第69及70段清楚注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据「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执行。负责遥距监控和指挥的主脑、为非法集结或暴动提供资金或物资的人、透过社交媒体散播信息鼓励或宣传非法集结或暴动者、为参与者提供后援如收集砖头或负责把风的人,均可因「参与」而被视为主犯,或因协助及教唆(如在现场者)或怂使和促致(如不在现场)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判辞第73段举出了一个例子,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参与暴动,意图在街道设置杂物堵塞交通,亦得悉当中有人会携带汽油弹。如果他们继续进行计划,而有人使用汽油弹造成严重伤害,则可适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则,暴徒将面对更严重的罪名。

我希望以上的摘要可以协助大众掌握判辞所提出的法律原则。

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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