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深认识《宪法》 本固才能枝荣

今天适逢是「国家宪法日」。早在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已定下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国家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对《宪法》的意识,以及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藉此简单介绍《宪法》的发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奠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后经历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以及几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文本。

习近平主席曾经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序言。而2018年的修正案在序言加入「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国家的发展路向;并在第一条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明确展示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1982年的《宪法》加入了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正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而《宪法》的第六十二条(二)、(十四)和(十六)亦订明了全国人大可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在1990年4月4日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通过《基本法》,并在同日作出《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当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出现缺口,面临日趋严峻的局势,而特区的行政立法机关难以在一段可见时间内自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立法,全国人大有权有责按照《宪法》和《基本法》从国家层面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定立《香港国安法》。

邓小平先生在构想「一国两制」时,已指出港人治港的标准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体,为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准则、有效维护由《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权力,提出以「决定加修法」的方式来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让香港继续保持繁荣和稳定,令「一国两制」得以行稳致远。12月19日的立法会选举,大家必须尽公民责任踊跃投票,选贤任能,同为香港建设未来。

《香港国安法》的定立和完善选举制度的决定,充分体现《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全国上下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对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所有中国人都责无旁贷。

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和《基本法》的教育,让社会掌握「一国两制」的精髓,使香港能够在国家政策的发展中发挥独特作用,开拓更美好的将来。《宪法》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根本,只有加深认识《宪法》,本固才能枝荣。

2021年12月4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