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建基于稳健体制和司法实践

国际社会上不时有讨论触及司法独立这个议题,大部分只着眼于法庭的判决,然而,稳健的体制和司法实践对维护司法独立亦发挥关键作用。今年适逢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我希望借着这个重要时刻再次提醒大家司法独立的基本要点。

在香港,《基本法》于宪制层面保障司法独立。《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和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享有任期保障和诉讼豁免权。按《基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被免职。这些保障确保在获任命后作出司法誓言的法官,须以无畏无惧、不偏不倚的精神主持正义,只会根据法律和席前证据进行判决。

任命法官的程序亦是组成稳健体制的重要一环。《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订明委任法官的唯一准则是他们的司法和专业才能,并且必须根据一个由九名成员(包括三名与法律执业没有关联的社会贤达)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再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与此同时,《基本法》第九十二条亦订明,法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故此,有别于其他地方,香港各级法院的法官并无国籍限制,司法任命程序亦不涉任何政治审查。

《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颁布后,有些人对于设立指定法官名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做法提出了一些不公平的批评,部分人甚至错误地声称行政长官可以亲自挑选法官来审理国家安全的案件。这些指控不但毫无根据,更与事实不符。首先,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只不过是订立指定法官名单,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其次,一直以来,案件的排期、处理,以及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均属于司法机构独立行使的司法职能。

第三,法庭指定专责法官处理特定法律范畴的情况并不罕见。在香港,有专责处理建筑和仲裁案件、商业和海事案件的法官。同样地,英国的法院也设有专责法庭,由专责法官处理不同类别的案件,例如商业和海事。透过安排熟悉特定法律范畴的专门法官,有助提高达致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机会,同时减低错误应用法律的风险。总括而言,这种安排有利于法治。

有失实的言论质疑指定法官的独立和公正,事实刚刚相反,指定法官均会独立公正地断案。换句话说,他们只会根据适用法律和可接纳证据,自由地决定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亦须思想开明,行事公正,不受任何外来事宜或个人利益影响。法院在判决书中全面说明作出相关决定的理据,可体现相关的实践。

公开聆讯和颁布判决理由,向所有客观和公正者展示司法程序透明,适当的程序得到遵循,秉持司法独立。让我引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2022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所说的话:「倘任何人感兴趣,想了解受宪制保障的司法独立如何在香港落实,则我们的法庭聆讯都是公开进行,司法判决皆是公开宣布,而法庭的判决理由亦公开刊载,供大众审阅。」

支持司法独立的宪制基石不会动摇。香港的法律专业界别实力雄厚、人才济济,我们的司法制度将继续保持稳健。无论情况如何,我们在香港的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妥善保存基石,维护司法独立。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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