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

香港与内地在民生和经贸活动的交流合作日趋紧密,社会上不时有声音要求扩阔两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制度的涵盖范围。我们期望在10月下旬恢复二读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正正回应社会在这方面的要求,有关安排更是两地在民商事司法互助的新里程碑﹗

我们重视与社会各界沟通,贯彻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今日我特别与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应邀出席一个交流会,透过实体与网上并用的安排,向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等约70位参与者,讲解有关草案内容,了解他们的关注及回应提问。

香港自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与内地签署了九项关于民商事司法互助的文书,其中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执行判决安排》)至为关键。

《执行判决安排》的涵盖范围广泛,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机制,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利益提供更佳保障,同时提升香港作为区内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执行判决安排》是香港与内地考虑两地实际需要及情况后,充分利用「一国两制」政策,扩阔其适用范围,涵盖多类合约和侵权纠纷判决,并明确涵盖某几类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此重要突破令香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签订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安排,印证「一国两制」 的独特优势。

为落实《执行判决安排》,我们需透过《条例草案》在香港实施,而内地则会颁布有关司法解释。律政司会就实施《执行判决安排》的工作与内地当局保持积极沟通,待商定在两地同时实施的日期后,会尽快作出公布。

究竟透过《条例草案》落实《执行判决安排》后,判决的执行具体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举例来说,过往在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申请执行内地判决,须向香港法院证明有关内地判决是最终及不可被推翻的,申请人可能要就这方面提交专家证据,因而困难重重,所需时间冗长,费用又高昂。在《条例草案》下,登记判决制度简单便捷,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如内地判案法院发出证明书,只要没有相反证明,相关内地判决须推定为在内地生效的民商事判决,符合其他条件则可予登记,登记后犹如香港判决一样在香港强制执行。

《条例草案》为涉及民商事判决相互执行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础,令执行更为明确及可预测,减低跨境执行相关判决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从而改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我衷心希望大家对《条例草案》有更多认识,并在未来善用此执行判决安排。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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