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

今早与特区政府团队参加由全国港澳研究会举办的「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以下为我的发言稿,与大家分享。

尊敬的夏主席、骆主任、行政长官、各位港澳办及中联办的领导、各位嘉宾,大家早上好!

前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去年12月30日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这次人大释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让大家反思如何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

在去年 7月1日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主席指出,「一国两制」 的首要实践规律,是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理所当然,准确实施香港国安法必然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关键组成部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订立香港国安法的五二八决定的第三条和香港国安法的第三条第二款均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所以,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不单是应有之义,也是法律上必须负上的责任。

要尽应有之义和顺利履行有关的法律责任,我认为需要有一个坚持、两个必须。

坚持法治原则

一个坚持是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人大五二八决定多次提及必须依照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它的第一个决定说,国家坚持依法治港,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 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它的第二个决定说,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等破坏活动。它的第三个决定说,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国安法第五条第一句更开宗明义,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必须有法可依

坚持法治原则,我认为有两个必须满足的条件。第一是必须有法可依。换而言之,我们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处理国安问题。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工具,假如工具箱的工具不齐全、有破损,便不可能有效准确完成工作。我们中国人有一句名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香港国安法当然不是有关国家安全的唯一一部法律。人大五二八决定的第三条和香港国安法的第七条均订明,香港应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说的固然是它的第23条,但完善有关法律 涵盖的不单是基本法第23条,而是所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

这次人大释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这次人大释法涉及现行《法律执业者条例》有关海外律师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中提出项目执业申请的程序和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有关记者答问的最后一段,特别重复香港国安法的第七条,并指出这一规定应当认真落实到位,亦提及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有意见明确提出,适应实施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包括《法律执业者条例》等,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法工委负责人说,这一意见是有道理的,应当引起有关方面足够重视。

香港特区政府十分重视这意见。除了《法律执业者条例》外,我们必须警惕,很有可能还有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现行法律需要完善, 我们必须走在问题的前方,尽早找出有需要完善的法律,在问题出现前先行把工具准备妥当。

这次人大释法的其中一个重点是突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重要角色。香港国安法第十二条明确表示,国安委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按照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安委的其中一个职责,正是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此外,律政司一直向行政机关各个政策局提供法律意见,检视其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是否需要修改或补充, 以符合维护国安需要。在未来,特区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必定更积极、更主动。

立法机关在完善维护国安法律方面,扮演关键角色。这次人大释法说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个人,均应当尊重并执行国安委的决定。香港国安法第三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立法机关应当依据基本法定下的宪制角色,特别是行使第七十三(一)条制定及修改法律的职权,谨慎审视行政机关提交的法律草案,确保由其制定的法律能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

必须有法必依

坚持法治原则,第二个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有法必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工具箱内有适用的工具是基本条件,同样及更重要的是,在适当的时候必须及时找出及拿起合适的工具和正当使用,方能有效完成工作、解决问题。

这方面涉及两个主要的执法和司法机关。香港国安法第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香港国安法和特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

香港特区的执法机关,包括按香港国安法第十六条成立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以及按第十八条由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检控部门,一直以来均尽忠职守、履行维护国安责任。

司法机关扮演的角色极为重要。按香港国安法第四十条,除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香港特区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香港法院当然对于任何涉及国安的香港本地法律所引起的法律争议,享有管辖权。

司法机构在去年12月30日回应这次人大释法的声明中指出,会继续按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 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职能,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在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法院的工作必定包括解释相关法律,然后按其理解判断是非曲直。香港国安法的其中一个特点是,它是全国性法律,虽然有部分表述采用了香港本地法律用语,但有关的法律用语总体以内地用语为主。然而,内地法律用语并非是在香港受训练的律师、大律师或法官所熟悉,这些法律用语亦并非单凭一般常识或常理能准确理解明白。在香港普通法对抗性的庭审制度下,诉讼双方有责任向法庭就法律问题,包括应如何解释法律条文提供协助。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最近一宗案件中表示,由于国安法是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地位特殊,参阅相关内地法律以助诠释是恰当的,相关的内地法律在原则上可于诠释国安法或某项国安法条文时作为依据,至于哪些内地法律与诠释事宜相关、如何和多大程度相关、如何援引该等法律须取决于法庭席前案件的实际情况。一般而言,可通过不同方式援引内地法律,例如传召专家证人或引述权威性法律典籍等。现实情况是,至今以乎尚未有一些具有高度权威性、由内地法律专家对香港国安法,尤其是涉及内地法律用语及概念的详细分析。在这方面,我相信可以再作深入研究。

香港普通法制度十分依赖案例。香港国安法只是实行了两年多,实践经验尚浅,但随着通过实际案例慢慢累积经验,相信必定能更准确落实香港国安法。在这方面,律政司刚刚在不久前决定就香港国安法判例制成汇编,将香港国安法同一条文相关的案例作撮要及统整,期望让香港法律工作者包括法院能有便捷的工具,更容易准确掌握国安法的案例。我们的目标是在今年年底左右完成第一版。

结语

只有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一国两制方能行稳致远。要达成这重大使命,我们都应该紧守岗位、各尽其职,坚持法治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信透过今天各位领导及其他专家的真知灼见,大家对达成使命必定更有决心、更有信心。

谢谢!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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