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0 月 26 日(星期四)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
就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推展广深港高速铁路
西九龙站“一地两检”安排相关工作的议案
开场发言
主席:
-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强调广深港高铁香港段若要发
挥最大的运输、社会和经济效益,必须落实“一
地两检”安排。陈帆局长在其开场发言时亦指出,
就跨境高铁而言,高效省时的通关程序对全面体
现高铁香港段快捷、方便的优点至为重要。
- 当中的原因,包括高铁的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是
速度快;第二是高铁采用的开放式网络设计,有
别于例如现时来往香港及广州的城际直通车服务
所采用的点对点密封式设计。由于采用开放式设
计,高铁乘客倘若要在个别设有通关设施的车站
办理通关手续,然后转车到达最终目的地,必定
会构成不便和减低效率。
- 社会上有部分人士关注或质疑在西九龙站落实
“一地两检”会否破坏“一国两制”及违反《基
本法》。
- “一国两制”是国家对香港特区的基本政策方针,
而《基本法》为特区的各种根本制度、法治、人
权等提供保障。特区政府当然认同维护“一国两
制”和坚守《基本法》极为重要。正因如此,特
区政府与内地在商讨“一地两检”相关事宜的过
程中,双方由始至终的共识非常明确∶一方面尽
量方便乘客及发挥高铁香港段效益,同时坚持“一
地两检”在法律上必须符合“一国两制”政策,
并不会违反《基本法》。换言之,在构思“一地两
检”的安排时,内地与特区政府一直恪守“一国
两制”和《基本法》。
- 在这大原则下,特区政府与内地在进行反复研究
后提出“三步走”建议。“三步走”建议的主要内
容,已在特区政府于今年 7 月 25 日向立法会提交
的讨论文件作介绍,我在此不再重复,但希望再
次强调以下几点。
- 首先,由于“一地两检”必然涉及两地的通关程
序,特区或内地均不可能单方面落实“一地两检”。
因此,“三步走”的第一步是特区与内地在进行商
讨后达成《合作安排》。这一步不但符合“一国两
制”政策,同时反映特区的高度自治权。自从 7 月
25 日公布“三步走”以来,特区政府通过不同途
径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务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工
作。
- 《合作安排》的内容将包括在西九龙站设立香港
及内地口岸区。这方面的构思是落实“一地两检”
必须的元素。高铁香港段是跨境铁路,连接香港
与内地;乘客乘坐高铁香港段的目的是来往内地
与香港,因此必须分别办理两地的通关手续。香
港的通关手续必须依香港法律办理,而内地通关
手续则必须依内地法律办理。
- 从这角度分析,采用传统的“两地两检”与在西
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的主要分别,在于“两
地两检”办理通关手续的地点是内地和香港两个
不同车站,而“一地两检”则可以在同一车站(即
西九龙站)办理,从而能令乘客能更快捷、方便
地完成两地的通关手续;但这两种通关模式涉及
的其他相关事宜,包括通关手续、适用法律、乘
客办理通关手续时的权利和责任并没有分别,而
且实行“一地两检”亦不会改变香港的通关制度。
- 社会上有人建议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只适用内
地关于清关、出入境及检疫手续的法律。当年设
立深圳湾口岸时亦曾研究相关问题,而当时两地
法律专家认为这模式并不可行。就高铁香港段而
言,特区与内地进行深入研究后,亦认为若在西
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只适用有关通关手续的内地法
律会衍生法律和运作上问题,包括可能产生管辖
权重叠和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等情况。
- “三步走”的第二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决定批准及确
认《合作安排》。依据国家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则是其
常设机关。因此,全国人大常委就《合作安排》
的决定,能为“一地两检”提供稳妥的宪制及法
律基础。
- “三步走”的第三步是由香港和内地在全国人大
常委作决定后各自进行相关程序予以实施。在香
港方面将需要进行本地立法工作。这过程可让立
法会议员依据既定程序审议相关法例,充分发挥
其宪制职能,亦同时能让社会各界进行讨论和发
表意见。相关本地法例不但能为“一地两检”进
一步提供法律基础,亦再次充分体现特区的高度
自治权。
- 总括而言,“三步走”是特区与内地参考了深圳湾
口岸的模式后提出的建议。双方相信“三步走”
建议既能符合“一国两制”政策,亦不违反《基
本法》,同时能兼顾运作及保安等问题。
- 事实上,深圳湾的“一地两检”模式在推出时亦
曾经引起不同声音,但在过去约十年的期间一直
操作畅顺,深受市民欢迎。特区和内地相信“三
步走”建议亦能够达致在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
检”的便民、利民目标。
- 主席,兴建高铁香港段是为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
的交通运输系统,为来往内地与香港的人士提供
多一个交通选择;而落实“一地两检”的目的只
有一个,令高铁香港段能发挥最高效益。我希望
立法会议员能够以香港整体利益作出发点,以香
港长远发展为依归,支持“一地两检”,支持特区
政府今次提出的动议。
- 主席,我谨此陈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