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
就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推展广深港高速铁路
西九龙站“一地两检”安排相关工作的议案
回应议员的发言
主席∶
- 我多谢各位议员在动议辩论期间就“一地两检”
相关议题的发言。
- 首先,我感谢支持于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
的议员。当政府往后正式启动“三步走”程序的
时候,我希望有关议员会继续支持政府落实“一
地两检”的工作。
- 当然,我亦十分重视有部分议员对落实“一地两
检”持不同意见。总括而言,议员不支持政府动
议的意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 有议员认为今次政府提出的动议并无约
束力,只是政府的公关、策略部署;政府应该进
行公众谘询,听取民意。
第二、 有议员认为政府提供的资料不足,甚或不
尽不实。
第三、 有议员指“三步走”建议会违反《基本法》,
将会构成坏先例,影响“一国两制”日后在特区
的落实。
我希望藉此机会,扼要回应以上的观点。
- 首先,今次提出的动议,虽然没有约束力,但基
于对立法会的尊重,政府希望尽量在客观环境容
许的情况下配合立法会议员履行监察政府的职能。
立法会议员是不同界别选民的议会代表,政府透
过提出动议,听取立法会全体议员就“一地两检”
的意见,是有效而尊重民意的谘询方式。因此,
虽然政府至今并没有就“一地两检”进行某些人
士所指的公众谘询,但绝不代表政府漠视民意。
事实上,自 7 月 25 日至今,无论在传媒或其他平
台,社会各界均对“一地两检”进行广泛的讨论,
而政府亦一直透过不同方式听取意见。
- 第二,就政府提供的资料,容许我指出,政府于
7 月 25 日向立法会提交的讨论文件(“讨论文
件”),及其后各官员透过不同渠道作出的解述,
已经就“一地两检”提供相当充实的资料。
- 讨论文件的内容包括高铁的优点、内地高铁网络
的发展、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与内地高铁网络
的联系、高铁的效益、通关程序、法律的考虑、
以及“三步走”建议的主要内容。此外,我希望
大家会留意到讨论文件的附件就某些社会上曾经
提出的构思作出较具体的论述,包括“车上检”、
“北南行分站一地两检”及“两地两检”,以及该
等构思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因此,部分议员指政
府没有向市民解释其他建议的可行性,并不属实。
- 有议员指称政府提供的资料不够清晰,令人产生
疑问。社会上部分人士对“一地两检”或“三步
走”提出问题是可以理解。政府推出新政策或法
例时每每都会遇到类似情况。政府当然有责任向
市民作出解释,但并不代表每当有部分社会人士
认为仍有问题时便应必然地搁置建议。香港是多
元化社会,特区政府必须顾及整个社会不同人士
的需要和意见,并以香港的整体利益为依归。
- 再者,资料是否清晰,是否不尽不实,最终应以
客观及持平的态度去处理。容许我以几个例子说
明这观点∶
(1) 有议员认为“三步走”建议下法律适用或司
法管辖问题可能有不清楚的情况。但若然大
家参阅讨论文件第 44 至 47 段的解述,便会
理解现时“一地两检”方案的设计原则,就
是尽量避免出现法律和司法管辖权重叠的问
题。
(2) 另外有议员提出,若“内地口岸区”的天花
板意外塌下而引致有人受伤或死亡,当中涉
及的民事、刑事及保险事宜会引致复杂法律
及管辖权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我们相信讨
论文件第 44(一) 段中解述的原则 可以处理
类似的情况。简言之,该例子衍生的民事及
刑事责任均应该适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
处理;而当中的保险事宜,则有如其他的意
外情况,要视乎相关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而
定。
(3) 同一位议员亦提出在“内地口岸区”工作的
清洁或工程人员的税务问题。正如讨论文件
第 44(三)段指出,有关的税务问题将会依据
《合作安排》适用香港法律。
(4) 另外,有议员问,若然内地部委就“内地口
岸区”的建筑提出要求,应该适用香港还是
内地法律。答案亦可在讨论文件第 44(二)段
找到,即“内地口岸区”建筑物及相关设施、
施工等问题适用香港法律。
(5) 更有议员提及有乘客携带内地法例列为违禁
品,以及走私人民币或走私黄金所引起所谓
的“恐惧”。容许我提出一个问题∶若然高铁
实行“两地两检”,会否意味乘客可以携带违
禁品,或可以走私人民币或走私黄金?答案
十分清楚。这例子显示,部分议员提出的所
谓“恐惧”、“担心”,其实与“一地两检”并
无关系。
- 总括而言,讨论文件的内容,加上官员在不同场
合的解述,应该已能够令社会上关心“一地两检”
的人士掌握资料去考虑相关问题。此外,我们应
该以积极、正面的态度去处理问题。法律的问题,
可以透过法律方法解决。
- 第三,有部分议员指称于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
检”会违反《基本法》及破坏“一国两制”。我绝
对尊重法律上的理性关注。正如我于 10 月 26 日
作开场发言时指出,特区政府认同坚守“一国两
制”和维护《基本法》极为重要。因此,特区与
内地构思“三步走”建议时一直坚守“一国两制”
政策和《基本法》的精神。我们会继续小心分析
各位议员就《基本法》表述的意见,务求在落实
“一地两检”的工作时能进一步妥善处理相关事
宜。
- 但就有部分议员指称在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
会构成坏先例,甚至以“割地”、“自阉”、“黑洞”、
“木马”和“随意门”等负面甚或过度政治化的
形容词去抺黑“一地两检”,特区政府绝对不认
同。
- 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唯一目的,是令
乘坐高铁(香港段)往返香港与内地的乘客可方
便、快捷地办理两地的通关手续,从而发挥高铁
的效益。推行“一地两检”并非可以随意作出的
决定。在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不但必须由
特区政府及内地经长时间商讨后达成共识;更重
要的是,在“三步走”的建议下,最终必须在特
区进行本地立法工作。换言之,是否落实“一地
两检”最终仍须得到立法会的同意。辩论期间有
个别议员形容立法会将会成为“橡皮图章”,恐怕
这类表述是不尊重立法会议员以及支持他们的选
民。
- 在辩论期间,有某些议员言之凿凿地指“三步走”
建议违反《基本法》。我相信大家知悉高等法院原
讼法庭于 9 月 27 日曾作出决定,拒绝批准两宗有
关“一地两检”的司法复核许可申请。相关判词
第 39 至 41 段指出,代表申请人的资深大律师的
其中一个论点,指无论“三步走”的最终内容如
何,合作安排必定会违反《基本法》,特别是违反
《基本法》第 18 条。然而,法官不接纳该论点,
认为现阶段不可能断言合作安排必然会违反《基
本法》。既然独立、专业的法官有上述的判决,相
关议员是否有充足的法理基础指称“三步走”必
然违反《基本法》,答案明显不过。
- 有议员指在西九龙站实行“一地两检”的方式“极
端”,与例如美、加或英、法的模式不同。我相信
大家会明白,每一个地方的制度都会因为种种原
因而存在差异。虽然现时政府建议的“一地两检”
模式与美、加和英、法等模式不同,但不能因此
便认定有关模式为“极端”。无论从高铁网络的设
计、效益及乘客的便捷,特区政府相信现时建议
的模式是在兼顾所有相关因素后最合适和有效的
模式。
- 自从特区政府研究“一地两检”的安排,我们从
来没有低估相关工作的难度。但特区政府最终仍
建议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因为该模式
最能发挥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效益,最有利
香港的整体及长远发展。我敬请各位议员支持政
府提出的动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