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
就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推展广深港高速铁路
西九龙站“一地两检”安排相关工作的议案

回应议员的发言

主席∶

  1. 我多谢各位议员在动议辩论期间就“一地两检” 相关议题的发言。
  2. 首先,我感谢支持于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 的议员。当政府往后正式启动“三步走”程序的 时候,我希望有关议员会继续支持政府落实“一 地两检”的工作。
  3. 当然,我亦十分重视有部分议员对落实“一地两 检”持不同意见。总括而言,议员不支持政府动 议的意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 有议员认为今次政府提出的动议并无约 束力,只是政府的公关、策略部署;政府应该进 行公众谘询,听取民意。

    第二、 有议员认为政府提供的资料不足,甚或不 尽不实。

    第三、 有议员指“三步走”建议会违反《基本法》, 将会构成坏先例,影响“一国两制”日后在特区 的落实。

    我希望藉此机会,扼要回应以上的观点。
  4. 首先,今次提出的动议,虽然没有约束力,但基 于对立法会的尊重,政府希望尽量在客观环境容 许的情况下配合立法会议员履行监察政府的职能。 立法会议员是不同界别选民的议会代表,政府透 过提出动议,听取立法会全体议员就“一地两检” 的意见,是有效而尊重民意的谘询方式。因此, 虽然政府至今并没有就“一地两检”进行某些人 士所指的公众谘询,但绝不代表政府漠视民意。 事实上,自 7 月 25 日至今,无论在传媒或其他平 台,社会各界均对“一地两检”进行广泛的讨论, 而政府亦一直透过不同方式听取意见。
  5. 第二,就政府提供的资料,容许我指出,政府于 7 月 25 日向立法会提交的讨论文件(“讨论文 件”),及其后各官员透过不同渠道作出的解述, 已经就“一地两检”提供相当充实的资料。
  6. 讨论文件的内容包括高铁的优点、内地高铁网络 的发展、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与内地高铁网络 的联系、高铁的效益、通关程序、法律的考虑、 以及“三步走”建议的主要内容。此外,我希望 大家会留意到讨论文件的附件就某些社会上曾经 提出的构思作出较具体的论述,包括“车上检”、 “北南行分站一地两检”及“两地两检”,以及该 等构思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因此,部分议员指政 府没有向市民解释其他建议的可行性,并不属实。
  7. 有议员指称政府提供的资料不够清晰,令人产生 疑问。社会上部分人士对“一地两检”或“三步 走”提出问题是可以理解。政府推出新政策或法 例时每每都会遇到类似情况。政府当然有责任向 市民作出解释,但并不代表每当有部分社会人士 认为仍有问题时便应必然地搁置建议。香港是多 元化社会,特区政府必须顾及整个社会不同人士 的需要和意见,并以香港的整体利益为依归。
  8. 再者,资料是否清晰,是否不尽不实,最终应以 客观及持平的态度去处理。容许我以几个例子说 明这观点∶

    (1) 有议员认为“三步走”建议下法律适用或司 法管辖问题可能有不清楚的情况。但若然大 家参阅讨论文件第 44 至 47 段的解述,便会 理解现时“一地两检”方案的设计原则,就 是尽量避免出现法律和司法管辖权重叠的问 题。

    (2) 另外有议员提出,若“内地口岸区”的天花 板意外塌下而引致有人受伤或死亡,当中涉 及的民事、刑事及保险事宜会引致复杂法律 及管辖权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我们相信讨 论文件第 44(一) 段中解述的原则 可以处理 类似的情况。简言之,该例子衍生的民事及 刑事责任均应该适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 处理;而当中的保险事宜,则有如其他的意 外情况,要视乎相关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而 定。

    (3) 同一位议员亦提出在“内地口岸区”工作的 清洁或工程人员的税务问题。正如讨论文件 第 44(三)段指出,有关的税务问题将会依据 《合作安排》适用香港法律。

    (4) 另外,有议员问,若然内地部委就“内地口 岸区”的建筑提出要求,应该适用香港还是 内地法律。答案亦可在讨论文件第 44(二)段 找到,即“内地口岸区”建筑物及相关设施、 施工等问题适用香港法律。

    (5) 更有议员提及有乘客携带内地法例列为违禁 品,以及走私人民币或走私黄金所引起所谓 的“恐惧”。容许我提出一个问题∶若然高铁 实行“两地两检”,会否意味乘客可以携带违 禁品,或可以走私人民币或走私黄金?答案 十分清楚。这例子显示,部分议员提出的所 谓“恐惧”、“担心”,其实与“一地两检”并 无关系。
  9. 总括而言,讨论文件的内容,加上官员在不同场 合的解述,应该已能够令社会上关心“一地两检” 的人士掌握资料去考虑相关问题。此外,我们应 该以积极、正面的态度去处理问题。法律的问题, 可以透过法律方法解决。
  10. 第三,有部分议员指称于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 检”会违反《基本法》及破坏“一国两制”。我绝 对尊重法律上的理性关注。正如我于 10 月 26 日 作开场发言时指出,特区政府认同坚守“一国两 制”和维护《基本法》极为重要。因此,特区与 内地构思“三步走”建议时一直坚守“一国两制” 政策和《基本法》的精神。我们会继续小心分析 各位议员就《基本法》表述的意见,务求在落实 “一地两检”的工作时能进一步妥善处理相关事 宜。
  11. 但就有部分议员指称在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 会构成坏先例,甚至以“割地”、“自阉”、“黑洞”、 “木马”和“随意门”等负面甚或过度政治化的 形容词去抺黑“一地两检”,特区政府绝对不认 同。
  12. 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唯一目的,是令 乘坐高铁(香港段)往返香港与内地的乘客可方 便、快捷地办理两地的通关手续,从而发挥高铁 的效益。推行“一地两检”并非可以随意作出的 决定。在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不但必须由 特区政府及内地经长时间商讨后达成共识;更重 要的是,在“三步走”的建议下,最终必须在特 区进行本地立法工作。换言之,是否落实“一地 两检”最终仍须得到立法会的同意。辩论期间有 个别议员形容立法会将会成为“橡皮图章”,恐怕 这类表述是不尊重立法会议员以及支持他们的选 民。
  13. 在辩论期间,有某些议员言之凿凿地指“三步走” 建议违反《基本法》。我相信大家知悉高等法院原 讼法庭于 9 月 27 日曾作出决定,拒绝批准两宗有 关“一地两检”的司法复核许可申请。相关判词 第 39 至 41 段指出,代表申请人的资深大律师的 其中一个论点,指无论“三步走”的最终内容如 何,合作安排必定会违反《基本法》,特别是违反 《基本法》第 18 条。然而,法官不接纳该论点, 认为现阶段不可能断言合作安排必然会违反《基 本法》。既然独立、专业的法官有上述的判决,相 关议员是否有充足的法理基础指称“三步走”必 然违反《基本法》,答案明显不过。
  14. 有议员指在西九龙站实行“一地两检”的方式“极 端”,与例如美、加或英、法的模式不同。我相信 大家会明白,每一个地方的制度都会因为种种原 因而存在差异。虽然现时政府建议的“一地两检” 模式与美、加和英、法等模式不同,但不能因此 便认定有关模式为“极端”。无论从高铁网络的设 计、效益及乘客的便捷,特区政府相信现时建议 的模式是在兼顾所有相关因素后最合适和有效的 模式。
  15. 自从特区政府研究“一地两检”的安排,我们从 来没有低估相关工作的难度。但特区政府最终仍 建议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因为该模式 最能发挥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效益,最有利 香港的整体及长远发展。我敬请各位议员支持政 府提出的动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