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传媒朋友∶
特区政府完全理解香港社会关注落实“一地
两检”的法理基础。正如以往在不同场合,我及其他
政府官员多次指出,特区与内地商讨“一地两检”时,
一直强调“一地两检”的安排必须符合“一国两制”
及不违反《基本法》。在这大前提下,双方建议采用“三
步走”的方式去落实“一地两检”。今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就“一地两检”作出的决定,亦非常清楚说明“一
地两检”的安排符合国家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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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港澳办张晓明
主任的《说明》,已就落实“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作
出相当详细的说明,我相信不需要在此重复。我理解
社会上比较关心两方面。第一方面涉及《基本法》第
18 条;另一方面涉及引用《基本法》哪一条条文去落
实“一地两检”以及授权等相关问题。这两方面《说
明》都有作出解说,我希望大家可以留意相关内容,
包括以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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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基本法》第 18 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本
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亦规定“任
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
本法规定不属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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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解述“一地两检”不会违反《基本法》第 18
条。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基本法》第 18 条规定
的是全国法律延伸适用至整个香港特区的情况,包括
有关范畴及其适用途径。简单而言,《基本法》第 18
条规定中有关全国性法律实施的范围是整个香港特
区,实施主体是香港特区本身,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区
的所有人。而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实施全国性
法律,其实施范围只限于“内地口岸区”,实施主体是
内地的有关机构,适用对象主要是处于“内地口岸区”
的高铁乘客。这种情况与《基本法》第 18 条所规定的
情况完全不同,所以不会出现抵触香港特区《基本法》
第 18 条规定的问题。
- 第二,《合作安排》明确规定,就内地法律的适用以及
管辖权的划分而言,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将被视
为“处于内地”。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在深圳湾模式亦有
采用。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
为将“内地口岸区”视为“处于内地”的条文提供法
律基础。
- 此外另一方面,社会上曾就应引用《基本法》哪一条
条文以及授权等问题进行讨论。可以告诉大家的是,
在过去的讨论,特区及内地曾反复研究不同建议,这
些建议包括引用《基本法》第 20 条的建议。但两地留
意到香港社会上就《基本法》第 20 条是否适用,或是
否最佳方法存在不同意见。正如《说明》指出,“一地
两检”是实践“一国两制”中遇到的新情况,因此社
会上有不同意见完全正常及可以理解。因此,经全盘
考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以“批准”《决定》的方
式更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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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处理方
法,优点是在宪制基础上以更高的层次去处理问题,
避免就是否应授权或《基本法》第 20 条的解释等争
议,可以说是以更稳妥的方式去处理相关问题,亦反
映全国人大常委会愿意聆听不同意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