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

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

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各位传媒朋友∶

         特区政府完全理解香港社会关注落实“一地 两检”的法理基础。正如以往在不同场合,我及其他 政府官员多次指出,特区与内地商讨“一地两检”时, 一直强调“一地两检”的安排必须符合“一国两制” 及不违反《基本法》。在这大前提下,双方建议采用“三 步走”的方式去落实“一地两检”。今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就“一地两检”作出的决定,亦非常清楚说明“一 地两检”的安排符合国家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港澳办张晓明 主任的《说明》,已就落实“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作 出相当详细的说明,我相信不需要在此重复。我理解 社会上比较关心两方面。第一方面涉及《基本法》第 18 条;另一方面涉及引用《基本法》哪一条条文去落 实“一地两检”以及授权等相关问题。这两方面《说 明》都有作出解说,我希望大家可以留意相关内容, 包括以下重点。
  2. 首先,《基本法》第 18 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本 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亦规定“任 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 本法规定不属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3. 《说明》解述“一地两检”不会违反《基本法》第 18 条。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基本法》第 18 条规定 的是全国法律延伸适用至整个香港特区的情况,包括 有关范畴及其适用途径。简单而言,《基本法》第 18 条规定中有关全国性法律实施的范围是整个香港特 区,实施主体是香港特区本身,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区 的所有人。而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实施全国性 法律,其实施范围只限于“内地口岸区”,实施主体是 内地的有关机构,适用对象主要是处于“内地口岸区” 的高铁乘客。这种情况与《基本法》第 18 条所规定的 情况完全不同,所以不会出现抵触香港特区《基本法》 第 18 条规定的问题。
  4. 第二,《合作安排》明确规定,就内地法律的适用以及 管辖权的划分而言,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将被视 为“处于内地”。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在深圳湾模式亦有 采用。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 为将“内地口岸区”视为“处于内地”的条文提供法 律基础。
  5. 此外另一方面,社会上曾就应引用《基本法》哪一条 条文以及授权等问题进行讨论。可以告诉大家的是, 在过去的讨论,特区及内地曾反复研究不同建议,这 些建议包括引用《基本法》第 20 条的建议。但两地留 意到香港社会上就《基本法》第 20 条是否适用,或是 否最佳方法存在不同意见。正如《说明》指出,“一地 两检”是实践“一国两制”中遇到的新情况,因此社 会上有不同意见完全正常及可以理解。因此,经全盘 考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以“批准”《决定》的方 式更适当。
  6.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处理方 法,优点是在宪制基础上以更高的层次去处理问题, 避免就是否应授权或《基本法》第 20 条的解释等争 议,可以说是以更稳妥的方式去处理相关问题,亦反 映全国人大常委会愿意聆听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