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3 月22 日 (星期四)
知识产权仲裁讲座
仲裁 — 中小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好方法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欢迎辞



梁署长[梁家丽女士,知识产权署署长]、各位嘉宾:

  1. 我谨代表律政司欢迎各位,莅临出席由知识产权署及律 政司合办的知识产权仲裁讲座。
  2. 近年,我们日常生活几乎所有层面都涉及知识产权,特别在商业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知识产权有一项特点,就是各地政府机构所批予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均属地域性。本地的专利制度就某项发明批予专利,赋予专利拥有人可在有限的期限内排除他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该项发明的权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批予的知识产权只可在特区强制执行。
  3. 随着有关知识产权的活动增加,知识产权的争议亦无可避免增多。如何有效、便宜及快捷地解决这些知识产权的争议变得相当重要。例如,在合资经营协议或收购合并交易中,常常涉及双方就所拥有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争议。早于1985 年,美国的法院已经在 Mitsubishi Motors Corporation 诉 Soler Chrysler-Plymouth, Inc., 473 US 614 (1985) 一案中裁定,即使涉及国家或政府机构所批予的注册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的有效性问题,仲裁庭亦可以审理并作出裁决。在实践上,香港在过往亦曾有仲裁庭就已注册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4. 但有人仍觉得香港的相关法律状况有欠清晰,并质疑可否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的知识产权争议。而事实上,世界各地对知识产权争议可否透过仲裁解决,尤其是涉及已注册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的争议,处理不一。为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和区内首屈一指的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地位,去年在立法会通过的《2017 年仲裁(修订)条例》澄清了《仲裁条例》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发生的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均可透过仲裁解决1,知识产权仲裁裁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2
  5. 修订已于2018 年1 月1 日开始生效,并适用于当日或以后展开的仲裁。仲裁各方亦可同意将其适用于2018 年1 月1日前展开的仲裁及其相关程序。
  6. 我们相信通过这次法例的修订,可澄清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突显在香港进行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的吸引力。用传统法庭诉讼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过程可能非常漫长。相反,仲裁是指由独立第三者解决争议,而并非由法庭作出判决。由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对仲裁双方均有约束力。
  7. 使用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好处有很多。首先,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是保密的,仲裁各方在过程中提出的论点和证据都不会被公开。仲裁的这个特点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争议非常有用。第二,仲裁各方可享有自主权,他们可同意将哪些争议付诸仲裁、约定仲裁庭可判给的补救和济助,进行仲裁时所适用的程序,以及委任有关范畴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使程序更具弹性。另外一点有关自主权的是可以选择你认为最合适的独立第三者。当然香港法官的质素非常高,但处理涉及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争议时,如果选择专家作为仲裁员,仲裁过程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会相对减低。
  8. 而仲裁的第三个主要的吸引点,就是仲裁可提供单一平台,解决涉及不同地方的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无须就争议在各个司法管辖区逐一展开法律程序。
  9. 刚才我提到有关自主权时的其中一个优点是大家可以选择自己的仲裁员。在香港有许多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争议仲裁员。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例,该中心设有知识产权争议仲裁员名册,名册上现时有40 多位仲裁员具有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方面的经验,他们来自十多个不同司法管辖区。这些仲裁员能够提供高质素的法律及争议解决的服务。
  10. 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除仲裁程序有重大瑕疵外,裁决是对双方有约束力,也是最终的裁决。
  11. 仲裁另外一个必须提及的优点就是在香港作出的一般仲裁裁决,仲裁各方可以利用《纽约公约》所确立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在157 个国家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意思是指除特殊情况之外(例如程序上出现重大瑕疵),仲裁裁决 可以通过简单程序获得承认和执行。
  12. 透过与内地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亦有相应的执行机制可在内地强制执行。这就是透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一大优点。
  13. 但正如我在开始时所解释,各国或政府机构所批予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均属地域性。要在香港以外地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须考虑执行当地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14. 最后,我衷心感谢知识产权署合办今次的讲座,同时感谢两位讲者抽出宝贵的时间为我们作讲解。在此我谨祝讲座顺利举行。
多谢各位!

1 《仲裁条例》第103B 及第103D 条
2 《仲裁条例》第103G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