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1 8 年4 月11 日(星期三)
立法会会议席上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致辞全文

恢复二读辩论
《2017 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主席:

  1. 首先,我要代表律政司感谢《2 0 1 7 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 法案委员会主席郭荣铿议员及其他委员的努力, 令审议工作顺利完成。我亦要感谢他们提出的宝贵意见。
  2. 正如时任律政司司长在去年6 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时指出, 《条例草案》旨在就不同范畴的法例提出一些大致上属于技术性和无争议的轻微修订, 以更新或进一步完善相关法例。
  3. 《条例草案》中所载的修订建议可大概分为四类。第一类修订是由律政司提出的,分别载于《条例草案》第2部, 第6部和第7部。第二类是由司法机构政务长提出, 载于《条例草案》第3部, 第4部和第8部。第三类则由香港律师会提出, 载于《条例草案》第5部。第四类就是第9部所包含的杂项及技术性修订。
  4. 以下我会就各类的主要修订作出简介。由律政司提出的修订当中, 第2部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和《电视直播联系及录影纪录证据规则》。透过这次修订, 赋予法庭酌情决定权, 准许指明性罪行的申诉人可在相关法律程序中透过电视直播联系方式作供, 并可施加法庭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属恰当的条件规限, 以加强对这些申诉人的保护。
  5. 我在此亦非常多谢葛佩帆议员对性罪行受害人的关心、支持和推动, 令这修订条例亦得到跨党派的支持。
  6. 《条例草案》第6 部修订《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的英文文本, 把当中有关内地“ 基层人民法院”的提述所用的英文名称, 由“Basic People’s Court (s)”修改为“Primary People’s Court(s)”, 从而与内地对应英文名称一致,以避免混淆相关名称的涵义。而第7 部则修订《法例发布条例》及《1 9 9 0 年法例(活页版)条例》,以便更有效率进行法例编订和编辑修订的工作。
  7. 至于由司法机构政务长提出的修订建议,重点如下:
    ( 1 )《条例草案》第3部是厘清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和竞争事务审裁处各职级的暂委司法常务官的权力。透过该等修订, 这些法院及审裁处的暂委司法常务官获赋予相应职级的司法常务官所持的相同司法管辖权及权力将会更清晰。
    ( 2 )《条例草案》第4部和第8部都是修订《区域法院条例》。第4部的修订订明区域法院规则委员会中将有律政司司长的代表, 而第8部的修订旨在使“ 只涉讼费的法律程序” 中讼费申索数额的司法管辖权限, 可藉立法会决议修订。这两项修订均旨在令有关做法与其他类似安排一致。
  8. 《条例草案》第5部是因应香港律师会的建议,厘清计算申请人在香港获认许为律师的居住期间的参考点。经修订后, 该参考点会由申请人获认许为律师的日期改为其符合资格获认许为律师的证明书申请表上的日期。换言之, 申请人必须在紧接申请表上的日期之前, 已在香港居住至少3个月。
  9. 最后一类的修订建议载在第9部, 对多项法例条文作出杂项及技术性的修订, 令条文更完善。
  10. 稍后, 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一项修正案以修订条例草案第1 ( 2 ) 及( 4 )条。我们在2 0 1 8年2 月1 4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及谘询法案委员会有关修订。我们得知没有委员提出反对这个修正案。
  11. 条例草案第1 ( 4 ) 条订明, 第9 部第5 2 分部自2 0 1 7 年1 2 月1 5日起实施。该分部修订《机场管理局附例》(第4 8 3章, 附属法例A )附表2第V部的第1 2及1 3条。该等修订属相应修订, 是相应2 0 1 7年第6 3 号法律公告(即《2 0 1 7 年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修订)规例》) 对《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 7 4章,附属法例G )第5 2条的修订而作出的。2 0 1 7年第6 3 号法律公告自2 0 1 7年1 2月1 5日起实施,条例草案第1 (4 )条所订的生效日期本意是配合该法律公告的实施日期。
  12. 原订生效日期现已过去, 而条例草案第9部第5 2分部不拟具有追溯效力, 因此本司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 (2 )及(4 )条, 使第9部第5 2分部于《2 0 1 8年成文法(杂项规定) 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

结语

  1. 主席, 我多谢刚才两位议员的发言, 我作简单回应, 尤其是葛议员提到的一些要点。刚才葛议员提到有关性罪行的证人有否一些特别通道等。司法机构于本年三月二十八日向各持分者包括律政司,发出一些修订实务指示, 容许性罪行案件的证人和其他容易受伤害的证人, 在法院作供时可得到更好的保护。该修订的实务指示, 在提交法院的每一宗的性罪行案件中, 考虑是否需要使用特别通道或由支援者陪同, 这将会成为常规的程序。我们亦会将葛议员提到的其他意见向司法机构转述。至于周议员所提到传闻证供修正的相关程序, 我们已经在密切跟进, 我们会在适当时间呈交立法会。
  2. 主席, 我谨此陈辞, 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2 0 1 7 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以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3. 多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