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1 8 年6 月2 5 日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开场发言



主席:

  1. 今次是我首次根据本事务委员会于二○ 一 二年建议订立的机制, 以法律改革委员会( 法改会)主席的身份, 向本事务委员会汇报法改会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2. 作为律政司司长和法改会主席, 我有责任与相关的政策局和部门一起保持香港的法律与时并进。法律改革的工作, 亦有赖本事务委员会及立法会其他各个事务委员会的努力,才能顺利进行。
  3.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法改会成员, 以及我本人, 不但重视挑选合适的课题供法改会考虑, 同时亦持续向政府相关决策局或部门强调回应和跟进法改会的报告书的重要性。
  4. 主席和各位委员应已收到一份供今次会议讨论的资料文件。这份文件列出法改会自一九八二年发表第一份报告书以来每份报告书的落实详情。法改会合共发表了65 份报告书,就民事和刑事不同方面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提出改革建议。
  5. 在这65 份报告书中, 有一份报告书建议对法律不作改变(注一), 其余64 份报告书的落实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大类别:
    (一) 35 份报告书的建议已获全面落实, 即64 份报告书的54.7%;
    (二) 8 份报告书的建议已获部分落实,即64 份报告书的12.5%;
    (三) 15 份报告书的建议正在获考虑或在落实之中,即64 份报告书的23.4%;
    (四) 3 份报告书的建议不获政府接纳,即64 份报告书的4.7%;及
    (五) 政府就3 份报告书的建议, 表示无意在现阶段落实,即64 份报告书的4.7%。
  6. 整体而言, 在过去一年落实法改会建议的工作有正面的进展, 包括以立法形式落实若干建议。
  7. 举例说, 立法会已于二○ 一七年六月十四日通过《2017 年仲裁及调解法例( 第三者资助)(修订) 条例》, 落实于二○ 一六年十月发表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 令相关法例能反映争议解决业界的最新发展趋势, 增强香港作为跨境投资及商业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力。
  8. 为了落实二○ ○九年八月发表的《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报告书》, 律政司于二○ 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发表了谘询文件, 以征询法律专业团体、司法机构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见。谘询期已于二○ 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完结。律政司已考虑谘询结果, 进一步完善相关条例草案, 并预计在二○ 一八年七月初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9. 此外, 为落实二○ 一一年七月发表的《持久授权书: 个人照顾事宜》报告书, 律政司在召开跨部门工作小组的会议检讨报告书的建议后, 于二○ 一七年十二月底就条例草案的草稿展开公众谘询,并于二○ 一八年一月向本事务委员会简报有关的谘询。谘询期已于二○ 一八年四月底结束。视乎谘询的结果, 律政司计划在二○ 一八/ 一九年度立法会会期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10. 此外, 就落实法改会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发表的《无力偿债 ─ 第二部分∶ 企业拯救及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报告书,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发出法律草拟委托书, 目标是在二○ 一八/ 一九年度立法会会期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11. 律政司亦正就二○ 一二年二月发表的《一罪两审》报告书草拟条例草案, 以便征询法律专业团体、司法机构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见。
  12. 法改会和我本人均十分重视报告书的建议能否获得有效地落实。法改会每次开会, 落实进度必定会在会议议程之上。另外, 法改会与政府各个相关决策局和部门一直有一定的联系, 要求它们提交最新的落实进度报告。再者, 这些进度报告亦会上载到法改会的网站,以便公众查阅。
  13. 我会继续与法改会的成员、本事务委员会和立法会其他各个事务委员会合作, 一同监察落实进度。最后, 我亦希望藉此机会感谢本委员会以及立法会所有成员一直对法改会工作的关心及支持。
多谢主席。

注一: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有关供认陈述的可接纳性的规管程序》报告书(2000 年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