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立法会会议席上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开场发言全文

谭文豪议员议案-立法保护揭弊者



主席:

  1. 我感谢谭文豪议员提出的议案,以及三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揭弊者在揭弊之后有机会在机构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会涉及执法及司法程序。我会就司法这方面讲述相关保护揭弊者的措施。
  2. “立法保护揭弊者”议案的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涉及政府多个决策局的政策范畴,而且可能影响多方的实质权利和义务。例如,议案建议规管商业组织保障揭弊者免遭解雇、停职等处分和制订内部措施必然牵涉雇佣关系。议案亦提出揭弊者或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和自由问题,这涉及人身保护措施、刑责和执法问题。在研究这些议题时,律政司会向相关决策局提供适切的法律意见。
  3. 以下,我会就保护和便利揭弊者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作证的相关法律及措施作出介绍。
  4. 根据普通法,一般来说,基于公共政策原因,控辩双方不应披露举报人的身分,除非有关资料是证明被告人的清白所必需的。
  5.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法庭可为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的需要,禁止公众进入刑事法庭1,亦可以命令刑事法律程序的任何适当部分,在非公开法庭进行,并命令不可提出任何可能会引致披露证人姓名或地址的问题2
  6. 法庭亦可根据其固有司法管辖权(inherent jurisdiction)发出“禁言令”(Gag Order)或“身分保密令”(Anonymity Order),容许证人在作证时使用屏障,及使用特别通道进入法院大楼及法庭,以保护揭弊者的身分。
  7.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亦容许一名惶恐证人(witness in fear),即对其本身或其家庭成员的安全感到忧虑的证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藉电视直播联系提供证据3
  8. 另外,律政司会根据《检控守则》,向易受伤害证人,包括惶恐证人,提供不同的合适保障 4
  9. 最后,视乎具体情况而言,任何干扰或妨碍揭弊者向执法机关提供证据或在法庭作证的人,可能干犯刑事恐吓罪、勒索罪或妨碍司法公正罪等。
  10. 主席,我们会聆听其他议员稍后就这个课题提出的意见,然后作出扼要回应。
多谢主席。

1 第122条
2 第123条
3 第79B条
4 第14.7段:易受伤害证人不论是否罪行受害者,其权利、期望及个人情况应同样受到尊重。他们包括儿童、精神上无能力人士,以及感到惶恐的证人。对易受伤害证人或罪行受害者,适宜藉以下方法向他们提供保障:
  1. 以电视直播联系方式提供证据;
  2. 播放电子预先录影证据;
  3. 设置屏障;
  4. 非公开聆讯;
  5. 加快聆讯;
  6. 连续聆讯;
  7. 安排支援者;
  8. 法庭审讯不拘形式;
  9. 特别保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