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立法会会议席上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总结发言全文

谭文豪议员议案-立法保护揭弊者



主席:

  1. 多谢各位议员刚才就议案发表意见。
  2. 我首先想回应梁继昌议员的修正案中建议揭弊者不应因揭弊而承受民事法律责任,我想在此指出,其实现时有不同法例在这方面保护揭弊者。例如,《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455 章)1、《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 405 章)2,以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条例》(第 575 章)3中的相关条文均规定,如有人披露涉嫌洗黑钱或其他罪行的资料,他不会被视为违反合约或任何成文法则或操守规则等。
  3. 又例如,在履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4中所规定的责任或所授予的职能时,如出于真诚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为,则无须就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不论是在合约法、侵权法、诽谤法、衡平法或是在其他法律下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4. 至于关于保障揭弊者的身分方面,现时已经有不同条例避免揭弊者的身分被揭露。例如《版权条例》(第 528 章)和《进出口条例》(第 60章)订明除非法庭认为为维护司法公正而有需要,否则任何举报人的姓名、名称或身分,均不得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披露5
  5. 关于揭弊者可能会遭受雇主不公平的对待或保护揭弊者的人身安全,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和保安局局长稍后会作出介绍。
  6. 我注意到现时有制度和措施从揭弊者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避免揭弊者的身分被揭露等方面提供保护。虽然现时没有专为处理保护揭弊者而订立的法例,但现有各种条例可以在不同情况和范畴下提供适当保障,达至保护揭弊者的目的。
  7. 我亦注意到刚才很多议员提出了很多例子和很多意见,政府有聆听到。政府亦注意到,刚才提及的一些修正案中,其实带出现时所建议的议案的问题,例如具体揭弊的范围该如何订出?有一个建议是,是否任何不道德的事情亦应涉及在内?而不单只是违法或不单只是违反重大公众利益,这些我们进行考虑时也需要注意到现时法例已经做到相关的保障。如果我们订出揭弊很阔的话,会令我们在法律上难以适从,令市民混淆。
  8. 我注意到刚才讨论时,不同议员提到免责情况究竟应该是绝对的,或是应该在一些前提之下所能够达到的?我在此想跟主席讲的是,香港的法律在现时的情况下,已提出适当的保障,因此,我恳请议员否决有关议案。
  9. 律政司会继续听取议员的意见,亦会继续就相关法例的民事和刑事法律事宜向各个决策局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让揭弊者能按照香港的法例得到适切的保护。我谨此致辞。多谢主席。
1 第25A(3)条
2 第25A(3)条
3 第12(3)条
4 第22,39, 64, 81, 380, 381条
5 《版权条例》(第 528 章)第127条、《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 544 章)第36C条、《进出口条例》(第 60章)第38条,以及《应课税品条例》(第 109章)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