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议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的议案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郭荣铿议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的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就郭议员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和第(十)项提出的动议,我恳请各位议员否决这项议案。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若通过此议案,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和上诉庭的一些案例,其实会构成干涉或影响律政司在刑事检控工作的独立性,破坏《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宪制保障,无论如何都必须要避免;

(二)把刑事调查及检控的证据、理由,相关的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全面披露出示,并在立法会上讨论,会构成一个公审的情况,剥夺相关人士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该享有的保障,这是违反法治最基本的要素;

(三)在处理有关刑事案件的检控决定时,寻求外间法律意见,并非律政司的惯常做法。我们一贯的做法是就检控决定,由司内人员作出。若涉及律政司内人士的话,我们会寻找外间法律意见,这是比较适合。就个别案件的情况有需要时,律政司亦会按照我们已提交予立法会的相关文件中所述的情况,考虑是否应该聘请外间大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主席,我想讲解刚才提出的第一点,就是《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重要性。《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六十三条所赋予的宪制责任和保障,确保主管刑事检控工作必须保持独立性。法院亦在过往案例中指出律政司司长在履行这项职责时,“不得受任何人所左右”、“不受政治或任何压力所影响”。

  处理议案所述案件时,律政司内的同事及我本人亦秉持同样的原则,不偏不倚,无畏无惧,按照证据、适用法律,以及律政司颁布多年、行之有效的《检控守则》专业行事。

  我亦想补充关于刚才提及的第二点,《检控守则》就公布检控决定理由亦订下清晰指引,其中一点清楚表明“不能为求人前彰显公义,而导致公义无法施行”。通常在作出决定检控某一个人时,大家都会明白,我们是不会再作任何讨论,因为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当作出一个不检控某一人士的决定时,其实更不应该随便作出其他评论,纵使案件备受公众讨论,我们仍须顾及公布检控决定理由不应对司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在决定不提出检控时,因为若我们把过多的资料提交予公众讨论的话,会造成公审,剥夺涉案人士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得的保障。

  主席,我刚才提及的三点均是重要原则,我认为足够让议员否决这个动议,但就这个具体案件,另外有一点,我想与主席和各位议员讲解。大家都知道,法庭现正处理有关律政司处理议案所述案件的司法复核许可申请,我不适宜亦不可能就该案件的细节再作任何回应或补充,以免影响有关司法程序。另外,据我理解,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议员不得以立法会主席认为可能对案件有妨害的方式,提述尚待法庭判决的案件。这也是我们认为不应该要求律政司司长披露案件相关的资料、任何文件或就该案作证的另一重要原因。

  基于上述原因,我恳请各位议员否决这项议案。主席,我亦会听取议员对议案的意见,然后再作详细回应及总结。

  多谢主席。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