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出席《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签署仪式致辞全文(只有中文)(附图)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二日)在律政中心出席《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签署仪式的致辞全文:

尊敬的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香港与内地就民商事不同范畴已经签订了六项相互法律协助安排,上一次是今年一月十八日,我在北京跟杨副院长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今天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对香港仲裁的发展有莫大的重要性。

  这《安排》是落实“一国两制”优势的最佳例子。一国之内,内地与香港的法制不同,跨境的活动频繁,因此透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的创新思维,让内地与香港利用“一国两制”的特点达成这次安排。

  仲裁是跨境商业活动主要解决争议的方式,保全措施也是仲裁常常用到的一些方法。在三月三十一日的香港Vis East Moot(国际模拟法庭比赛)讲座谈到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普遍性。进行仲裁时,甚至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当事人有可能需要向仲裁庭或仲裁地以外的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寻求司法协助,例如申请命令维持现状,防止另一方当事人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等。

  香港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示范法,所以香港仲裁庭及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措施)。法院也可就外地的仲裁发出临时措施的命令。

  通过《安排》,香港仲裁机构管理的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证据、财产及行为的保全措施。保障了仲裁的当事人的权益,大大促进香港作为仲裁地的重要性。

  《安排》签订后,香港成为唯一与内地签署有关仲裁保全协助文件的司法管辖区,这标志着“一国两制”为香港所带来的优势,有助提升香港国际仲裁服务的竞争力,并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今天签署的《安排》为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提供了明确、有效的法律机制,并确定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可根据现行法例向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而《安排》的签定,也使香港成为第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以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这将进一步提升香港仲裁服务的竞争力,并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巨大的支持。

  根据《安排》,由合资格并且获得指定的香港仲裁机构所管理的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将可以参照内地的相关法律,向内地相关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我对这一个安排感到非常高兴,我相信香港的法律跟仲裁界对这一个安排也感到非常开心,安排也对支持香港的发展十分重要。

  我期待两地法律界加紧合作,互相交流,发挥在“一国两制”下两地的优势,互惠互利,为两地的发展、为国家依法治国的政策出一分力。

  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我要代表香港的仲裁界、香港的法律界、还有香港律政司,对最高人民法院为《安排》成功签署所作出的努力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也非常欢迎最高人民法院团队来到香港签署的这一个安排。

  谢谢各位。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右)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左)今日(四月二日)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香港成为第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时,由其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四月二日)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图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右)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左)在仪式上签署《安排》。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二日)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签署仪式上致辞。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后排右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后排右七)今日(四月二日)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签署仪式上与嘉宾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