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 2日(星期四)
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
“调解论坛及“调解为先”承诺书 ”讲座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致辞全文

蔡副主席丶林太丶Elise:

多谢你们今天邀请我到这里就"调解为先"承诺书,跟大家作出分享。我会先讲解一下,然後欢迎大家提问,我会乐意解答。

甚麽是调解?

我想今日和大家分享一下调解是甚麽一回事,其优点是甚麽,香港又准备怎样发展调解,好让大家知道我们的方向。在香港,调解的历史并非真的很长,开始起到真正的作用,其实是在兴建赤鱲角机场的时期,调解用作解决了一些很大争议。自此以後,很多商业活动,包括一些跨境的商业活动也有使用调解。

但大家可能会问,调解跟法庭诉讼或仲裁,又有何不同?大家也清楚知道,在法庭的诉讼中,法庭会作出判决,按证据和法律来决定哪一方赢丶哪一方输。当然有需要时诉讼方可以提出上诉。

仲裁又是甚麽呢?仲裁是双方同意找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即仲裁员(或三个人组成的仲裁庭),按法律和证据去就双方争议的对错作一个裁决,所以也要判一方赢或输。大家也会明白,当有一方赢丶另一方输时,输的一方往往不大高兴,很少会输得心服口服。这正正带出尤其是对商人而言,或对整个社会而言,调解特别有用之处。因为调解并不需要看谁对谁错,调解的整体目的是就双方的争议,或双方不同的看法,找出一个方案,而这个方案是为双方所接受。

所以甚麽是调解?调解其实是双方和谈的延伸。如在和谈过程中,因为沟通上的问题或其他原因而未能成功,便可以请一个中立的第三者来进行调解,这位中立的第三者就是我们所说的调解员。调解员的工作并非判定谁对谁错,调解员最重要的工作是促进双方沟通,而当他进行这项工作时,他亦可以单方面见其中一方,以理解其心底在想甚麽,为何他与对方会有歧见等。他通过与双方沟通,便可以尽量找出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大家都希望达到的结果,而不是将争议无限扩大。通过大家互相沟通和会面,调解员便会找到一个方案,或引导任何一方或双方提出一些双方也能接受的方案,从而达成和解。所以调解员所做的工作是要聆听丶鼓励别人沟通,亦需要有创意去思考一些方案,着眼于共同利益方面,而非争议方面。有时我们会说调解员好像担当一位中间人,但需达到专业水准,亦要有双方的信任,才可以将其工作做好。最终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同意的,所以最後没有一方赢或输。大家经常听到一个双赢情况(win-win situation),其实就是指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

调解的好处

这类和解方案的一大好处,就是它不单可处理原本的争议,它甚至乎可以“think out of the box”,很有创意地想出一些方案来进一步推进双方未来的合作。换句话说,“双赢”不限于处理现时的争议,甚至乎可使双方的关系更进一步,甚至乎可以达成新的合约丶工作关系等。

在调解的程序中,最重要的是当事人愿意参与调解。我曾处理过一些个案,双方都不想参与调解,但在合约上写明要先调解,于是他们坦白跟我说,其实并不想来,不过既然合约上写了,亦尽管来"过程序"。但只要当事人肯来,一个专业的调解员会将他们的心结或分歧转移到共同利益方面。有些情况是双方最初都以为自己不想调解,但因为根据合约要去尝试调解,而最终调解员亦可以令到他们达成和解。正因如此,我们经常鼓励大家参与“调解为先"承诺书。因为即使双方本来是互不信任丶互不沟通,但只要大家愿意去调解,仍绝对有可能最终达成和解。

调解可以促进和谐,强调以和为贵,因为不需要找谁对谁错,亦能求同存异,目的是找出共通点,即使有不同的意见亦没有问题。和解的方案可能是金钱赔偿,亦可能是再扩展下一个协议,甚至乎可能只是一个简单的道歉,只要找出一个共赢方案,和解便有可能。香港有调解方面的相关法例,《调解条例》就调解作出界定,正如我刚才所讲,就是找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担任调解员促进大家沟通,找出争议点,探索一个双方均可以接受的方案。

调解另一好处是保密。如果有争议,我们有时会担心,假若我在尝试和解的过程中承认自己有不对之处,一旦和解不成功而需要诉讼,对方会否在诉讼中引用自己承认过失的说话,而对自己不利?调解是保密的,换句话说,在调解过程中,不论跟调解员或是跟对方的沟通,均不会离开调解的范围。调解成功的机会当然重要,所以要畅所欲言;万一调解失败,也不会影响将来要进行的仲裁或诉讼。

相对而言,调解还有另外一点比诉讼和仲裁更好,就是调解的自主性更强。换句话说,大家进行调解时,可以决定程序丶时间丶参与度和调解员,自主性很强。而在众多的争议解决程序当中,调解的灵活性特别高。它可以用不同方法来进行,甚至有人说可能在吃饭的时候由调解员作调解程序,又或者通过电话来进行,所以调解程序特别灵活,并切合各方实际需要。

调解成功之後,双方会得到一个有法律约束力和可以执行的和解协议,这个和解协议其实等同合约。万一对方真的不愿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付款等责任,又该如何处理呢?严格来说,这是可以执行的。不过,这个担忧可能只属理论上的情况,因为当和解协议是双方同意下自愿签署,不获履行的机会其实极微。我不能完全排除这个可能,因为我亦处理过一些案件,是和解之後却又需要仲裁,但那是非常复杂的案件,涉及很多公司和地方的合约,所以有一些遗漏。但实际来说,和解协议不获履行的机会是很小的,因为双方都愿意用以和为贵丶向前看的方法去达成有效的和解协议。

调解的实际运作

在实际运作方面,现时若果你在香港的法庭进行诉讼,法庭会要求你考虑调解。我可以与大家分享一个司法机构的统计,在二○一八年,原讼法庭的案件中,已经完成调解的,有百分之五十一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馀下的百分之四十九未能在调解中即时达成协议,但部分亦在之後六个月内达成协议。我希望大家理解,有时候在调解程序完成那一刻未必可以即时达致和解。我自己也有亲身经验,当我完成调解程序之後,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但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告诉我最终都达成协议。因为很多时候,双方要回去再考虑一下,再评估一下若不达成协议,再下一步是如何的呢?例如继续打官司要用多少律师费,有多少烦处?他们经再三考虑之後,有时候都会成功和解,所以调解为先是非常重要。其实调解可令至大家和解之馀,亦可以让大家重新审视争议点,找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法。根据司法机构的统计,整体来说,总计达成协议的比率是百分之六十五,是相当高。

另外,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成功率亦非常高,接近百分之九十。只要大家愿意尝试调解,其实有相当机会成功,经训练的调解员有能力让当事人把心结打开,把争议点聚焦有用的方向。

调解服务的发展

我在此说明一下现时香港发展调解的几个大方向。首先就是"一带一路"和大湾区,这两个都是国家的重要发展策略。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大湾区内,香港都能以争议解决的中心的地位发挥作用。争议解决不只是仲裁,我们都不断推广调解,因为对中国来说,调解是一个强项。中国在处理调解方面有很多经验,香港也希望能发挥香港调解的优势。

第二是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二○一七年六月,我们签署CEPA的《投资协议》。一所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又或一所内地公司在香港投资,该项投资只要符合《投资协议》所界定的范围,便会受到保障,即不可以被歧视或强行徵收等。假若《投资协议》中相关保障有争议的话,内地与香港的安排就是会用调解来解决争议。在同一国家内,内地和香港的争议用调解来处理。就着投资调解,香港亦做了相关训练工作。去年十月,我们举办培训课程,有五十多个人士参与,来自十八个司法地区。课程教授投资调解,即是以调解处理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换言之,涉及很大的争议额或影响很大的争议,也可以用调解来处理。

在香港,我们亦推出了好几项措施。西九龙调解中心去年启用,目的是希望一些小额钱债案件,可以不需经过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而在调解中心解决。每方只需要缴交二百元就会获得调解服务。暂时收到的回应都是非常正面,我们亦很开心为社会提供调解服务。

另外一个比较国际化的项目,就是使用电子平台,作网上争议解决。香港鼓励使得法律科技(LawTech),希望各界可以使用一个eBRAM平台处理他们的争议,包括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这个平台亦可在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的地区起到一定作用,因为亚太经合组织一直推广用调解丶仲裁。香港推出一个电子平台来处理争议,对香港在国际上提供争议解决服务有一定帮助。律政司今年一月成立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这个办公室主要统筹相关事务,帮助香港继续推广避免及解决争议的服务。

最後,我想再谈谈"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我们每两年举办一次"调解为先"承诺书的活动。今年的活动会在五月二十四日在湾仔会展举行,而这个会议内容包括体育调解丶以调解技巧促成交易丶在不同行业如创意工业丶顾客服务丶民生方面使用调解等。我们希望能够向更多企业和行业推广调解。"调解为先"承诺书当然不具法律约束力,我们鼓励大家做到"调解为先",因为正如我刚才说,只要大家尝试的话,就有机会成功并达到双赢。如果商界人士都可善用调解尽快把争议解决,肯定对整个社会都大有益处。多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