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秘书长(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丶高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四庭副庭长高晓力法官)丶潘法官(香港特区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丶刘局长(澳门特区法务局局长刘德学)丶各位嘉宾,大家好:
- 今天我非常高兴能够参与在香港举行的首届贸仲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高峰论坛。
- 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1建设是新时代国家改革开放下的重大发展战略,并肩负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的重要使命,其目标是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促成区内的深度融合,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 "创新驱动丶改革引领"与"开放合作丶互利共赢"是大湾区建设基本原则的重要元素,而今天高峰论坛以"合作之愿景与实践"为主题,实在非常合适。
粤港澳大湾区与香港
- 香港作为大湾区内高度开放和国际化的城市,是国际金融丶航运丶贸易中心和航空枢纽,拥有开放自由的营商环境,以及"一国两制"下的双重优势。
- 根据今年2月公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香港是大湾区发展的四大中心城市之一,是区域发展的核心引擎。《规划纲要》明确支持香港建设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并鼓励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共商丶共建丶共享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加强争议解决行业的区域合作
- 今天高峰论坛的其中一个议题是"加强争议解决行业的区域合作"。
- 在大湾区拥有"一国丶两制丶三法域"的独特背景下,香港是大湾区内,以至国家境内,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在"一国丶两制丶三法域"下,香港拥有独立丶成熟丶健全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 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行业在投资丶基础建设丶海事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均拥有丰富经验,可以把我们的经验在大湾区内分享丶交流丶互协,希望能够把大湾区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推到最高点。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
- 在加强区域合作方面,律政司已经联同广东省司法厅及澳门特区行政法务司于今年9月12日在香港举行了首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目的是加强粤港澳三地的法律交流和协作,共同推动大湾区法律建设工作,以落实《规划纲要》中提及的优质丶高效丶便捷的司法及法律服务和保障的目标。
- 三方在首次联席会议上达成共识,确立法律部门联席会议的制度,由三地轮流召开,就法律交流和协作事项商讨进行发展和研究的工作。
- 为了发挥大湾区的优势,让大湾区的企业能得到创新及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首次的联席会议已经就一些具体建议展开讨论。第一个讨论的是如何落实设立大湾区调解平台。为尽快推进有关建议,联席会议已经成立筹备小组,按三地的经验,就调解员资格及名册丶调解规则丶调解员操守及相互承认及执行和解协议等五个范畴的工作已开始研究,希望能够制定一套在大湾区适用的准则,继而可以发挥它在其他地方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律政司签署仲裁程序保全安排
- 我在这里也向大家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与律政司刚刚签署并已生效的仲裁程序保全安排。
- 内地法院以往不接受在内地以外进行仲裁的当事人所提出的保全措施申请。今年4月2日,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具开创性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而这个《保全安排》已经于10月1日生效。
- 通过《保全安排》,争端当事人可以就合资格仲裁机构在香港所管理的仲裁程序,向内地法院申请证据丶财产及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防止仲裁其中一方的当事人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贸仲的香港仲裁中心也是现时《保全安排》下的6家合资格仲裁机构之一。
- 《保全安排》是一个重大突破,标志着香港成为第一个和目前唯一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以香港作为仲裁地并有一个合资格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这个开创性的安排有效加强香港在大湾区以至在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吸引力。
- 《保全安排》非常受欢迎。香港中小企协会创会会长佘继泉早前表示,由于中港两地法律制度不一,不少港人或外国人在内地投资时,与内地一方出现争议,如土地使用权等,而他认为新的《保全安排》会提高在内地投资的保障,增加商人在内地投资的信心。
- 在《保全安排》自10月1日生效後的短短8日内,已经出现了内地法院受理香港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的首个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并依法裁定准许相关的财产保全申请,证明《保全安排》得到妥善落实和执行。
- 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明天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办一个关于《保全安排》的培训研讨会,以进一步介绍和推广如何利用这个安排处理争端。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也希望你们能够参加。
仲裁庭管辖权方面的挑战
- 我在这里也谈一下仲裁庭管辖权方面的一些挑战。在大湾区我们可否探讨一些比较开创性的想法?今天高峰论坛其中一个议题就是"仲裁庭管辖权方面的挑战"。
在大湾区更广泛地选用香港作为仲裁地
- 现时一个备受关注的事项是香港投资方在内地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在内地的法律下,如果没有涉外因素的话,他们就不得将争议提交至境外进行仲裁。
- 业界现时对这个事项持有两种看法。在法律上,他们有一些认为是不能提到境外进行仲裁,因为这是按照中国法律的一个观点;另外一种说法是,按照中国法律,其实也应该考虑到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原则,让他们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进行仲裁。当然也有一些案件,就这个事项作出了一些不同的判决。所以这个在法律和案例方面,可能有一些不确定性,但是更重要的是回到我们正在谈论有关在大湾区可以有甚麽比较开创性的想法。
- 我在这里提议一下,我们可以探讨能否在大湾区参考近年内地在自由贸易区采取与仲裁有关的开放措施2,以 "先行先试"的方式引入新措施,使大湾区内的当事人,包括香港投资方,在他们挑选仲裁地时,可以挑选在大湾区三个法域之内的任何一个法域作为其仲裁地。
在大湾区更广泛地适用香港法律
- 另外一个也涉及仲裁庭管辖权的事项就是适用法的问题。现时来说,也是因为没有涉外因素,很多时候,包括香港投资方,他们在内地设立的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只可以参照使用中国法律。
- 在没有涉外因素下,在大湾区的情况,能否考虑以"先行先试"的方式,让大湾区内的企业丶活动或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考虑用大湾区内任何一个法域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此举是非常创新的,现在来说,没有涉外因素是不行的。律政司希望探讨能否在大湾区落实这两项建议。其实,这两项建议发挥了在"一国丶两制丶三法域"下,如何融合香港特区丶澳门特区与内地大湾区的城市,如何将我们的经验和我们适用的法律可以融和,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向。
仲裁与调解的混合模式
- 另外,我们也可以思考一下,大湾区《规划纲要》提到要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丶调解丶协商,处理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等的纠纷。
- 调解重视和谐,是一种体现中国文化丶中国智慧的争端解决方式。律政司一直透过"调解为先"等项目大力推广调解的使用,并积极探讨如何把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就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这方面,内地,尤其是贸仲,有非常丰富的经验。
- 在大湾区内的诉讼上,我们是否也可以考虑到调解倾向于儒家思想中的"礼",而仲裁则倾向于"法" ,"法家"的"法"?然而,调解与仲裁这两个看似非常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能否通过"先调解後仲裁"丶"先仲裁後调解"或"影子调解员"等不同方式将之结合起来,在大湾区可以发挥多元化的作用?
- 律政司将于今年11月5日,在香港举办首届国际调解讲座。我们这一次邀得美国佩珀代因法学院Jack Coe教授担任讲者,探讨的就是调解与仲裁如何相结合。我们希望各位也可以参与讲座。
结语
- 最後,我也希望跟大家分享一下对于香港现时情况的想法。相信大家都知道,香港现时处于一个非常艰难的时期。法治是我们的核心价值,我们坚决维护法治,而且按法治原则办事。我们对人权与自由都非常尊重,而《基本法》中亦有相关的保障。但是如果任何人超越了法律容许的界綫,作出暴力行爲的话,按照法治的原则,我们也会通过公平公正的调查丶独立的检控及独立的司法程序,把这些违法者绳之于法,承受法律的制裁。当然,这并不是香港特区政府唯一会做的事情。
- 特区政府也明白另外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需要与香港市民,包括来自其他地方的人,无论是在香港做生意也好丶短期居住也好丶工作也好,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关注点,希望能够再往前把香港做得更好。在探讨现时的问题以外,也希望能够寻求解决办法。对于未能立刻完全解决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我们也希望探讨短期和长期的处理方法。
- 我们非常高兴,贸仲今天在港举行这个高峰论坛。因为这是对香港特区政府丶对香港投下信心一票,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强心针,支持我们把工作继续做好,坚守法治。我们也非常感谢各位今天来到这里,支持香港举办如此大型的会议。
- 我们希望通过执法与司法程序,运用相关的法律手段,把现时暴力的情况尽快停下来。更重要的是,香港是需要往前看丶往前走。我们每一个人,包括律政司所有同事和很多其他政府部门的同事,都会加把劲,除了做好我们日常的工作外,都会尽力多做一点,希望香港能够尽快走出现时的困境。
- 从香港的过往经验来看,我们总能够在每一个风波丶每一个难关过後,踏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在此也希望你们可以跟我们一起,把香港再推到一个新的台阶丶新的层次。
- 我在此也再一次感谢贸仲在香港举办首届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高峰论坛,也非常感谢各位来到香港参加这次会议,谢谢各位!
1 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包括香港丶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丶深圳丶珠海丶佛山丶惠州丶东莞丶中山丶江门丶肇庆九市,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 2018 年底总人口逾7,000万。
2 2017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爲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第9条,“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爲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
2018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16号》) 第15条,“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自由贸易港民商事案件的主体之间约定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解决的,不宜以无涉外因素爲由认定无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