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三日)在二○二○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机构人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法治
如今正好是反思去年,并且计划前路的时候。香港在二○一九年经历了动荡不休和极之艰难的日子。许多香港的核心价值都饱受冲击,大家最重视的核心价值“法治”也不例外。法治的内涵言人人殊,有些是发人深省的不变真理;有些则不过是凭空想像或是误导性的谬见。评价法治实行情况的方法很多,有些是基于主观感觉,也有些是基于客观指标。
法治的正确概念可以从以下两项权威论述得知:
已故的兵咸勋爵(Lord Bingham)在其启发人心的著作《法治》(Rule of Law)一书中,把法治的核心概念总结为:“国家内所有人和权力机关,不论公营或私营,都应当受法律约束,并有权享有法律带来的裨益。法律必须公开制定,(一般)只在将来生效,并在法院公开施行”(注一)。
二○一二年《联合国大会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高级别会议宣言》确认“推进法治,对于实现持续和包容性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与饥饿以及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来说,至关重要”(注二)。
由于法治元素的内涵必然涉及广泛层面。在此,我希望重点指出其中一些实质和程序的层面。
法治的实质层面
正如迪普洛克大法官(Lord Diplock)认为:“接纳法治作为宪法原则,要求公民在采取任何行动前都应该能事先知悉随之而来的法律后果”(注三)。法律必须方便查阅、能被理解、稳定、具预测性和公平,使任何社会均可以持续发展。《基本法》订明了香港的法律基础架构。我们的法例以浅白的语言写成,并且可以在电子版香港法例网站上查阅。我们的案例也上载到互联网,方便公众查阅。
诉讼难免涉及对立的权利。然而,权利不是必然绝对的,而是可能受到限制。正如上诉法庭在律政司司长诉黄之锋及其他人(注四)一案中提醒:“若只是强调个人权利而不顾及守法,人们很容易自以为是,只看重自己的权益,而漠视别人和社会整体的权益,社会便很容易陷入纷乱”。
在乱局下,暴力横行,破坏行为猖獗,那就是暴徒统治而不是法治。为免警务人员在互联网平台被起底及滋扰,高等法院在颁令继续执行相应的临时禁制令时指出:“重覆和不断升级的违法行为在情理上是没有可能促进和维持法治”(注五),而“干犯这类罪行的人,称之为‘罪犯’也不为过。犯罪活动不会纯粹因为犯事者自以为基于某个特定或可能更崇高的原因行事,便变成不是犯罪活动”(注六)。”
萨克斯法官(Lord Sachs)在R v Caird & Others(注七)一案中也认为:“有说法指社会上部分坚信某套观点的人结成一伙,干扰另一部分对于该套观点感觉不如他们那般强烈或持不同观点的人的合法活动,是理所当然的事。任何此等说法均不能容忍,必须毫不犹豫地予以驳斥”。
法治的程序层面
公平审讯和正当程序是法治在程序层面的必要元素,而司法机构的角色举足轻重。正如终审法院马道立首席法官于二○一五年在英格兰及威尔斯大律师公会国际法治讲座指出,在具透明度的法律制度下,社会能够观察得知,独立的司法机构是“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的精神主持正义”,并且提供附有理由的判案书,作为依照法律及其精神作出判决的佐证,彰显法治的存在(注八)。
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在与英国脱欧有关一案中对司法机构的角色提出的看法,与上述分析可谓相辅相成:“从最广义来说,司法机构负责维护和促进法治;具体而言,对诉诸法庭的每宗案件,法官都不偏不倚地确认和应用相关法律。”(注九)
律政司在二○一九年取得的主要成就
律政司在二○一九年继续为政府就各种各样的事宜提供坦诚、独立及专业的法律意见,使其充分了解所牵涉的法律问题,并且严格依法行事。除了在公法诉讼和民事申索中代表政府外,律政司也致力确保政府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符合《基本法》及本港法律制度的其他基本原则。此外,律政司按照《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严肃履行主管刑事检控工作的宪制角色,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检控决定都是在考虑所得证据、适用法律及《检控守则》所载的原则后所作出。为了使得浏览法例更为方便,律政司继续提升电子版香港法例资料库的功能,并在资料库发布更多法例的经核证文本。
此外,我们已实行多项新措施。由于时间关系,我在此只能列举当中数项。
我们在二○一九年十一月第一个星期举行首个年度香港法律周,该项活动有来自超过30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专家参加。
香港在“一国两制”政策下具有独特优势,现举两个示例说明:
其一是开创新格局并具突破意义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这项安排善用国家在《十三五规划纲要》内阐述的国家政策,并且意识到在“两制”下法律及仲裁的不同之处。这项安排令香港成为内地以外首个及至今唯一一个司法管辖区,在作为仲裁地时,由合资格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其二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项安排在二○一九年一月签订,可执行判决的范围较二○一九年七月二日通过的《海牙判决公约》更广泛。在此安排生效后,香港其中一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判决将可在内地得以执行,是唯一一个有这种安排的司法管辖区。
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律政司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法律周举行期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确定双方合办两年一度的亚太司法高峰会议的安排,并探讨进一步合作。
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公布后,广东省、香港和澳门的法律部门在二○一九年九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政府层面合作推展三方关注的项目。律政司推行的其他措施包括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合办全球首个有关二○一九年七月通过的《海牙判决公约》的国际研讨会,以及把“调解为先”这个香港品牌推广到其他司法管辖区。
律政司推行的大量专业工作和各项措施,若没有我的同事们专心致志,克尽厥职,实在不可能成事。在此,我对他们表示感谢。
二○二○年的新措施
二○二○年标志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基本法》颁布30周年。律政司将会举办研讨会以志纪念。
其他新措施包括举办政府间会议和研讨会,以提升香港的国际地位。
尤其重要的是,律政司将会推出名为“愿景2030 —聚焦法治”的十年计划。这项措施旨在透过研究、持份者互相合作和能力建设探讨法治的各个元素,推广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从而在本地以至国际层面促进共融和公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终审法院马道立首席法官将于明年一月荣休,这是他最后一次主持法律年度开启典礼。马道立法官对法治建树良多,又不遗余力地为香港司法机构招揽和挽留顶尖的专业人才,确保司法工作得以进行。对此,我谨代表律政司向他衷心致谢。
最后,祝您们和您们的家人有一个快乐平安的新年。谢谢各位。
注一:Tom Bingham, Rule of Law, Penguin Books (2011),第37页。已故的兵咸勋爵精辟地探讨法治的八项元素,包括“法律易于查阅”、“法律并非酌情决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着真诚行使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及时和有效的争议解决程序”、“公平审讯”及“遵守国际法”。同时,他承认其对法治的观点或有其局限,可能并非全面和不是在所有司法管辖区皆完全适用。
注二:《联合国大会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高级别会议宣言》(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A/RES/67/1),第7段。另见第3及9段。
注三:Black Clawson International Ltd v Papierwerke Waldhof-Aschaffenburg AG [1975] A.C. 591, 638D.
注四:律政司司长诉黄之锋及其他人[2018] 2 HKLRD 699判案书第110段。
注五:律政司司长诉非法及故意地作出申索注明1(a)及(b)段所禁止的任何行为的人 [2019] HKCFI 2809判案书第14段。
注六:律政司司长诉非法及故意地作出申索注明1(a)及(b)段所禁止的任何行为的人 [2019] HKCFI 2809判案书第13段。
注七:R v Caird & Others [1970] CR App R 499.
注八:二○一五年英格兰及威尔斯大律师公会国际法治年度讲座,终审法院马道立首席法官演辞“刚柔并行:香港的法治”第16至22段。
注九:R (on the application of Miller and another) (Respondent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ting the European Union (Appellant),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In the matter of an application by Agnew and others for Judicial Review, REFERENCE by the Court of Appeal (Northern Ireland) – In the matter of an application by Raymond McCord for Judicial Review) [2017] UKSC 5, 第42段。
2020年1月13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