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动议的决议致辞全文:
主席先生: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的决议。
这项决议旨在把《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以下称为《条例》)第4(3)条订明的亲属丧亡之痛损害赔偿法定款额(以下称为“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由220,000元增加至231,000元。
《条例》在一九八六年制定,容许为死者受养人的利益,就某人导致死者死亡的错误作为、疏忽或过失,向该人提出索偿诉讼。根据《条例》提出的诉讼,可申索项目包括第4(3)条所订明的亲属丧亡之痛的损害赔偿款额。《条例》第4(5)条订明,立法会可藉决议更改有关款额。《条例》自制定以来,亲属丧亡之痛的损害赔偿款额曾分别在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七年及二○一八年上调共三次。经上一次在二○一八年进行的检讨后,款额获调整至现时的220,000元。
在一九九七年,时任律政司承诺每两年一次检讨法定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以反映通胀。最近一次在二○一八年进行检讨工作时,政府重申其承诺,表示会每两年一次检讨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以计及通胀。这次双年检讨计及二○一八年三月至二○二○年三月期间(以下称为“参照期”)的累计通胀,并以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为参考。
在参照期内甲类消费物价指数累计变动率为5.0%。政府今天提出的决议是把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由220,000元相应增加至231,000元,以反映参照期内按甲类消费物价指数累计的通胀。决议如获通过,会在刊登宪报当日起生效。
我们已把这次双年检讨的结果和政府拟议今天提出的动议通知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保险业联会。
另外,在上次二○一八年检讨之前及进行期间,有建议认为除了每两年一次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检讨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厘订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时,亦应全面检讨应如何计及通胀以外的其他因素。政府在仔细研究持份者提供的看法时持开放态度,并会就未来路向与他们继续保持沟通。然而,那是一项独立并且持续进行的工作,不应影响这次旨在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以反映累计通胀的双年检讨。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这项动议。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