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的落实情况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今日我是根据本事务委员会于二○一二年建议订立的机制,以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主席的身分,向本事务委员会汇报法改会报告书内建议的落实情况。
作为律政司司长和法改会主席,我十分重视保持香港的法律与时并进,亦相信本事务委员会及立法会其他各个事务委员会可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改革的工作。
主席和各位委员应已收到一份供今次会议讨论的资料文件。这份文件以列表形式,列出法改会自一九八二年发表第一份报告书以来每份报告书的落实详情。法改会合共发表了67份报告书,就民事和刑事不同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提出改革建议。
在这67份报告书中,有一份报告书建议对法律不作改变 (注),其余66份报告书的落实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五个类别:
(一)35份报告书的建议已获全面落实;
(二)八份报告书的建议已获部分落实;
(三)17份报告书的建议正在获考虑或在落实之中;
(四)三份报告书的建议不获政府接纳;及
(五)政府就三份报告书的建议,表示无意在现阶段落实。
在过去一年,为了落实法改会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发表的《无力偿债─第二部分∶企业拯救及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报告书》,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二○一四年公布一套相关的立法建议,有关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已进入后期阶段。该局将会与持份者就条例草案拟稿内个别范畴作新一轮的讨论,以敲定条例草案内容。该局计划于二○二○/二一立法年度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此外,就二○○二年二月发表的《货品供应合约报告书》,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正进行研究,比较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有关合约的最新法例。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在法改会参考以制定法改会报告书的建议后已有所改变。这个例子说明决策局能适时落实法改会报告书的重要性。
再者,就二○○六年八月发表的《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设医疗指示报告书》,食物及卫生局已于二○一九年九月六日至十二月十六日就预设医疗指示及相关晚期照顾服务的安排谘询公众。该局现正草拟谘询报告,并根据所得意见决定未来路向。
还有,为了落实法改会于二○○九年十一月发表的《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报告书》,律政司拟备了《201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并已于二○一八年七月四日将该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立法会成立了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并举行了五次会议。法案委员会已完成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而内务委员会亦已于二○二○年六月五日考虑了法案委员会的报告。律政司于二○二○年六月十九日发出在二○二○年七月八日恢复二读辩论预告和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预告。
此外,就二○一九年四月发表的《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保安局正研究法改会的建议,并计划在二○一九/二○立法年度内在有关事务委员会作讨论,之后展开谘询,以提交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至于其他有待落实的法改会报告书,政府相关决策局或部门仍在检视当中的建议。为确保有关决策局及部门能在合理时间内跟进法改会的建议,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于二○一二年三月二日通过本事务委员会建议订立的以下机制,以监察政府此方面的工作进度:
(一)律政司司长每年提交年报,注明法改会报告书中尚未落实的建议的推行进度;
(二)本事务委员会将年报转交其他相关的事务委员会,以便其与相关的政策局及部门作出跟进;及
(三)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将政府当局对相关法改会报告书的回应纳入其待议事项一览表,日后讨论时邀请本事务委员会委员及所有其他议员参加。
法改会和我本人均十分重视报告书的建议能否获得有效地落实。我会配合以上机制,希望以有效的方法,让立法会其它事务委员会能监察并直接与相关的决策局和部门跟进。
法改会秘书处会继续联系各政府相关决策局和部门,要求他们不时提交最新的落实进度报告,而这些进度报告会上载至法改会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我会继续与法改会的成员、本事务委员会和立法会其他各个事务委员会合作,一同监察落实进度。最后,我亦希望借此机会感谢本委员会以及立法会所有议员一直对法律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多谢主席。
注:《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有关供认陈述的可接纳性的规管程序》报告书(2000年7月)
2020年6月2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