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恢复二读《201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201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代表律政司感谢《201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议员及其他委员的努力,令《条例草案》审议工作顺利完成,并提出宝贵意见。

  正如我在今年一月向立法会动议二读时指出,《条例草案》旨在就不同范畴的法例提出一些大致上属于技术性和无争议的轻微修订,以更新或进一步完善相关法例。这是政府一直为整理和优化香港法例而持续进行的其中一项工作。

  《条例草案》共有四类建议修订,分别载于《条例草案》第2至第5部。以下我就各类修订作出简介。

《条例草案》第2部

  《条例草案》第2部载有由司法机构提出的建议修订,是针对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关于上诉法庭组成的修订建议。司法机构亦在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的会议上征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委员并不反对透过《条例草案》落实有关修订。

  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二○一九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演辞指出,近年民事案件数量,尤其是与免遣返声请有关的案件急升,对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的工作量,带来沉重压力,法案委员会委员在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亦对此表示关注。司法机构透过修订《高等法院条例》,提升法庭处理案件的整体效率,让司法资源得到最妥善的运用。修订重点如下:

(一)扩大现时由两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可以裁定的案件类别,增加以下两类:

(a)针对原讼法庭拒绝批予司法覆核许可的决定,或就批予司法覆核许可施加条件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及

(b)针对由少于三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所作出的决定而要求批予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上诉许可申请。

(二)订明如由两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无法就上诉(或申请)达成一致决定时,除了与讼方可申请将有关案件在由三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席前重新争辩外,上诉法庭亦可主动作出有关命令;及

(三)厘清条文,以反映当原讼法庭的法官以上诉法庭法官的身分审理案件,或上诉法庭的法官以原讼法庭法官的身分审理案件时,该法官除开庭进行聆讯外,亦可以书面方式处理案件。

  虽然建议修订的成效不能具体地量化,但可以预期,如果有更多案件,包括由免遣反声请者因申请司法覆核许可被拒绝而向上诉庭提出的上诉,可以由两名而非三名的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审理,法院则能够更妥善运用司法资源提升效率,让一众的法庭使用者更无碍地寻求司法公义。

  司法机构政务处在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至九月六日期间,就有关的修订建议曾谘询包括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等持份者,其中香港律师会表示支持有关修订建议,大律师公会并不反对建议,只是初时曾质疑除有关修订建议外,是否有其他替代的措施可以减轻司法机构的工作量,以及有关修订会否对法律程序的高度公平机制有任何影响。

  在二○一九年九月谘询期间,司法机关与大律师公会进行沟通,针对大律师公会的疑问,司法机构政务处就旨在精简法庭程序及提升处理案件的效率所提出的修订建议的理据及需要,作进一步的阐述,并重申有关修订不会对现行确保法律程序高度公平的机制有任何影响。大律师公会其后亦表示没有进一步的意见。

《条例草案》第3部及第4部

  《条例草案》第3部及第4部的建议修订均由律政司提出,作为优化法例条文的持续工作。第3部对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3条作出轻微的技术修订,并加入经核证文本的定义。第4部则建议轻微修订若干法例条文中载有「could not with reasonable diligence」及相近字词的法定免责辩护条文的中文表述,以更清晰述明该免责辩护理由。

《条例草案》第5部

  《条例草案》第5部,载有因应不同目的,对多条法例条文作出的杂项及技术性修订,令条文更完善。

修正案──《条例草案》第6(4)条

  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一项修正案以修正《条例草案》第6(4)条。该修正案已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委员不反对修正案。我现介绍该修正案的背景。

  《条例草案》第6(4)条,建议修订《高等法院条例》第34B(5)(a)条,以订明第34B(5)条的重新争辩安排,除了可由上诉(或申请)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外,亦可由上诉法庭主动作出有关命令。《条例草案》第6(4)条订明有关安排适用于第34B(4)条所订明的上诉或申请(即由两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聆讯的上诉或申请)。由于上述重新争辩安排,亦理应适用于依据第34B(3)条妥为组成的上诉法庭聆讯的上诉或申请(即当法庭的一名或以上的成员不能继续聆讯,而由余下不少于三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继续聆讯的上诉或申请),我将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6(4)条,确保《高等法院条例》第34B(5)条所指的重新争辩安排,适用于依据第34B(3)条或第34B(4)条妥为组成的上诉法庭聆讯的上诉或申请。

结语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201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