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签署仪式致辞(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签署仪式的致辞:

尊敬的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好。过去二十多年,内地与香港特区已经签订了七项涵盖三大类别的民商事相互法律协助安排,当中有两项涉及程序事项(注1),两项与仲裁程序有关(注2),另外三项是就法院判决的相互协助安排(注3)。去年的一月及四月,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签订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及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在仲裁方面,香港特区早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与内地签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特性和《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典范。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的仲裁裁决受《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规限。但由于《纽约公约》是国际间的协定,因此并不适用于内地与特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于当时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并无相互执行的安排,当时香港的仲裁裁决不能以简易的认可程序在内地执行,反之亦然。签署《安排》就是为了补救这个情况。《安排》一方面参照回归前的处理办法和《纽约公约》的精神,另一方面也符合香港作为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安排。

  《安排》自二○○○年二月一日起开始实施。参考过去二十年的实践经验以及听取仲裁业界的意见后,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磋商如何优化《安排》的运作。及后双方同意以补充安排的形式修订《安排》内的条文。

  今天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其目的是对《安排》作出四方面的修订。

  第一,我们旨在于《安排》中有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包含「认可」仲裁裁决的表述,更明确地指出《安排》同时涵盖为在内地法院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目的而对仲裁裁决作出的认可。第二,我们以明文厘清当事方可以在两地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第三,我们取消了内地仲裁机构的名单要求,使之与《纽约公约》的「仲裁地」概念保持一致。最后,《补充安排》免除之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总括而言,首三项的修订,以国际社会熟悉的语言和做法优化《安排》的条文,使《安排》在行文及实务上与现行国际惯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

  最后一项修订,是针对《安排》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仲裁当事方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同时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由于《纽约公约》没有类似的限制,并参考了有关的实践经验后,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免除这项限制,进一步便利当事方执行仲裁裁决。

  我所说的有关的实践经验包括香港特区原讼庭于去年就CL诉SCG一案作出的决定。在该案中,由于《安排》禁止申请人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仲裁裁决债权人先花了数年时间寻求在内地执行一项香港仲裁裁决,但仍是徒劳无功,随后才寻求在香港执行该裁决。香港的原讼庭认为在该案中,香港强制执行该裁决的诉讼已失去时效,裁决债权人已失去了执行仲裁裁决的机会。此案正正凸显了第四项修订的必要性,经修订后的《安排》第二条第三款,将免除之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修订将同时设有保障条文,以确保申请人能追讨的金额总值不超过仲裁裁决中确定的数额。

  今天我们透过签订《补充安排》完善了《安排》的运作,为双方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提供简单而有效的机制,进一步促进双方在民商事法律的司法合作。

  随着大湾区的各项发展计划逐步落实,并配合在大湾区对于争议解决服务的推广,相信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服务将会被更广泛地应用在有关大湾区的争议事宜中。《补充安排》能厘清和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和内地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安排,亦令透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仲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充分保障。《补充安排》配合两地其他范畴的司法互助安排,有助进一步深化大湾区内合作,促成区内的深度融合,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最后,我代表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还有香港律政司,对最高人民法院为《补充安排》成功签署所作出的努力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感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今天的签署仪式提供的协助。

  谢谢各位。

注1:《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年)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6年)

注2:《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

注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7年,待生效)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待生效)



2020年11月27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