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目的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实施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

  现时,内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同时,内地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除了在少数例外情况外,在香港普遍不获承认也不能强制执行。

  然而,随着两地联系日益紧密,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婚姻亦趋普及,而在跨境婚姻不幸破裂时,便须涉及向法院申请离婚、赡养费、子女监护权等法律程序。在过去三年,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共68 374宗离婚案件当中,关乎内地婚姻的案件约占百分之十八,即平均每年超过4 000宗。

  在取得香港法院的判决后,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如不履行判决,并移居内地,在现时两地缺乏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有关判决的机制下,另一方将无法迅速采取补救措施,而只能在内地重新提出诉讼。这情况显然并不理想。

  综上原因,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就订立婚姻及家庭事宜的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的机制进行商讨,并且就《安排》的主要内容征询公众意见,最终在二○一七年签订《安排》。为落实《安排》,现时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文本,参照了现行为香港法律界熟悉在《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597章)中所制定的登记机制。

《条例草案》内容

  《条例草案》将会适用于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由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判决,以及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出的内地离婚证。

  《条例草案》主要订立登记机制,供一方当事人在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或申请承认内地的离婚证。

  至于内地法院承认或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方面,主要受内地法律规管。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司法解释实施《安排》。但为便利香港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判决,《条例草案》亦订立机制,让香港判决的一方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以下,我就《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简介。

  《条例草案》第2部的第1及第2分部订明,在内地生效的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可以就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提出登记申请。《条例草案》附表2列出了涵盖的各项内地判决中的三类指明命令,即攸关看顾命令(例如关乎子女抚养权以及监护权的命令)、攸关状况命令(例如批准离婚的命令和撤销婚姻的命令),及攸关赡养命令(例如关乎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以及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

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判决中的指明命令

  根据《条例草案》第2部的第3及第4分部,指明命令获登记后,有关内地判决的另一方可以在指定限期内,申请将登记作废,而登记法院须将登记作废的理由包括:内地判决的答辩人未有按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或获得合理机会作出陈词或答辩、在有关法律程序获内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法院展开、香港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承认或强制执行有关指明命令,属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等。值得留意的是,如有关内地判决牵涉未满18岁子女,则在决定承认或强制执行该命令会否属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时,香港法院须考虑该子女的最佳利益。

  当提出作废申请的限期已经届满、或作废申请已经了结之后,申请人可采取行动,强制执行有关指明命令。

承认内地离婚证

  《条例草案》第3部,就承认内地离婚证订明条文,有关程序大致上与适用于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程序相同。

就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提供核证

  为便利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依据《安排》寻求内地法院承认及强制执行该香港判决,《条例草案》第4部订明,在香港生效的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法院申请,由香港法院发出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证明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

  《条例草案》附表3列出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相关命令。其中,附表3第11及第12项中所述的「关于管养的命令」,可涵盖的命令包括规定交还或交付被不当地由香港迁移到内地或不当地扣留在内地的子女。换言之,待《安排》生效后,香港当事人可就香港儿童被一方父母不当地迁移到内地或不当在内地扣留向内地法院寻求协助。我们理解这是香港社会一直盼望落实的。

结语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司法机构将会订立法院规则配合《条例草案》的运行,然后由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安排》生效日期。届时,可望减少婚姻或家庭判决的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别提出诉讼的需要,节省时间和费用,减轻他们的精神压力,更重要的是让他们便捷地获得有效的司法济助。《安排》应对跨境婚姻各方及家庭的切实需要,为他们提供更佳的保障。

  主席,自《安排》签订至今,已经过三年时间。公众、法律界和司法机构均要求早日实施《安排》。律政司在二○一九年就《条例草案》的拟稿进行公众谘询,亦曾征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事务委员会对立法建议表示支持。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