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香港国安法》有助释除疑虑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
(原文载于2021年2月19日《星岛日报》)

自从《香港国安法》于去年六月三十日生效以来,有效遏止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暴力丶颠覆丶恐怖活动,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市民亦重拾日常生活,整体来说,《香港国安法》让香港由乱及治。但社会上仍然有个别媒体及人士对《香港国安法》发表一些偏颇或带有误导性的言论,我必须作出澄清,让大家正确理解《香港国安法》,以免社会大众遭误导及曲解终审法院的判辞。

最近,有媒体断章取义,只用一句说话概括《香港国安法》「乃中央为香港『亲自立法』」,藉此批评终审法院以「缺乏司法管辖权」为理由,没有审理一名被控人遭扣押「是否违反《基本法》赋予的人权」。客观而言,终审法院在案件的判辞中已用了一定的篇幅解释为何终审法院没有权力复核《香港国安法》任何条文是否违宪或无效,但遗憾地相关评论文章并没有引述终审法院提出的理据。

我藉此加以说明。终审法院先重点说明订立《香港国安法》并于香港实施的背景及《香港国安法》的重要条文,讨论司法管辖权时,清楚指出《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是建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并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中央政府对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基本法》条文及当中程序进行的立法行为,制定《香港国安法》成为特区法律,法庭指出,按照案例,有关的立法行为,是不可藉着指称《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或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符为理由,而进行复核(见判辞第三十二及三十七段)。

至于有批评称《香港国安法》违反普通法的「无罪推定」,这是荒谬的说法,更完全没有凭据。《香港国安法》就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加入严格的保释门槛,并没有否定「无罪假定」。反之,判辞已清晰说明《香港国安法》强调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保障和尊重人权并坚持法治价值(见判辞第四十一段)。《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清楚规定根据香港法律所享有的人权和基本权利须予以尊重及保护,清楚列明「假定无罪」的原则及其他诉讼权利。

终审法院在评论保释安排时,指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二)条提及被控人如获批准保释,将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风险,明确表示「继续」不能解读为暗示被控人未经审讯,已被视作有罪;「继续」最好理解为「被控人被指称干犯了一项或多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罪行,国安法第四十二(二)条要求保证如被控人获准保释,他不会做出如此性质的行为」(见判辞第五十三段)。终审法院亦指出根据本港法律,法庭批准保释与否并不涉及举证责任,因此双方均没有举证责任。是否准予保释的决定,属「法庭运用其判断或评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举证责任的应用」。就保释本身的性质,有关是否准予保释的规则,涉及就被控人未来行为的风险评估,而有关评估在保释申请聆讯中是无须严格证明的(见判辞第六十八段)。

法官在判辞中列举了例子,指出在一些普通法适用的地区(例如加拿大丶南非及澳洲),对部分类别的罪行来说,不但没有规定控方须举证证明拒绝保释的理由,还须被控人负起举证责任,证明为何不准其保释外出并继续扣押是不合理的(见判辞第六十九段)。

由此可见,只着眼法庭裁决的结果而忽视当中的理据,对正确了解法庭决定是毫无帮助。法庭在判辞列出的理由,解释了达至案件结论所涉的分析和步骤,若大家有所质疑,应该可从判辞得到答案,无需揣测或猜度法庭作出判决的背后考虑。

除了个别媒体外,我也留意到有法律界人士对《香港国安法》存在一些错误的理解。例如,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上月曾经举办一场研讨会,期间谈论到《香港国安法》时,有一位发言者向与会者(包括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工作者)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港人「与海外人士联系」会触犯勾结罪。当我得悉这些错误的言论时,便立即撰写文章正确地引述相关条文(https://www.doj.gov.hk/en/community_engagement/speeches/20210202_sj1.html),并通知了与会者的所属机构,希望他们能够客观地理解《香港国安法》。

《香港国安法》旨在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并秉持法治的原则。对于有人依然对《香港国安法》存在误解,我希望大家应该先细心阅读《香港国安法》的条文丶了解法庭的判辞或参考律政司的重要判决摘要,正确理解相关法律后,才发表意见或适时向社会解说,共同承担推动法治的责任,而特区政府亦会继续透过不同渠道作出澄清,以释除不必要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