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法律业界专业发展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法律业界专业发展的开场发言∶

主席、各位委员:

  多年来,律政司一直致力促进本地法律业界的专业发展,为法律专业,不论是公私营机构的律师还是年青律师,提供多元化的培训机会,以培育更多经验丰富、熟识内地及有国际观的法律人才,巩固香港国际法律枢纽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今天的讨论文件已详细阐述了律政司促进本地法律业界的专业发展部分最新措施,包括本地及海外交流计划、能力建设活动,及司内律师持续培训等。

国际组织借调计划

  特别一提是,国际组织的借调计划以往只限政府人员参加,但经律政司积极与国际组织磋商后,律政司去年十二月成功争取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落实首个同时开放予本地公私营界别律师参与的同类计划。今年五月,律政司亦与其他两大著名国际私法国际组织落实借调计划(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未来,律政司将会继续与其他国际组织(包括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探讨更多借调机会,让本地律师在不同的国际法领域培训,获取宝贵的工作经验。

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加入「律政人员」

  至于针对律政司律政人员的专业发展,我们一直非常重视。律政人员(包括律政司律师及其他一些部门的法律专业人员)肩负重要的公共使命,亦希望得到司法和法律界的肯定。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31A(1)条,只有合资格的大律师(barrister)可申请成为资深大律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谘询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律师会会长后作出委任。委任的准则包括:(一)足够能力及声望和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二)具有所需的经验。在现行制度下,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即使与大律师的律政人员担任同样的讼辩工作而取得所需的讼辩经验,符合同样的法定实质资格规定,也不具备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资格。我们认为,现时制度的限制对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造成不公。因此,律政司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加入「律政人员」,让所有律政人员享有一视同仁的待遇及权利,只要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1)条订明的实质资格规定,大律师和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应同样可获考虑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建议的主要理据,已详列于讨论文件。

  律政司已于五月底开始向30个法律团体(包括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介绍修例建议。我也透过网志及在本月初的立法会会议,解释了建议的内容。我理解坊间一些讨论和关注都是基于对我们建议内容并不完全理解,而针对大律师公会六月八日谘询会员所发出的通告,我亦于六月十一日覆函公会就建议内容作出了一些澄清。我希望借今天的机会再强调三点:

  第一,建议不会影响私人法律执业者的任何权利(包括现时私人执业大律师获委任资深大律师的机会),亦不会混淆目前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专业划分。律政司建议在新制度下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非大律师律政人员,他们在离任政府后其资深大律师头衔将不再适用。若律政人员本身为律师,无论他任职律政人员期间是否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或其后离开政府私人执业,仍会一直受律师会规管。

  第二,建议符合「选贤任能」的原则和公众利益,且完全没有改变现行委任资深大律师的程序和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准则。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1)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谘询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律师会会长后,委任符合资格规定的大律师为资深大律师。与私人执业大律师一样,律政人员亦同样需要符合条例订明的实质资格规定才可获考虑委任为资深大律师。我相信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律师会会长必定会先考虑各申请人,不论是私人执业的大律师或律政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1)条准则,才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供公平及坦诚的意见,让首席法官考虑。

  第三,律政司一直尊重法律业界的自我监管机制,有关私人执业的讼辩律师(Solicitor Advocate)是否同样有资格获考虑委任资深大律师,应交由业界继续讨论。我必须指出,律政人员的职能与私人执业的律师不同,他们无论本身获认许为律师或大律师,都可以被指派参与讼辩的工作。《律政人员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律政人员在处理与政府有关的事宜时,均具有大律师及律师的一切权利,包括不受限的出庭发言权(Unlimited Rights of Audience)。因此,作为律政人员,不论拥有律师或大律师的资格,他们的角色及职责实际上根本没有分别。正如我刚才所说,即使本身是律师的同事,会因工作需要在不同级别的法院(包括终审法院)进行讼辩,这是常见的情况。建议只是反映律政人员一直以来无分律师或大律师的职能。

结语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建议有利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行使酌情权选贤任能,按公众利益委任合适人士(包括合资格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政人员)为资深大律师。律政司在法律方面的工作近年面对很多挑战,我们相信建议有助鼓励肩负重要公共职能的律政人员人才,让表现杰出的律政人员获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继续以最高的专业水平、公正和无畏无私的精神履行职务,为香港服务、促进法治和司法公义,符合公众利益。

  政府早前向内务委员会表示,会尽力于今年七月二十一日的立法会会议或以前,将计划在今届立法会任期内通过的余下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因此,我希望本委员会支持律政司于七月内将推行建议的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寻求修例在本立法年度内获得通过,让合资格的律政人员可在十月左右展开的程序中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我和我的同事乐意解答委员的提问。谢谢主席。

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