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国安家好致辞(只有中文)(附图/短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五日)在《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国安家好的主题演讲环节致辞:

尊敬的梁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丶各位嘉宾丶各位朋友:

  大家好!「国安家好」是今天法律论坛的主题。国家安全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头等大事,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国家安全,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保障每一位国民的根本利益,也是社会繁荣稳定丶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所以,「国安」则「家好」,先有国家安全才有美好家园。

  维护国家主权丶安全丶发展利益,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坚定立场。中央以「决定+立法」方式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於去年六月三十日由行政长官在特区颁布实施。

  过去一年,《香港国安法》有效遏止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和活动。《香港国安法》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成效有目共睹,让香港走出自二○一九年中开始的困局,由乱及治。

  接下来,我会为大家从五点去分析,希望能让大家对《香港国安法》有正确的理解。

  第一点,《香港国安法》体现中央对香港特区的信任。《香港国安法》总则指出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而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在今年年初,终审法院在黎智英案中清楚指出,《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是建基於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并不属於特区自治范围,中央政府对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条说明除了第五十五条列明的三类特定的例外情况,其他案件,也就是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由香港特区行使管辖权。特区在行使管辖权时,是依据《香港国安法》和特区本地法律负责侦查丶检控丶审判和处罚等事宜。

  在所有国家,不论是单一制国家或是联邦制国家,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是由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直接负责执行,而地方政府或州政府只有配合协助的角色。因此,香港特区可以对涉及《香港国安法》的绝大多数案件行使管辖权,实属一项开创性的安排,展示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信心和信任,切实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第二点,《香港国安法》与本地法律衔接丶兼容和互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关於《香港国安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研究起草的五项工作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兼顾两地差异,着力处理好《香港国安法》与国家有关法律丶香港本地法律的衔接丶相容和互补关系。

  《香港国安法》的设计和规定充分体现这个立法原意。《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但当中也兼顾了国家和特区在「一国两制」下两个法律制度的差异,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能在特区切实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条订明,由香港特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适用《香港国安法》和香港特区本地法律。

  另一方面,《香港国安法》的目的是维护和保障整个国家和全国人民的安全和发展利益,也是为了解决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丶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的问题,所以根据第六十二条,若本地法律的规定与《香港国安法》不一致,会适用《香港国安法》的规定。

  《香港国安法》的条文反映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与保释有关的条文便是一个例子。终审法院在黎智英案中裁定,第四十二(二)条对「有利於保释的假定」的一般规则,衍生了一个特别例外情况,为保释申请加入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要求。在处理保释申请时,法官必须先决定有没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如果法官认为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该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话,便应拒绝保释申请。

  另一个例子是《香港国安法》有特别机制确保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公平审讯。《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指出,律政司司长可基於保护国家秘密丶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无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上诉法庭在唐英杰一案中指出,不应假设陪审团审讯是刑事法律程序中达致公平的唯一方式。在陪审团达致公平审讯的目的有受影响的风险的情况下,要确保达到公平审讯,唯有不设陪审团而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案件;此举符合控方维护公平审讯的权益和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审讯的权利。

  第三点,《香港国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丶维护法治。《香港国安法》第四条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及国际人权公约适用於香港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而第五条规定了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丶无罪推定丶保障诉讼权利丶一事不再审等原则;第三十九条则说明《香港国安法》所订罪行没有追溯力。

  当然,大部分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根据法律并为达致保障国家安全丶公共秩序等合法目的,而作出规定限制。在这方面,《香港国安法》第二条强调《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是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丶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这正是为个人权利和自由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正如终审法院在黎智英案中提到,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在草拟国安法时已经考虑并平衡了人权因素,就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也要强调保障和尊重人权并坚持法治价值。这些条文对於《香港国安法》的整体理解,至为重要。

  举个例子来说,言论和新闻自由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不过,《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条订明,行使有关权利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可依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丶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风化丶或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而受到必须的限制。新闻从业员与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有关人权法的案例早已确立「负责任新闻作业」的概念。新闻从业员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提供准确可靠的资讯,方可获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保障。报章出版人和编辑也同样须要遵从新闻活动中的特别责任及义务。

  第四点,《香港国安法》具有域外效力,是符合国际法的原则,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涉及《香港国安法》的犯罪行为危害国家主权丶统一丶领土完整和发展利益,与一般犯罪行为不同。若相关的犯罪行为威胁国家安全,无论是在外地或本地发生丶犯罪者是否香港居民,国家都不能视若无睹,必须予以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因此,《香港国安法》规定了相关的域外效力。

  这个做法符合国际法下的「保护管辖」原则。在「保护管辖」原则下,若身处境外的任何人对於一个主权国家进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例如政府体制或职能)的犯罪行为,该主权国家可透过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不少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也具备域外效力,例如德国《刑法典》第五条针对叛国罪的域外行为丶美国针对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活动的《卢根法》等。「保护管辖」原则也常见於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内。

  第五点,《香港国安法》第三章清楚列明构成四类罪行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及要素。以第二十九条「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例,「勾结」只是条文的标题,而具体犯罪行为则在条文中清晰列出。

  制定「勾结罪」,符合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平等和不干预他国内政是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制定此罪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免受外部势力干涉,其正当性显然易见。有关罪行并不针对,更不会影响在香港的机构或个人与外地的正常接触,例如学术交流和商业交易等。但是,在香港的机构或个人都不应配合外国实施针对中国或香港的制裁或其他敌对行为。

  类似的罪行在其他地方也常见。例如,美国针对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活动的《卢根法》,订明任何美国公民,无论身在何处,在未经美国政府授权下,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外国政府或其官员或代理人作书信往来,意图影响他们就涉及美国争端或争议的事宜作出损害美国的措施,则属刑事罪行。澳洲的《刑事法典》当中包含有关涉及外国干预丶资助或接受外国情报机构资助危害国安等等的罪行。

  我希望以上五点能加深大家对《香港国安法》的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在此衷心感谢今次论坛的各位讲者丶专家,非常感谢他们抽时间亲身来,或以在线形式,出席参与今天的论坛,与我们分享关於《香港国安法》的精辟见解和宝贵意见。我要特别感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丶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对今天活动的支持和协助。我亦要特别感谢律政司的同事和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的努力,同心协力安排这个论坛。

  最後,我希望各位参与今天的论坛後,更能体会到《香港国安法》对国家安全及香港市民安定生活的伟大贡献。我和律政司同事将一如既往,致力维护国家安全,务求达致「国安丶家好」。

  多谢各位。

2021年7月5日(星期一)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七月五日)出席《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国安家好。图示林郑月娥(前排中)与论坛其他嘉宾合照。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七月五日)在《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国安家好致辞。
律政司主办题为「国安家好」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今日(七月五日)在网上举行,增进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了解和认识。图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陈冬在论坛开幕式致辞。
律政司主办题为「国安家好」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今日(七月五日)在网上举行,增进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了解和认识。图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署长郑雁雄在论坛开幕式致辞。
律政司主办题为「国安家好」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今日(七月五日)在网上举行,增进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了解和认识。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刘光源在论坛开幕式致辞。
律政司主办题为「国安家好」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今日(七月五日)在网上举行,增进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了解和认识。图为在论坛第一节座谈会上,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李浩然博士(右下)和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荣誉教授江乐士资深大律师(左下),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风教授(左上)和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右上)透过视像就「《香港国安法》条文研读——实体法」分享和讨论。
律政司主办题为「国安家好」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今日(七月五日)在网上举行,增进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了解和认识。图为在论坛第二节座谈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博士(左下)和律政司署理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右下),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主任雷建斌(左上)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兼教授熊秋红教授(右上)透过视像就「《香港国安法》条文研读——程序法」分享和讨论。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五日)在律政司主办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国安家好上,发表主题演讲。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七月五日)下午在《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国安家好上发表主题演讲。
律政司主办题为「国安家好」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今日(七月五日)举行,增进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了解和认识。图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朱国斌教授(右一)丶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高礼文教授(右二)丶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卓敏法律学教授Lim Chin Leng教授(左二)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代表赵云教授(左一),在论坛第三节座谈会上,就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国家安全法进行比较研究。
政务司司长李家超今日(七月五日)在《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国安家好闭幕式致辞。


《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国安家好(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