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目的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为了在香港实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公约》),以提升香港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基建和加强香港作为国际贸易及争议解决枢纽的角色。

  《销售公约》是广受采纳的重要公约,截至今年六月底,共有94个缔约国。它是一项订明统一规则的商业法条约,规管该公约范围内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旨在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一个现代、统一及公平的制度,从而为商业交易带来确定性及降低交易成本。

  中国是《销售公约》的缔约国,但《销售公约》现时不适用于香港。

  将《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可带来多项效益,包括有助推动本地生产总值和贸易增长、避免本港企业在从事跨境交易时受不熟悉的外地法律规限、提高香港解决《销售公约》争议的能力,以及为香港企业提供有关法律选择的额外选项等。

  政府于二○二○年就《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的建议进行为期七个月的公众谘询。总括而言,谘询回应者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普遍支持公约适港建议。今年三月,政府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介绍《条例草案》的政策方针。事务委员会委员对公约适港建议亦表示支持。

《销售公约》要点

  《销售公约》直接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此外,按照公约第1(1)(b)条,如果诉讼地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销售公约》也适用于相关的国际销售合同,但任何国家均可根据公约第95条在参加公约时声明不受此规定约束。中国在参加《销售公约》时作了上述第95条下的保留,但考虑在公众谘询收到的回应,特区政府计划把《销售公约》在不連同该保留的情况下适用于香港。

  当事各方自主选择是该公约的基本原则。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外,双方当事人可藉协议减损《销售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又或完全不采用该公约。

《条例草案》内容

  《条例草案》旨在赋予《销售公约》在香港的本地法律效力。它的主要条款如下:

(1)第2条定义「《公约》」为《销售公约》;

(2)第3条订明将予制定的条例适用于特区政府;

(3)第4条赋予《公约》在香港的法律效力;

(4)第5条订明,如将予制定的条例或《销售公约》与任何其他法律有所抵触,则在抵触的范围内,以条例或《销售公约》为准;以及

(5)《公约》文本载于《条例草案》附表。

  就《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它的第1条订明将予制定的条例自律政司司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鉴于相关持份者可能需时适应转变和适当地调整经营方法及业务,特区政府计划将《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延至条例通过至少六至九个月后。

结语

  主席,一般而言,律政司并非负责国际条约适港或有关立法的政策部门。不过,从法律政策角度考虑到《销售公约》适港可为港企提供有关法律选择的额外选项,以及加强香港处理相关争议的能力,经谘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律政司主导了今次的相关立法工作。我在此亦特别感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协助律政司谘询商界对公约适港建议的意见。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在制定该法例后,特区政府会依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注)寻求中央政府的协助完成适用《销售公约》的必要步骤。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当中订明(选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