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实施 无损港营商环境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
(原文载於2021年7月22日《经济日报》)

​有些人认为自《香港国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实施後,在香港营商的风险提高了,但事实与数据却证明并非如此。

金融续旺 新股集资额领先全球

我们的金融市场持续畅旺,2019年在香港的新股集资额为401亿美元,2020年上升至513亿美元,本港亦在过去12年七度成为全球首次公开招股集资额最高的地方;在证券市场方面,今年首六个月的平均每日成交金额为1,882亿港元,较去年同期的1,175亿港元上升60%;与此同时,本港银行体系的总存款额亦稳步上升,今年五月底达到14.86万亿港元。

这些数字正好说明一切并破除误解,印证《香港国安法》实施後,为香港的营商环境提供稳定性以及可预测性,吸引了更多投资和业务。

《香港国安法》实施後,对营商环境和商业法的运作丝毫没有影响。首先,规管香港商贸交易的实体法,维持不变;第二,法院就审理商业争议的司法管辖权并没有受影响,《基本法》第十九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第三,民商事诉讼的程序法,继续符合程序公义。至於就「国家行为」与其他法律认可的特权或豁免权已订立多年的相关程序继续适用,法院继续独立地审理商业争议。

香港与上海丶厦门和深圳的法院亦已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作出安排,是唯一一个与内地订立相关合作安排的司法管辖区,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同时确保债务重组程序能够落实,以保障投资。

在港仲裁 享一国两制独有措施

合同各方的自主原则在商业交易中仍受高度重视,这一点很重要。各方可自由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以及解决争议的平台。

香港在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中名列第三,我们的仲裁法例亦符合国际惯例,各方均可享受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独有的措施,例如以香港作为仲裁地并由合资格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最後,香港的市场一直公开透明,提供一个鼓励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这些当前的事实和情况,令香港美国商会近日也发表声明,指出香港仍然在东西方的贸易以及金融流通中,担当关键和充满活力的促成者。

在法律业界方面,香港目前有约12 500名律师及大律师丶逾1 500名来自33个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外地律师,以及85间外地律师行,提供跨境及国际法律服务。

有人指称企业和个别人士可能会无意中违反《香港国安法》,事实上,他们若非出於恶意,便是对国安法缺乏了解。《香港国安法》清楚列出所规定的四类罪行之元素,包括构成罪行所需的行为和意图丶相关刑罚和适用范围等。任何在国安法下的检控均须证明当中的意图,可见个别人士和企业可能无意中违反国安法的说法,绝对站不住脚,必须予以反驳。

大家亦完全不用担心公司会在欠缺适当法律基础的情况下被搜查。《香港国安法》下的调查权力,必须按《香港国安法》第4条和第5条以及《基本法》条文中订明的人权和法治原则行使。上述权力受到相关实施细则所限制,并多数源自在港已采用多年丶早於国安法实施前已有的调查权力和程序。

总括而言,任何人在发表意见前,必须先了解客观事实和证据。在欠缺事实依据甚至漠视事实的情况下发表的观点或评论,一旦面对客观事实和数据,便完全无法立足。对香港的营商环境和法律制度发表意见的最佳人选,就是在这里工作和生活的本地和外来人士。正如一些商界丶法律界和金融界的着名专才在「Why Hong Kong」系列网上研讨会(见www.AAIL.org)中所说,香港不但一切业务如常,香港的企业更受惠於大湾区带来的丰富机遇,会继续蓬勃发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