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保全措施安排的实践》研讨会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八月十七日)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保全措施安排的实践》研讨会上的致辞全文:

王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刘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司法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刘琨)、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我很高兴能有机会参与这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合办的《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保全措施安排的实践》研讨会,跟大家分享有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简称《保全安排》,在过去一年多以来的实践成果。

  犹记得律政司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一九年十月份举办了第一届有关《保全安排》的研讨会,当时《保全安排》刚刚生效,已迎来争议解决业界和仲裁使用者的正面回响。如今《保全安排》已经落实执行了接近两年,由实践当中所得的经验,实在值得我们继续深入分析和探讨。

  《保全安排》于二○一九年四月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成为内地首次就其他法域的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所签署的安排,别具象征意义。《保全安排》除了充分突显了两地紧密的司法合作关系,更为两地仲裁服务的发展带来革新性的改变。

  根据《保全安排》,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指定合资格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协助进行有关的仲裁程序。

  香港是内地以外唯一一个享有这种仲裁便利措施的司法管辖区。《保全安排》无疑增加了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亦能有助吸引具国际声誉的仲裁机构来港设立争议解决机构或常设办事处及在港管理仲裁案件。

  至于《保全安排》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实际操作层面和法律层面理解。首先,它让仲裁服务使用者,特别是涉及内地元素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能以便捷和有效的方式得到内地法院的协助,处理有关仲裁程序的保全申请,为他们提供实际操作上的便利。而更重要的是,从法律层面来説,《保全安排》透过容许仲裁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寻求协助,对仲裁另一方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另一方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及维持现状,确保仲裁程序能有效进行,及保障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最终可获切实执行,从而帮助仲裁当事人寻求公义及保护自身法律权益。

  自《保全安排》于二○一九年十月一日生效以来,共六所香港机构及办事处获确认为符合《保全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及常设办事处,分别是(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2)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3)香港海事仲裁协会、(4)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5)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和(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这六所机构及办事处亦是去年六月推出的「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指定的仲裁机构,为短期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合资格非香港居民提供便利,同时配合《保全安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截至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香港的仲裁机构已协助处理47宗在《保全安排》下向内地法院提出的保全措施申请,全部申请均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在47宗保全措施申请当中,44宗属财产保全申请,两宗属证据保全申请,一宗属行为保全申请。所有保全申请所涉资产总值为141亿元人民币。申请人当中约有四分之一来自内地,约四分之三来自境外。而被申请人中约有一半来自内地,另一半则来自境外。(注)

  另外,按照仲裁机构提供的资料显示,有多达23所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处理上述的保全申请。我们知悉内地法院已就保全申请作出30项裁定,其中28项裁定准许申请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进行财产保全,另外两项同类申请则被驳回。上述28项裁定所保全的资产总值达108亿元人民币。保全申请涉及范围之广,以及涉及资产数额之大,不但反映了《保全安排》能广泛惠及各地的仲裁服务使用者,亦充分反映出仲裁业界对《保全安排》的信心和大力支持。

  中国内地近年来积极在国际仲裁领域中争取领先地位。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司法部最近就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公布征求意见稿,涵盖多项突破性的修订,包括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业务机构以办理涉外仲裁业务、赋予仲裁庭审批保全措施的权力、允许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专设仲裁庭进行仲裁,及以明文厘清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等。征求意见稿成为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的重大举措,亦体现出中央对仲裁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我对此深表欢迎。

  继《保全安排》实施后,中港两地继续积极开拓在司法互助方面的合作领域。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均体现我们如何不断探索完善双方在民商事法律合作,令两地的司法互助制度更完善。上月和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的加强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落实开展司法协助方面的研修培训,包括了我们举办这一次的研讨会,加深各界对《保全安排》下司法协助的认识。

  这些安排来之不易,除了「一国两制」的优势外,也需要和内地各部委不停的沟通,并取得中央政府的支持。这些沟通,不单是只靠律政司,业界也要取得内地的信任。业界必须要由真正为法律界发展的人来领导,这样,律政司争取的这一些安排,才可以持续发展。

  最后,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中港两地资深的律师介绍《保全安排》的最新实施情况,并分享他们对处理保全措施申请的经验和心得。盼望大家在研讨会中踊跃参加和分享,我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注: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资料显示,申请人当中约有百分之二十四来自内地,约百分之七十六来自境外。被申请人中约有百分之五十五来自内地,约百分之四十五来自境外。



​完

​2021年8月1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