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八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21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容海恩议员丶其他委员及秘书处人员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我亦感谢(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丶法案委员会及法律界对《条例草案》提出的宝贵意見。律政司早前与30个法律团体会面,大部分包括香港律师会明确向我们表示支持今次修例建议,而我们自七月初第三度去信香港大律师公会回应其关注後,公会亦没有再就建议向政府提出跟进意见。

  现时,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31A(1)条,获认许为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与私人执业大律师一样,已具资格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前提是他们须符合该条例第31A(2)条订明的实质资格规定,包括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具有足够能力及声望丶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并且具有不少於10年的所需经验等条件。《条例草案》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让任职律政人员而并非大律师的人,与大律师律政人员和私人执业大律师一样,具备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

律政人员应获一视同仁的公平待遇

  修例建议的目的是处理大律师与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之间在获委任资深大律师资格上一直存在的差别待遇问题,让所有讼辩表现杰出的律政人员可以有一视同仁的机会获得司法及法律界的肯定。正如我在动议二读发言时指出,律政人员肩负重要公共职能,与私人执业者共同促进法治和司法公义,彼此无分高低,各司其职,硬要将两者比较并不恰当。律政人员与私人执业律师不同,不论是否在香港获认许为大律师或律师,均具有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条文而获妥为认许的大律师及律师的一切权利,他们的角色及职责实际上根本没有分别,不少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亦经常要在不同级别的法院,包括终审法院,履行讼辩工作。今次建议只是反映律政人员一直以来无分律师或大律师职能的安排,让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2)条订明的实质资格规定,但不具大律师资格的律政人员能够得到公平的认可。

  有议员曾经要求政府提供建议可涵盖的非大律师律政人员数目,但由於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才是委任当局,任何认为自己符合资格的律政人员均可自行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政府在整个申请及甄选程序中并无角色,因此没有统计或预算过修例通过後符合申请资格的非大律师律政人员人数。事实上,修例建议的着眼点,并不只是今年或明年有多少个非大律师律政人员可合资格提出申请,而是要在制度上移除不必要形式上的门槛,令今日条例通过後,所有讼辩表现值得表彰的律政人员都有同等公平机会获考虑委任为资深大律师。

  有些意见将今次建议关联到司内人手流失情况,但我再在此强调,正如我早前说过,近年律政司政府律师职系人员的离任只属一般的人事更替,司内过去数年公务员离职人数每年水平相若,并没有影响律政司的运作,亦不是政府提出今次建议的考虑因素。

选贤任能符合公众利益

  今次建议符合公众利益,切合国际趋势移除不必要形式上的门槛,让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单纯按「选贤任能」的原则委任符合法定资格规定的讼辩人员包括合资格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政人员为资深大律师。

  我们绝不同意一些意见所指,建议制造了一个「政府内部职级」或次等的「资深大律师」级别,甚至为律政人员提供了获委任资深大律师的「捷径」。建议没有改变现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甄选资深大律师的机制和准则。在建议下,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与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一样,均需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2)条订明同一系列的实质资格规定,才可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因此,所有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按同一「选贤任能」原则和严格程序甄选出来的资深大律师,在能力和声望方面并无优次高低之分,他们的个人才干能力丶讼辩技巧和诚信操守等都获得业界和社会同样的肯定。

  另外,我亦不同意有意见认为,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因不受大律师公会行为守则规管等这些非以能力为本的因素,便不应与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享有同等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我必须重申,所有律政人员,不论是大律师或律师,一直以最高的专业水平履行职务,其行为操守均受到适用於其专业分支的相关守则规管。他们作为公务员,亦同时受与公务员相关规例和守则规管。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1)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谘询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律师会会长後,委任符合资格规定的大律师为资深大律师。若有任何申请者没有足够声望或未能符合任何法定实质资格规定,我相信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律师会会长也会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给予公平及坦诚的意见。

不影响私人市场有关执业大律师和律师的专业划分

  政府一再强调,建议只是反映律政人员一直以来职务上并无律师或大律师区分的安排,并不会如一些意见所指会对公众造成混淆。我们同意及明白,「资深大律师」的头衔代表着业界和社会肯定获委任者的杰出成就,一般而言应是终身制。然而,为免干扰目前私人市场有关执业大律师和律师的专业划分,我们作出平衡後建议只容许非大律师律政人员在任职律政人员期间有权使用「资深大律师」的名衔,有关名衔在该人员离任後成为私人执业律师便不再适用,这情况跟现时私人执业资深大律师转为律师後不能再使用「资深大律师」头衔的做法一致。

  其他意见

  我留意到有议员发言时提到一些意见,那些并非今次修例要处理的事情,例如涉及私人市场有关执业大律师和律师的专业划分,又或者政府对法律专业团体的监管等事宜,亦有提及私人执业的讼辩律师即Solicitor Advocate或称为更有资历的Senior Solicitor,是否亦有资格获考虑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等。就第三点,今次修例虽然不涉及刚才所说的Solicitor Advocate是否亦有资格获考虑委任为资深大律师,但是按照「选贤任能」的原则,我同意所有讼辩表现杰出的法律专业人士都应该得到司法和法律界的认可。至於私人执业的律师是否应该有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其实亦应该依同样的原则考虑,但必须先由私人执业法律界提出和讨论,政府会按相关的公平和「选贤任能」原则作考虑。

  至於刚才亦有议员提到律政人员方面的文化或者他们的工作表现,律政司一直以最高标准来维持司法公义,我们亦非常注重检控人员的专业质素,并为检控人员提供持续进修培训。另外,刑事检控科有既定程序,定时检视检控人员需注意的事项。刑事检控科亦一直有就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或程序不时作出检讨和更新,务求完善检控工作。律政人员亦一直精益求精,务求做到「法治公义,普惠共享」。

结语

  代主席,《条例草案》只对《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作简单的修订,直接处理大律师与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之间在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资格上一直存在差别待遇这不公情况。建议让所有肩负重要公共职能丶讼辩表现杰出的律政人员有同等机会获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鼓励他们继续以最高的专业水平丶公正和无畏无惧的精神履行职务,为香港服务,促进法治和司法公义,做法符合公众利益。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条例草案》。多谢代主席。

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