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前海法智论坛
论坛主题「国际商事法:协调及发展」
主题演讲一: 国际商事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影响
2021年12月11日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主题演讲词

  1. 各位嘉宾,大家早上好!
  2. 非常高兴参与今天的第六届前海法智论坛,跟大家分享内地与香港近年来在完善两地民商事司法互助机制及跨境法律规则衔接方面取得的成就与突破。
  3. 今年论坛的主题是「国际商事法:协调及发展」。记得在去年的论坛上,我分享了香港是如何应对全球疫情为国际商事纠纷带来的影响。
  4. 如今一年过去了,我们看到了内地与香港把握了国际商事争议在疫情下对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法律规则衔接的需求,转危为机。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与刚刚公布的《前海方案》里,有关对区际民商事司法丶仲裁互助体系发展的支持,为两地推进民商事司法协作发展创造了极佳的条件。在刚过去的七月,律政司亦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会谈纪要》,同意研究完善两地,特别是大湾区内三个法域之间的法律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积极推广调解和仲裁服务。
  5. 作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同时拥有「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香港成为了实现不同法律体系的相互协调的最佳试验场地。
  6. 自回归以来,香港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达成九份司法协作安排,这些安排都为区际商事争议解决发展带来革新性的改变,特别值得一提的有三份:分别是《仲裁保全安排》 1丶《破产程序会谈纪要》2和《民商事判决安排》3

(一) 《仲裁保全安排》

  1. 随着疫情缓和,区际经贸联系越趋频繁。有见跨境争议解决服务需求日增,为实现两地仲裁程序互相衔接,香港与内地在2019年签署了在同年生效的《仲裁保全安排》。该安排使香港成为第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在作为仲裁地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丶证据及行为保全,以防止仲裁其中一方故意销毁证据或转移财产,确保仲裁程序能有效进行。我很高兴知道自该安排生效以来,获得了仲裁业界及各地的仲裁服务使用者广泛应用和高度支持4
  2. 香港特区政府亦於今年5月透过落实补充安排,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之间已运行了二十年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5,包括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与国际仲裁现行惯例保持一致。完善後的执行仲裁裁决安排与《仲裁保全安排》相辅相成,令仲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充足的保障。

(二) 《破产程序会谈纪要》

  1. 在今年5月生效的《破产程序会谈纪要》,就内地与香港跨境清盘和债务重组事宜订立新的合作机制;上海丶厦门及深圳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试点地区。
  2. 在新的机制下,香港成为唯一与内地建立了相互认可和协助清盘程序的合作机制的司法管辖区。香港的清盘人可向试点地区的内地法院就香港的清盘及债务重组程序申请认可及协助,例如接管债务人财产丶调查其财产状况;而内地破产管理人也可继续就内地进行的破产清算丶和解及重整程序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及同样的协助。
  3. 这项合作机制除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更完善了破产及债务重组的制度,鼓励透过利用债务重组程序,减低企业债务人清盘的风险,继而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另外,两地构建破产合作机制,让「一国」之内先行探索跨境破产合作规则,助力内地试点地区丶大湾区,以及其他地区发展跨境破产和重组合作的制度,助力国家法治建设。

(三) 《民商事判决安排》

  1. 为减少当事人在内地就同一民商事纠纷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香港特区政府正积极准备在港落实早前签订的《民商事判决安排》的条例草案,争取尽快谘询公众,预期会在下一年提交立法会审议。这项安排可执行判决的范围,亦较2019年7月2日通过的《海牙判决公约》更广泛,而部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香港判决到时候将可在内地得以执行,有助建立更全面丶明确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1. 首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已经在7月31日顺利举行,成绩也在9月30日公布。随着考试顺利落实,将会有更多熟悉两地法律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为大湾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通过实务上的交流,内地律师和具备香港及大湾区执业资格的律师可相辅相承,互惠互补,有利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发展,创造双赢局面。
  2. 香港律师及大律师将会很快可以在大湾区按大湾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执业,我希望他们可以好好把握这机会,和内地的大湾区律师共同发展大湾区的业务。律政司亦将协助他们在大湾区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及企业进行业务配对,让两地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与企业开拓更广阔丶更多的合作空间。

总结及未来发展方向

  1. 拥有「一国丶两制丶三法域」独特优势,香港将继续积极探索不同法系丶跨境法规衔接及机制对接,只有做好三地法规丶法制的协调工作,「异中求同,同中存异」,才能达到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真正的开放及融合发展。
  2. 最後,衷心感谢主办单位提供如此好的一个平台,让我们能就国际商事法及争议解决的最新发展作深度交流。在此,我预祝今天的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1 《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10月1日生效)

2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2021年5月14日生效)

3 《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尚未生效)

4 截至2021年9月,香港的仲裁机构已协助处理50宗在《保全安排》下向内地法院提出的保全措施申请,内地法院作出了30项准许申请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所保全的资产总值达109亿元人民币。

5 《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2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