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论坛(2021)
论坛主题「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为法治中国建设而奋斗」
单元主题: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
2021年12月23日

发言主题:跨境司法协作机制改革与创新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演讲词

  1.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大家早上好!感谢深圳市法学会邀请参加今天的中国法治论坛。
  2.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丶两制丶三法域」的独特性,频繁的经贸发展使到跨境纠纷增多。在大湾区丶甚至国家法治建设的路上,如何消除两地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丶做好规则衔接丶机制对接变得十分关键。
  3. 香港与内地分属不同法系,在法律制度和立法程序都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性为开展跨境司法协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秉持开放思维,迎难而上,在「一国两制」和国家开放政策共同创造的极佳条件下,逐步建构了一个革新而富有中国特色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服务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
  4. 香港很快就迎来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香港与内地共签署了九份民商事司法协作安排,其中七项已生效。这些安排的内容覆盖了程序性的协助和实质法规的融合,在民商事不同的领域都拥有突破性的创举,特别值得介绍的有四份,分别是:《破产程序会谈纪要》1丶《仲裁保全安排》2《仲裁裁决补充安排》3和《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4

(一)《破产程序会谈纪要》

  1. 今年5月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的《破产程序会谈纪要》在两个方面有创新的突破,一是创建两地司法协助新模式,二是以「先行先试」的方式建立跨境破产合作新机制。
  2. 考虑到跨境破产协作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两地在破产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次合作两地没有沿用过往「先签署安排,後转化为司法解释和本地立法」模式开展协助,而是采取了新思路新方案,由两地签署《会谈纪要》,先就相互协助达成原则共识;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分别发布指导意见和实务指南,细化具体规定。新模式容许两地根据各自的需求,以循序渐进丶务实的方式,逐步完善合作机制,更有针对性地应对跨境企业破产面临的问题。
  3. 本着求同存异丶由浅入深的精神,《破产程序会谈纪要》选择了从两地之间具有相似性丶有交集的部分开始着手,例如是集体债务清理程序和为两地管理人履行职务提供司法协助的部分,让香港突破重重困难,成为唯一与内地建立了相互认可和协助清盘程序合作机制的司法管辖区。
  4. 在新机制下,三个内地试点:深圳丶上海丶厦门作为内地其他地区的借镜,先行在「一国」之内探索跨境破产协作规则,有助於全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进一步推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

(二)《仲裁保全安排》和《仲裁裁决补充安排》

  1. 在仲裁方面,2019年签署并在同年生效的《仲裁保全安排》,开辟了香港仲裁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新途径。自该安排生效以来,获得了仲裁业界及仲裁服务使用者广泛应用和支持5
  2. 香港特区政府亦於去年11月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仲裁裁决补充安排》,完善了内地与香港之间已运行了二十年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安排》) ,显示两地司法协作进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
  3. 补充安排首次检视已生效运行的《安排》,在尽量保留原有安排的原则下,采用补充安排这个革新性的形式对《安排》内的条文作出4方面的修订:一,允许当事人同时向内地及香港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二,明确说明以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当事人可以在内地法院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後申请保全措施;三,取消了内地仲裁机构的名单要求,使仲裁裁决范围的定义与《纽约公约》的「仲裁地」概念保持一致;四,明确订明在《安排》有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涵盖「认可」一词。
  4. 完善後的《安排》与《仲裁保全安排》相辅相成,紧密契合仲裁当事人的现实需要,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

(三)《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1. 2019年1月签订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提高两地民商事判决的合作性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安排覆盖甚广,除了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判决基本全部获纳入互认范围内,更明确包括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涵盖范围更胜在其後通过的《海牙判决公约》,印证了「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
  2. 香港特区政府正草拟相关条例草案,预期会在2022年提交立法会审议,争取尽快透过本地立法在港实施。安排生效後,将基本实现了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全面覆盖。

「先行先试」体现创新与改革,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

  1. 2019年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其中一个目标是加快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深化粤港澳司法合作交流,全面改革开放法律服务,营造区内市场化丶法治化丶国际化营商环境。
  2. 在「一国丶两制丶三法域」的条件下,三地法律制度发展不尽相同。在该如何实现区内法制互通丶法治建设等改革开放的问题上,中央政府已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部署中明确提出了「区域试验,逐步推广」的方案。透过设立内地试点实行「先行先试」,
    例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充分发挥这些平台在深化改革丶扩大开放的试验示范作用,打开区域司法合作切口。
  3. 改革开放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不少,在一个小的区域进行试点,逐步调整策略,有利於开放政策平稳有序地进行,助力湾区法治建设。在这里,我拿「港资港法丶港仲裁」作一个例子。
  4. 去年10月,「港资港法」透过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在前海落实,开放在前海设立的港资和外资企业在没有「涉外因素」情况下都可自由协议选用香港法律作为民商事合同的适用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发布的《关於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也展示了「港资港仲裁」的可行性。
  5. 在前海继而在深圳先行开放,让港资企业在没有涉外因素及各方同意下可以选用香港法律及香港作为仲裁地,让港资及外资企业可以用较为熟悉的普通法在深圳投资,将大大开拓及吸引外资企业在深圳投资。另一方面,与这些外资企业合作的内地企业可以在风险较低的情况下接触国际的域外法律,不会因为域外法律使用开放过快而感到吃不消,有助打造市场化丶国际化丶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推动大湾区法治建设有莫大贡献。
  6.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去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表示深圳应好好利用创新发展积累的宝贵经验,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各领域的改革开放,继续发挥示范带领的作用。由此可见,「先行先试」是国家赋予前海和深圳的任务,也是今後大湾区实现法律服务改革开放丶建设法治体系的新路径。
  7. 展望将来,我希望深港两地可以继续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参考前海修订相关法例,以「先行先试」的模式开放深圳的港资企业在没有涉外因素及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用香港法律及香港作为仲裁地,成功後再作为示范区在整个大湾区推广,共同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工作,共同发展大湾区吸引外资条件,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共同把大湾区打造为世界一流的国际湾区。

总结

  1. 大湾区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的先行地,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在建设大湾区法治发展的路上,三地将充分发挥湾区「一国丶两制丶三法域」和先行先试的独特优势,积极探索区际司法合作的创新模式。
  2. 最後,我预祝今天的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1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2021年5月14日生效)

2 《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10月1日生效)

3 《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部分条文已於2020年11月27日生效

4 《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尚未生效)

5 截至2021年9月,香港的仲裁机构已协助处理50宗在《保全安排》下向内地法院提出的保全措施申请,内地法院作出了30项准许申请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所保全的资产总值达109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