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二○二二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二○二二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丶各位司法机构人员丶大律师公会主席丶律师会会长丶各位女士丶各位先生:

  法治以及普通法一直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枢纽的基石,保障我们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这些属性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把「一国两制」这个创新的中国宪制政策编纂为成文法则。诚如《基本法》序言所述,其初心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如果我们能够维护丶实践和尊重「一国」的基本前提,则建基於普通法的两制就没有理由不会继续下去。

  首先,《基本法》第五条(注一)保证香港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并不意味着五十年後就会停止。其次,按照常理,如果「一国两制」行之有效,并有利於国家和香港,就没有改变的理由。第三,从围绕制定及落实「一国两制」的讨论和邓小平先生的说法均可见,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而且「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变」(注二)。重要的一点是,习近平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领导人也多番表示明确支持和坚决落实「一国两制」。因此,我们有责任维护「一国」之根本,让「两制」继续枝繁叶茂,并在此基础上让普通法继续适用。

司法独立

  普通法最宝贵的其中一环是附有理由的判决。判决以遵循先例为前提,反映司法透明,是司法独立的明证(注三)。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能时,有宪制责任以公正独立的方式行事,不受任何干涉。虽然有人试图以卑劣手法恐吓司法人员及其家属,以期损害本港法治的核心价值,但法院履行上述职能的决心从未动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偏不倚地审视相关法律和证据,这一点见诸於附有理由的判决,也是他们在法庭内外公开表示致力维护司法独立的印证。

香港特区成立25周年

  二○二二年是香港特区成立25周年。香港的宪制秩序建基於「一国」之本,这个基础在过去两年得到巩固强化。在二○二一年已有案例重申香港的宪制秩序丶保障国家安全,同时遵循《基本法》所订的人权保障。

国家安全法

  在执行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时,相关案例已清晰明确地规定如何应用《香港国安法》。在黎智英(注四)案中,法院便曾考虑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注五)。终审法院审视《香港国安法》的背景丶脉络和目的後,指出该条旨在与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他适用的法定常规一同运作,是一个连贯整体的一部分。法院又指出:

  「《香港国安法》的主要目的清晰明确,就是首重保障国家安全,以及防范和遏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解释了为何有一些改变,包括[《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采用更严格的保释条件。」(注六)

  二○二一年另一宗重要的《香港国安法》案件是唐英杰(注七)案。由三位法官(注八)组成的原讼法庭分析了《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第二十四条「恐怖活动罪」的罪行元素,认为「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口号在相关情况下可蕴涵分裂国家的意思,被告人因此被裁定罪名成立。

  审理伍巧怡案(注九)的上诉委员会考虑了《香港国安法》多项条文所提述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指涉范围,裁定该语句应诠释为不予区别地指所有《香港国安法》订立的罪行与香港现行法律下该等性质的罪行。法院进一步阐明,《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所订的发布煽动刊物罪行可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基本法》

  《基本法》的智慧在於既能与时并进,又能保留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上诉法庭在维持《一地两检条例》(《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注十)的合宪性时,确认《基本法》是具灵活性的文书丶可以切合不断改变的需要和情况这一重要原则,并且指出:

  「因此,《基本法》起草时着眼於未来。……然而,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维持香港的制度,并不代表停滞不前。相反,香港的制度预期会也确实应该在《基本法》的框架内继续发展,以适应社会当时的需要和情况,部分甚至可能超出起草人士的思量。」(注十一)

完善选举制度

  为切合香港的实际需要,我们作出一项重大举措,就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颁布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通过《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经完善的选举制度旨可促进协商环境,为共同目标行事,减低两极化,从而循序渐进地达至《基本法》第四十五及六十八条所订明的普选。

法治教育

  为配合以上发展,律政司在「愿景2030—聚焦法治」计划(「愿景2030」计划)的「3E」法治项目下推行教育活动,积极教导学生和教师有关《宪法》丶《基本法》及国家安全的知识。在专业层面上,律政司在二○二一年主办了《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国安家好」,邀请多位知名讲者分享本港及外地实施国家安全法例的经验。此外,律政司也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文献汇编》,以及为二○二○年举行的《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追本溯源」出版汇编,为正确认识《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提供具权威的参考资料。

与内地关於破产的合作框架

  正如我在二○一九年致辞时提及,我们已成立专家小组研究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协助处理破产和公司债务重组事宜。我们已在二○二一年五月完成首阶段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会谈纪要。据我所知,已有案件受惠於这个框架。

国际合作

  二○一九年,我亦宣布成立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普惠办公室)。此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普惠办公室完成了多项国际合作项目。其中一项盛事,就是在香港首次以混合模式主办第59届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年会。李克强总理在会上致开幕辞,并宣布设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他指出,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将为亚非国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争端解决服务,也将为香港这一『东方之珠』增添光彩」。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亚非法协提供了一个独特而重要的平台,使亚洲和非洲对参与国际法的看法得到重视。我很荣幸能获选为第59届年会的主席。亚非法协在香港设立区域仲裁中心的筹备工作现正积极进行,以确保中心能投入运作。

  另一个跨政府部门会议贸法委(注十二)第三工作组间会已於去年在香港以混合形式举行。贸法委在二○二一年七月亦通过了其秘书处与律政司与联合国贸法会合作项目办公室合作的建议,以参与在香港成立丶有关网上争议解决的「普惠全球法律创新平台」,这个创新平台我在二○二一年的演辞中也曾提及。我们希望藉着与贸法委的合作项目,双方能携手推广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丶提高市民对这方面的认识,以及提供专属的能力建设。

  去年法律周的内容也包括另一个与贸法委的长期合作项目,即两年一度的联合国贸法委亚太司法会议,以及推出香港法治资料数据库。後者是「愿景2030」计划的重点项目,其研究旨在搜集实际客观的数据,以检讨法治的实践。

  在能力建设方面,我们已与多个不同国际组织商定安排,来自公私营界别的执业者会借调往位於海牙的海牙会议(注十三)和位於罗马的私法协会(注十四)。根据初级专业人员计划(注十五),我们会借调一名律政人员到设於维也纳的贸法委总部。

  至於法律专业方面,举行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容许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事务,对开放法律市场并融入祖国发展至为重要。香港律师取得双重执业资格将有利於香港为大湾区企业提供服务。

《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

  最後,我很高兴《法律执业者条例》(注十六)已完成修订,所有符合资格规定的律政人员,不论是大律师或律师,均可获考虑委任为资深大律师,以肯定他们的能力。

工作前瞻

  展望未来,香港特区整体的首要任务是履行其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本地立法。这项宪制责任不仅载於《基本法》,亦载於全国人大《528决定》第三段(注十七)及《香港国安法》第七条。律政司会继续全力提供独立的专业法律意见及支持保安局拟定相关的立法程序。

  法律改革委员会已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报告书。仲裁推广谘询委员会表示支持落实报告书的建议,律政司亦正积极跟进。为维持和提升香港作为主要仲裁中心的竞争力丶利便寻求司法公正和回应当事人对弹性价格及收费日益殷切的诉求,实有必要落实这个获商界支持的建议。

  除了仲裁,香港也一直推广国际调解,尤其是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我们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该领域的培训课程建立了良好的联系,并且会继续善用这项优势。调解很适合用以解决国际商业争议,特别是国家之间在长期项目方面的争议。调解是解决国与国冲突的最佳方法,既聚焦共同利益,又维持各方关系,符合和平共存与和平解决争议这些载於《联合国宪章》等重要文件(注十八)的国际原则。我们亦於贸法委第三工作组间会中积极推广善用调解。我们已为提供和推广国际调解服务做好准备,亦与大湾区同行合作,去年十二月第三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及《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并将继续在其他领域合作。我们定会不遗馀力推展这方面的工作,以期落实一些曾经探讨的构思。

  我们会继续推展「愿景2030」各个项目,尤其是在香港法律周2021展开的关於使用客观数据的研究。我们今年将举办《基本法》法律高峰论坛「本固枝荣」丶出版题为《基本法起草材料及案例精选》的刊物,以及举办《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兴邦定国」,以增进对国家安全概念的认识。

结语

  各位,目前「一国」的基本前提已得到巩固,国家安全亦受到保障,我深信普通法在二○四七年後定会在香港继续适用。现在是时候真正欣赏「一国两制」原则。律政司会继续促进社会正确理解法治和宪制秩序丶维护司法独立丶专业地担当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独立履行检控职责。以上种种均有赖律政司全体优秀的同事悉力支持。他们克尽厥职,坚毅不拔,专业干练,我谨此致以谢忱。

  在此,祝大家虎年诸事顺遂丶身体健康丶龙精虎猛丶虎虎生威!谢谢。

注一:《基本法》第五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注二:「对香港的政策,我们承诺了一九九七年以後五十年不变,这个承诺是郑重的。为什麽说五十年不变?这是有根据的,不只是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而是考虑到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同中国的发展战略有着密切的关联。中国的发展战略需要的时间,除了这个世纪的十二年以外,下个世纪还要五十年,那麽五十年怎麽能变呢?现在有一个香港,我们在内地还要造几个『香港』,就是说,为了实现我们的发展战略目标,要更加开放。既然这样,怎麽会改变对香港的政策呢?实际上,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五十年後也不会变。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变。所以,这不是信口开河。」《要吸收国际的经验》(1988年6月3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注三:《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注四: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黎智英(2021)24 HKCFAR 33,[2021] HKCFA 3
注五:《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订明:「对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注六: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黎智英(2021)24 HKCFAR 33,[2021] HKCFA 3第62段。
注七: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唐英杰[2021] HKCFI 2200(裁决);[2021] HKCFI 2239(刑罚)。上诉法庭(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杨振权及林文瀚席前)亦在其他诉讼[唐英杰 诉 律政司司长[2021] 3 HKLRD 350, [2021] HKCA 912]中审视就律政司司长的指示(即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指示原讼法庭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该等刑事法律程序)提出的质疑,并裁定该指示属於检控决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障不受干涉。根据普通法,只有在有限理由下才可予以覆核;有别於申请人所持论点,检控决定不可基於合法性原则及程序保障的常规司法覆核理由予以质疑。上诉法庭亦裁定,不应将在审讯中设陪审团视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达致公平审讯的唯一方式。
注八:在杜丽冰法官丶时任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彭宝琴,以及陈嘉信法官席前。
注九: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伍巧怡 [2021] HKCFA 42
注十:郭卓坚丶吕智恒丶梁颂恒丶梁国雄 诉 律政司司长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2021] 3 HKLRD 140(民事上诉2019年第8丶10丶87及88号,2021年6月11日)
注十一:郭卓坚丶吕智恒丶梁颂恒丶梁国雄 诉 律政司司长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2021] 3 HKLRD 140(民事上诉2019年第8丶10丶87及88号,2021年6月11日)第40段。
注十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注十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注十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注十五:联合国初级专业人员计划
注十六:第159章
注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20年5月28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
注十八:见例如《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及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10月24日通过的《关於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2022年1月24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