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仲裁创新:引入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建议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
(原文载於《中国法律》杂志2022年第二期)

一丶引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仲裁服务在国际间享负盛名。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香港自二○一五年起一直位列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点的首五名内——在二○一五年名列第三,二○一八年位列第四,到了去年再次占第三位,超越了巴黎。单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案件数量而言,在二○二一年提交予该中心的仲裁案件共有277 宗,争议金额总额达到546 亿港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签署国,并已将公约适用於香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於169 个缔约国执行。在「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下,香港与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九年签订《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并由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安排》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一个简单有效的机制,与《纽约公约》相若,为两地带来丰硕成果。在二○二○年,双方再签订了《补充安排》(《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更加符合《纽约公约》的精神和原意以及国际仲裁常规。

《仲裁条例》在二○一七作出修订,澄清可就关於知识产权权利的争议进行仲裁,以及容许第三者在香港资助仲裁。

另一项提升香港作为理想仲裁地的重大突破,是二○一九年签订的《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这项被形容为开创新格局的安排,使香港成为第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前,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丶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

我们会继续探讨促进法律及仲裁服务的措施,并特别聚焦使用者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仲裁程序的法律费用可能会太高,过程也可能很漫长。有些司法管辖区的使用者可以选择在财务上更可行的法律收费安排。例如内地丶英格兰和威尔斯按条件收费的安排,容许在成功追讨申索金额之後,支付全部或部分法律费用。

二丶香港现况

助讼丶包揽诉讼及唆讼的普通法法则,禁止律师与当事人订立按条件收费或采用胜诉收费。由於仲裁当事人主要是精明练达的商业机构,有关收费架构的限制适宜作出检讨,并考虑就仲裁方面是否有开放空间。

商业机构普遍熟悉就仲裁委聘律师可以采用按条件收费的安排。他们很自然也预期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可作同样安排。然而,由於助讼丶包揽诉讼及唆讼等普通法罪行,目前在香港并不容许相关做法。此外,香港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规则或守则,均禁止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订立按条件收费协议。在缺乏按条件收费安排的情况下,商业机构或会聘用来自它们当地或其他准许订立该等收费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律师,甚至修改仲裁条款,选择另一个允许这类收费架构的仲裁地。律政司从辖下的仲裁推广谘询委员会得悉这情况後,委托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应否容许就仲裁订立更具弹性的收费安排,尽管普通法中有包揽诉讼等罪行。

法律改革委员会经研究及谘询2後,在报告中3建议进行改革,就仲裁开放法律收费架构选项。

因应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研究以及仲裁推广谘询委员会的建议,律政司决定接纳建议并制定政策,应容许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和相关的法院程序,可采用更具弹性的收费安排,例如按条件收费或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等。这不仅对仲裁使用者有利,鼓励他们继续在香港进行仲裁,还为律师提供选项,订立最切合需要的收费架构。一些机构或个体可能没有能力负担按时收取的法律费用,这便会妨碍当事人追讨其应有的权利,现时建议的安排将可促进寻求公义。

在此必须强调,法律代表当然可以依照现行普遍做法继续按时收费,但若可选择采用更具弹性的收费安排,法律代表可以设立并同意按成果或损害赔偿相关的条件收费架构,又或者同时包含法律费用与损害赔偿的混合式收费架构。

该政策让当事人和律师可商议一个具弹性并且适合他们和案件情况的收费结构,因此该费用协议的形式或名称并没有明确固定某一类收费模式的名称,同时为鼓励通过商议发展创新的收费架构模式,该收费安排的名称便是用来描述相关政策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A )。ORFSA 安排特别值得注意之处,在於它不仅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还为收费安排提供更大弹性。此外,它不仅符合商业仲裁的国际惯常做法,更为香港创造了竞争优势,同时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保护和保障。这是首次引入如此灵活创新的概念,有助促成当事人和律师就最切合所需的安排达成协议。我们有信心,香港作为仲裁地以及使用香港法律服务的吸引力,将会因此提升。

ORFSA 安排仅适用於仲裁及与仲裁有关的诉讼。 法例将明确规定该安排并不适用於其他法院诉讼事宜,尤其不适用於涉及广泛且不同类别的诉讼当事人和利益的人身伤害申索。

政府已提交法案4修订《仲裁条例》和《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亦将要修改其专业守则或规则,以让会员能够受惠於这项政策。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均表示支持拟议的修订,并指出将对其守则或规则作出相关修订。

为确保ORFSA 的施行运作受到保障监督,拟议的法例将订明由律政司司长委任谘询机构,负责监察及检讨该机制的实施,并为有效实施这项政策及就 ORFSA 协议的一般条款订立规则,这些规则将通过附属法例引入法律框架。同时亦会设立获授权机构,发出实务守则,列出期望律师须遵从的常规及标准。

将会通过附属法例引入的保障措施,包括为不同类型的 ORFSA 设定收费上限丶确保当事人在洽谈ORFSA 协议时了解他们具有获取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丶允许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终止 ORFSA 协议丶订明可终止 ORFSA 协议,以及终止协议後的收费替代基准。我们会参考法律改革委员会以及仲裁推广谘询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保障监督措施,以尝试防止有关 ORFSA 协议的争议变成当事人与其法律代表之间的附属诉讼。

ORFSA 协议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协议,包括按条件收费协议丶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和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按条件收费协议是指律师同意只在当事人就仲裁结果取得成果的情况下,才收取成功收费,该成功收费将参照基准讼费(即假如没有ORFSA 协议的话,律师本应收取的费用)计算。在考虑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将成功收费上限定於基准讼费的100%以及我们收到的其他意见丶评论或提议後,我们将会在附属法例建议一个收费上限。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是指律师同意只有在当事人於有关事宜中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方收取费用。该费用简称为DBA 费用,附属法例会考虑是否因应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以当事人取得的财务利益的50% 为上限,又或者其他合适的上限。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是指根据律师同意只有在当事人於有关事宜中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方收取DBA 费用,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就在仲裁程序期间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故此,这种模式混合收费包含了按损害赔偿而计算的费用,以及律师在仲裁程序所提供服务的收费而该收费是通常按折扣计算。附属法例会考虑是否将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下的DBA 费用,同样以当事人取得的财务利益的50% 为上限。最後,为处理在任何情况下可予追讨的费用,将会考虑法律改革委员会所建议,在有关申索不成功的情况下,只准许律师保留期间所招致的基准讼费(即假如没有ORFSA 协议的话,律师本应收取的费用)的一部分,以及该费用的上限应否订为进行该申索期间所招致的不可追讨的费用的50%。

施加上限及可予追讨的最低费用反映律师与当事人共同承担风险的性质,既可防止ORFSA 制度被滥用,亦为当事人及律师提供足够弹性,可以因应情况商讨合适的收费安排。

该法例就向各方及仲裁庭或处理仲裁相关法律程序的法院披露ORFSA 协议订定条文。仲裁庭具酌情权处理仲裁费的一般原则获保留,但明文规定除非案件情况特殊至有充分理据偏离该原则,否则当事人分别与其律师和保险人所议定的成功收费溢价及法律开支保险的保费,原则上不须由败诉方承担。

要说明何爲特殊情况, 我们必须引用Essar Oilfields Services Ltd v Norscot Rig Management PVT Ltd [2016] EWHC 2361 (Comm) 以阐述这一点。律政司考虑了该案的不寻常事实情况,仲裁庭根据该案的特殊情况,尤其是败诉方的行为导致胜诉方不得不承担出资第三者费用以进行诉讼,决定命令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出资第三者费用。因此,律政司建议,仲裁庭如认为有特殊情况,并在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後,裁定作出分摊是合理的,则可将该成功收费溢价及/或法律开支保险的保费在各方之间分摊。

我们预期在引入ORFSA 後,可以藉提供弹性收费安排,更好照顾仲裁各方所需。法律代表亦将更具优势,可以因应不同案件的需要争取有利的安排。重要的是,ORFSA 在符合国际惯例下照顾各方所需,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首选仲裁地的地位。引入ORFSA 的其他好处包括为保险业界带来商机,提供现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已有的法律开支保险。引入ORFSA 後,加上容许第三方资助仲裁的现有法律框架,相信可以让出资第三者丶当事人和律师达成创新及互惠的安排,符合商业机构的最佳利益,同时维持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这对於欠缺资金以仲裁追讨权利的当事人尤其重要。故此,ORFSA 最终可以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

另一方面,一般当事人,或可透过与律师商讨收费安排,得以更清楚了解其案件的强弱之处,因而更愿意和解,或尝试以例如调解等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法处理。在此必须指出,由於没有商业需要,ORFSA 并不适用於调解。

总体而言,通过本法案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让香港更好把握国家「十四五」规划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所带来的机遇。


1 https://www.hkiac.org/zh-hant/about-us/statistics

2 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orfsa_c.pdf

3 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rorfsa_c.pdf

4 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panels/ajls/papers/arb504216c_20220323-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