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一国两制」优势 扩大两地司法合作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
(原文载於2022年6月27日《商报》)

「一国两制」让香港得以平稳过渡,顺利回归,而「一国两制」的制度优越性更促进了香港各方面的发展。自回归後,香港与内地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共签署九份司法协助,单是由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之间已签订四份,都属於突破性的安排,有助提升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的自身竞争力。

《保全安排》

《保全安排》於二○一九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律政司签署,成为当时内地首次就其他法域的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所签署的安排,别具象徵意义。《保全安排》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它容许由六间指定香港仲裁机构管理丶以香港为仲裁地的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提出申请,对仲裁另一方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丶资产及行为),以防止对方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并维持现状,确保仲裁程序能有效进行,利便当事人寻求司法公义。香港是内地唯一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享有这种仲裁便利。

《民商事执行判决安排》

在签订《民商事执行判决安排》前,香港已有两项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即《选择法院安排》及《婚姻安排》,各有特定适用范围。由於香港与内地在民生和经贸的交流日趋紧密,《选择法院安排》和《婚姻安排》未能充分回应市民对建立一套全面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机制的需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与律政司於二○一九年签订《民商事执行判决安排》,就两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

《民商事执行判决安排》参考了《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称《公约》)的拟稿,而且考虑了内地和香港的实际需要,因此扩大了适用范围,涵盖就合同及侵权争议作出的判决。此外,我们还充分利用「一国两制」的优势,令《民商事执行判决安排》比《公约》的适用范围更广阔,明确涵盖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配合《选择法院安排》和《婚姻安排》,实现两地民商事判决司法协助的基本全覆盖。

相互认可破产及债务重组

去年5月签订的《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涉及一个崭新的合作范畴:相互认可和协助企业破产以及债务重组事宜。《会谈纪要》订明新的合作机制,补充《民商事执行判决安排》未有涵盖的破产事宜安排,回应了业界一直面对在执行法院相关命令的实际问题,完善了两地破产及债务重组的制度,继而优化了两地的贸易和投资环境。

这项创新的机制带来了三个优点和两个突破。首先,新机制建立两地相互认可破产程序和相互协助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加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因为缺乏机制而造成无法完全收回债务人资产;第二,它鼓励持份者更广泛利用重整或重组程序,让受财困的公司减低破产的机会,从而加强保障就业和社会民生;第三,两地共同建立有序高效的跨境破产及债务重组的合作机制,有助增加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心,利便债贷和投资,完善两地的投资和营商环境。

至於何谓两个突破?在订立新机制以前,香港特区的清盘人跟内地以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清盘人一样,都不能直接寻求内地法院认可相关的清盘程序,因此不能在内地进行保全或查找债务人的文件或相关资产等工作。新机制生效後,香港成为内地以外唯一一个司法管辖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在香港进行的司法程序和命令,并申请在内地履行职责的权力和协助。第二个突破是两地这次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参考了国际相关的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九九七年颁布的《跨境破产示范法》的若干原则。然而,两地的合作机制比《跨境破产示范法》更有深度丶宽度和清晰度,也更切合两地的需要和发展。

这项安排体现了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凸显国家信任香港的司法制度及对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坚定支持。这亦是我们踏出的第一步,律政司会继续推展破产事宜的合作安排。

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补充安排

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香港特区早於一九九九年与内地签订了《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安排》);回归前,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的仲裁裁决受《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规限。但由於《纽约公约》是国际间的协定,因此回归後并不适用於内地与特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令当时香港的仲裁裁决不能以简易的认可程序在内地执行,反之亦然。签署《安排》就是为了补救这个情况。

二○二○年十一月签署的《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补充安排》),主要是优化《安排》和完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修订包括:一丶允许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二丶仲裁裁决范围的定义与《纽约公约》的「仲裁地」定义保持一致;三丶当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後申请保全措施;及四丶明确地订明在《安排》有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涵盖「认可」一词。

《补充安排》所作出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安排》,亦符合《纽约公约》的精神,有助促进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法律丶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

律政司过去一直积极把握「一国两制」为香港带来的独特优势,依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与内地签署安排,取得丰硕成果,这些安排实现了两地民商事判决司法协助的基本全覆盖,为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让香港特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展望将来,只要大家牢固树立「一国」意识,坚守「一国」原则,「两制」自然会枝繁叶茂。我相信「一国两制」必定可以行稳致远,是香港面向未来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好安排和最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