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统性检讨的工作进展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统性检讨的工作进展的开场发言∶

主席:

  感谢委员会让我能藉今日的机会汇报由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法改会秘书处)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统性检讨的工作进度。今日将重点汇报检讨工作的主要并获优先处理部分,即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工作进展。   

  作为法改会主席,我极之重视香港的法律能与时并进,最重要是配合香港在「一国两制」宪制框架下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地位。法改会秘书处正积极定期就香港成文法进行系统性检讨,有关工作主要涉及三个范畴∶(一)法律适应化修改;(二)整合法律;以及(三)废除过时的法律。  

    法改会秘书处自上次于本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委员会会议上作汇报后一直继续努力,积极把各相关负责及支援的政策局联合起来,并与律政司相关法律科别紧密联系,加快以系统方式处理有待解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当中遇到的难题确实不少,但在不同政策局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和律政司内部同事的努力下,已略有成绩,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为每条有待作适应化修改的条例拟定符合现实情况的时间表。

  我们采取了「先易后难」的方式,在仔细考虑所牵涉的问题和其他意见,并根据其复杂程度和相互关系,作出统整,设法将有待作适应化的条文分门别类,以设定提交立法修订建议的可行优先次序,藉此希望提速提效。目标是在采取进取态度的同时也顾及实际情况加速制订整体立法时间表,尽量涵盖有待处理的条例,以促使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能够早日完成。

  到目前为止,一共检视了76条法例或附属法例,当中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一)七条法例或附属法例已经完成适应化修改,或已经以其他方式圆满处理所引起的问题,七条法例已详列于文件第8(a)段(注一);

(二)两条法例的立法程序已经展开,或预期可于二○二二年内展开,有关详情已列载于文件第8(b)段(注二);

(三)七条法例或附属法例(注三)中有待处理的条文,全部或部分拟于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工作中作出适应化修改;

(四)14条法例或附属法例中有待作适应化修改的条文,预期很可能会纳入多条修订现有法例或制定新法例的条例草案内,这些条例草案预计于二○二三/二○二四立法年度内由相关负责政策局提交立法会;

(五)14条法例或附属法例当中有待处理的条文正获认真考虑是否能够透过下一份《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提出修订,但当然要符合大致上属于轻微、技术性以及无争议的修订(或废除)的先决条件方可纳入俗称的综合条例草案内;

(六)另11条法例或附属法例当中有待作适应化的修改,或须提交个别的特定修订条例草案作修订,但须就立法的优先次序作进一步的内部商议;

(七)其他22条法例或附属法例的适应化修改被认为比较复杂,有待已识别出的问题先获解决;以及

(八)余下四条法例或附属法例的适应化修改,有待负责政策局作出更实质的回覆或进一步说明。

  获得以上进展和继续推展适应化修改工作,当中遇到的难度,实在不容低估,亦有赖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协助。

     需要再作进一步跟进,才可制定更具体的时间表的法例或附属法例,遇到的困难是什么?

(一)第一,不同条例或附属法例的个别条文互有关连,或某条文可能载有与一些其他法例相互参照的提述,而这些其他法例同样须作适应化修改。所以,各项适应化修订建议彼此之间的一致性十分重要,而且亦必须在能够切实反映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即在一九九七年关于《基本法》一百六十条的决定——的原意的同时,与现有的相关法律相符。

(二)第二,在就某些条例可稳妥敲定适应化修改建议前,当局必须周详考虑超过一个决策局从不同政策角度下提出的意见和妥为评估对运作方面的影响,才可在征得所需的法律意见后作最终定案,所以当中需要较多时间于政府内部作进一步沟通,并仔细检视所涉的复杂问题。

(三)第三,也有个别条文或提述的适应化修改,须谘询中央或谘询政府以外的人士或团体,当局会充分考虑接获的回覆,才制定适应化修改建议或就初步建议加以改进。

  除上述法例或附属法例外,另有11条法例或附属法例的负责政策局已向法改会秘书处表示,已从中识别出过时条文,待有合适时机即可予以废除。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非常重视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工作,所以十分支持和配合法改会秘书处的检讨工作,务求在有持续和稳步的进展下,尽早完成适应化修改的工作。  

    法改会秘书处会继续监察有关进展,期望在下一次的汇报能提供更具体的资料。但我也希望委员会明白,在负责政策局能够向立法会及公众交代适应化修改的立法计划之前,法改会秘书处不能预先代为公告。稍后我和法改会秘书处的同事乐意回答各委员的提问。

  我暂时说到这里。多谢主席。

注一:包括《劳资关系条例》(第55章);《领港(纪律研讯程序)规例》(第84B章);《军事设施禁区令》(第245B章);《公安(航行器开行)令》(第245D章);《商船条例》(第281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以及《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
注二:修订《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20(d)条的《2022年生死登记(修订)条例草案》;及一条预期于二○二二年十二月内提交立法会的修订条例草案,该修订条例草案会于透过立法落实相关政策时,就寻求修订的多条现有条例的其中一条,纳入条文修改在该条条例中有待作适应化的条文。
注三: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及《官方机密条例》(第521章)。

2022年12月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