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青年法治建设高峰会2023-24启动礼致辞全文(只有中文)(附图)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二十日)在青年法治建设高峰会2023-24启动礼的致辞全文:

会长Alex(国际青年法律交流联会创会会长范凯杰)丶刘部长(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刘春华)丶各位嘉宾丶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首先很感谢国际青年法律交流联会邀请我担任是次高峰会启动礼的主礼嘉宾。本次高峰会的主题,「一国两制在国家《宪法》及《香港基本法》下所彰显的法治精神」,是一个很值得大家深入讨论的题目。无论是法治丶「一国两制」丶《宪法》抑或是《基本法》其实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知道今次主办方会围绕这个题目为各位参加的同学安排一系列的专题讲座丶交流活动和比赛,刚才Alex会长也简介过。我也希望抛砖引玉,藉此机会为大家热身,因为稍後黄江天博士(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会详谈《宪法》与《基本法》,现在先让我们热身。

「一国两制」与法治

宪制秩序

  大家一定经常听到也相信法治是香港的金漆招牌,有些称作「金名片」也是同一意思,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但法治并没有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定义或者固定的模式,每个地方的法治,均因应其社会环境丶历史等种种因素的影响,透过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制度运行。我们要认识的是香港法治,要理解香港的法治,必须要对「一国两制」有充分的理解,才能明白我们的法治为何受到「一国两制」的保障。当然,我们一定要从「一国两制」这个基本槪念说起。

  大家一定明白「一国」当然是指我们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特区为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两制」简单而言,一般指香港特区不实行内地的社会主义,我们继续沿用资本主义。当然这是一个很笼统的说法,就法律而言,我们会特别重视关於法律方面如何在「两制」之下彰显。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亦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基本法》的法理基础。有两条条文大家经常会听到,也应该常常记住,就是《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而《宪法》第六十二条也很重要,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可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大家也应该读过,也理解到《基本法》由全国人大於一九九○年四月根据我刚才提及的《宪法》条款制定,确立了香港以行政长官领导的行政主导制度,行政丶立法丶司法机关三权分置,也包含法庭拥有独立的司法权,为我们整个政治制度创立了法律基础,连同《宪法》构成了我们的宪制秩序。

  很重要的是,习近平主席在香港回归25周年的讲话中肯定了「一国两制」——原本是一个政治方针,受《基本法》巩固的方针——在香港得到成功实践,是一个好制度,没有任何理由改变,必须长期坚持。所以我们对在「一国两制」之下创造的法律制度必须要有信心。

香港普通法制度

  那「一国两制」与今次活动主题「法治」之间又有甚麽关系呢?

  在「一国两制」下,《基本法》有条款订明,除同《基本法》相抵触,否则在香港实施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丶衡平法丶其他成文法等等,皆予以保留。另外,《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进一步订明,除了那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为同《基本法》抵触的法律外,其他所有原有法律皆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所以原来在香港适用的普通法法律,在九七回归後得以继续维持。

  另外,大家必定明白和理解一个地方的法治,和是否拥有一个拥有独立审判权的法院有密切关系。就这方面,《基本法》有一个很重要条文,大家必须记住。

  与回归前的情况不同,回归前整个香港法律制度最顶层的法院并不在香港,而是在英国的枢密院。但回归後《基本法》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订明,香港除了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亦享有终审权。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二条,终审权属於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亦指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法院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由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我也是其中一名委员,但其他委员并非行政机关成员,包括律师会代表丶大律师公会代表和法律界以外人士——由该独立的委员会进行推荐,再由行政长官任命。至於法官的免职,亦须按《基本法》条文,一般而言需要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先作调查,向行政长官报告,才可执行。

  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须徵得立法会同意,并报人大常委备案,但中央不会直接参与法官的任命。法官的任期丶薪酬及福利待遇均受法律保障。

  法官就职时均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丶无偏丶无私丶无欺之精神,服务香港,主持正义。

  另外很重要的是,《基本法》亦容许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与审判工作。所以大家会留意到终审法院有一些海外非常任法官。现时终审法院共有10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丰富了我们整个司法资源。同时,我们的法院也可以按《基本法》的条文,除了用香港自己的案例外,也可引用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确保我们的司法水平与国际接轨。

  由此简单介绍可见,在「一国两制」下,《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区法律的延续性以及与其他普通法地区之间的联系,亦确保了独立的司法权和审判权,令我们整个制度得以保持和发挥。

推广法治的工作

  要令香港法治这块金漆招牌历久弥新,我们需要全方位推广法治。特区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宪法》丶《基本法》丶《香港国安法》及「一国两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继续将「巩固法治」列为二○二三年《施政报告》的重点政策措施之一。

法治教育领袖培训计划

  律政司於去年二月成立「法治教育督导委员会」,由我担任主席,成员来自相关政策局丶司法和法律界丶法律学院等等。

  在督导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律政司於去年底正式推出「传承共建 法治社会」法治教育领袖培训计划(「培训计划」),透过多元丶「贴地」丶浅白易明和互动的方式,讲解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的法治与《宪法》丶《基本法》等等的一些基本要点,以及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特色,希望透过这个计划培训不同界别的朋友,提升他们在其工作岗位中,向他人传递正确法治信息的能力。

  「培训计划」首阶段课程已於去年十二月初圆满结束,每日参加人数超过200人,学员来自20个负责推动青年和社区工作的团体。有关详情已上载於相关网页(www.role-ttl.gov.hk)。我们将在今年内推出第二阶段的「培训计划」。

有关《〈香港国安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释义》及《基本法》资料读本的发布

  除了刚才提到的活动以外,我们还不时发布一些与法治相关的资讯,例如在去年底发布的《〈香港国安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释义》以及《基本法》资料读本,希望透过这些材料,协助大家理解与今日活动很相关的《宪法》和《基本法》等等。所有这些材料大家均可在网上阅览。

结语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法治教育是一个长期的实践,需要社会不同持份者的共同参与。我最近也说过数次,法治教育很需要「韩信点兵,多多益善」。我们「军队」中很重要的成员之一,当然是今日主办这个活动的国际青年法律交流联会,所以我特别支持亦很高兴这次有个新举措。正如范会长所说,他们夏天的交流活动很快便会招生,而除了这个相当成功并已建立品牌的交流活动,这次活动应该是一个新尝试,所以我很高兴有不同的方式,去达到同一目的,亦希望透过今次活动,进一步促成大家共同的目标,就是拓展大家对《宪法》丶《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认识。

  最後,我预祝今次参与活动的所有同学均有所得着,满载而归,并在比赛取得佳绩。谢谢大家。

2024年1月20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