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研究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相关的事宜小组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研究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相关的事宜小组委员会会议的发言全文:

  多谢主席。各位委员,《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公众谘询将在明日结束。社会普遍已有共识,我们要尽快将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工作完成。这不单是要完成拖延了差不多二十七年的宪制责任,亦是香港能够全心全力聚焦拼发展的大前提。

  首先,我代表特区政府多谢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相关事宜展开研究,及早为下一阶段的立法工作做好准备。特区政府承诺一定会竭尽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工作。

  正如行政长官在一月三十日的记者会上表示,他已经要求律政司开始草拟工作,工作亦进行得如火如荼。特区政府正积极整理分析公众谘询至今时今日收集到的意见,我们希望透过今日的小组委员会会议,听取各位委员的意见,待谘询期完结后,尽快敲定立法建议,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我希望藉此机会讲解几点与草拟法例相关的原则。

  第一,我们会沿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贯常用的法律草拟方式、技巧和习惯。其中之一是我们会在实际可行范围内确保法律条文仔细清晰。我们会就一些较为关键和重要的特别用语,例如「国家安全」、「境外势力」、「勾结境外势力」等,作出详细定义。另一方面,如果某些用词是一般日常用语,按一般习惯,便无需另作定义。罪行条文也会清晰列出甚么行为、情况再加上甚么意图方会构成犯罪。在适合情况下,我们会列出是否有例外情况或免责辩护,以及必须符合的条件。如果某项罪行有域外效力,我们也会订明域外效力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至于罚则方面,在大陆法法系的司法管辖区,例如内地,法例中普遍都会订明刑罚的幅度,包括最低刑期,例如《香港国安法》;然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则通常只会在法例订明最高罚则。经考虑,我们倾向按普通法习惯在条例草案订明具有足够阻吓力度的最高罚则,而不会规定最低刑期。

  第二点,考虑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我们会在条例草案的开首加入「弁言」,説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等背景资料。过往一些条例也有加入「弁言」,例如《香港回归条例》、《国旗及国徽条例》、《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国歌条例》等。除「弁言」外,条例草案也会包含一些原则性或宣示性的条文,这些条文以及提交条例草案时附上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等文件,都会有助法庭日后有需要解释条例时,考虑和更能准确掌握相关的立法背景和目的。

  第三点,谘询文件第2.19段提及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建基于三个原则,即:「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坚持法治原则,我们也必定会在草案中的具体条文适当地体现。例如,就优化执法权力,我们会清晰订明行使权力的条件及相关限制,以及负责审批的机关。此外,希望清楚说明条例草案下的罪行不会具追溯力,即罪行条文只会适用于法律实施以后的行为。

  第四点,条例草案也会体现与《香港国安法》的衔接、兼容和互补。举例而言,《香港国安法》多数程序规定,除适用于处理《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外,也适用于香港本地法律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例如是第四十一条关于需要有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才可以提出检控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关于保释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关于指定法官负责审理案件的规定。条例草案会用适当的方式表示这些程序规定都适用于条例草案订立的罪行,而无需将所有《香港国安法》的程序规定重复一遍。

  以上就几点基本的草拟方式及原则作简单介绍。请保安局局长就制定立法建议的方向及原则再作进一步补充,以及简介条例草案的大致结构。

  多谢主席。

2024年2月2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