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三月八日)在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

  多谢主席及各位委员。

  首先,我代表特区政府再次感谢主席和立法会秘书处作出安排,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今日早上刊宪后,随即召开立法会会议进行首读和二读后,在下午这个时候马上举行法案委员会会议。这体现了特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各司其职,共同为尽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宪制责任作出最大的努力。

  我亦感谢法案委员会的前身小组委员会,分别在二月二十七日、三月六日及三月七日,共花了六小时提出对《条例草案》相关的政策性问题和意见,以及听取我们的回应。

  政府团队稍后会简介《条例草案》的结构,然后由法案委员会逐条审议。在此之前,我希望向各位委员重申五个重点。

  第一,《条例草案》属本地立法,所以《条例草案》沿用普通法制度下的法律草拟方式、技巧和习惯,包括: (1)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确保法律条文仔细清晰。
(2)就一些较为关键和重要的特别用语,作出详细定义。
(3)罪行条文详细列出需要证明的犯罪行为、犯罪意图,适用的例外情况或免责辩护及相关条件。
(4)如果某项罪行有域外效力,则订明域外效力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5)就罪行订明具有足够阻吓力度的最高罚则,但不设最低刑期。

  第二,《条例草案》按普通法方式立法的同时,又体现与《香港国安法》的衔接、兼容和互补。例子是《条例草案》第96条,订明《香港国安法》第四章所订程序,适用于与本条例所订罪行相关的案件。所以,《香港国安法》第四章的程序规定,例如是第四十一条关于需要有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才可以提出检控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关于保释的规定,都适用于《条例草案》订立的所有罪行。

  第三,《条例草案》第2条明确列出三项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条例草案》的弁言亦已经说明立法目的之一,正是为了更好保障特区居民和在特区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法律保护,保持特区的繁荣和稳定。《基本法》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大部分都并非绝对,是可以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等理由,依法受到必要的限制。《香港国安法》第二条也重申任何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在制定各项罪行和措施的具体条文时,我们已经充分顾及了相关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不会造成不合理的限制。《条例草案》完全符合保障人权自由的国际标准。

  第四,《条例草案》借鉴了其他普通法国家立法经验、与国际接轨。无论在新增的罪名、执法权以至域外效力等,《条例草案》均参考了其他普通法国家相关法律,但我们绝不是搬字过纸,而是审慎详细考虑香港实际情况,吸收外国经验,草拟最合适香港的法律。

  第五,《条例草案》众多条文并非是全新的事情,当中不少条文是完善和厘清现行的普通法和一些过时的成文法。

  特区政府很有信心《条例草案》完整管用,具有前瞻性及灵活性。《条例草案》经立法会审议及制定后,将会补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最后的一块短版,香港将有一个完整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系统,构成稳固基础,让香港可专心一致为社会谋发展、为人民谋幸福。

2024年3月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