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统性检讨的工作进展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统性检讨的工作进展的开场发言∶

  多谢主席。

  感谢委员会让我能藉此机会又一次能向委员会汇报由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法改会秘书处)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统性检讨的工作最新进展。今日将重点汇报检讨工作的主要并获优先处理部分,即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工作进展。

  作为法改会主席,我一向十分重视香港的法律能与时并进,以配合香港在「一国两制」宪制框架下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地位。法改会秘书处正继续积极就香港成文法进行系统性检讨,有关工作主要涉及三个范畴∶(一)法律适应化修改;(二)整合法律;以及(三)废除过时的法律。

  自法改会秘书处上次于去年七月在委员会会议上作汇报以来,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工作取得了更多成果。有赖各负责政策局于这段时间内陆续提出相关条例草案,以及各立法会议员对这些条例草案的支持,除了在相关文件第7(a)段所提及有两条新增法例已制定建议的适应化修改条文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亦在立法会全力以赴、经谨慎审议后,大家也知道刚刚在上周获得通过,并已于上星期六生效,所以至今已制定适应化修改条文的法例及附属法例再增添七条。

  法改会秘书处其实一直积极把各相关负责及支援的政策局联合起来,并与律政司相关法律科别紧密联系。在此阶段已仔细检视合共101条法例或附属法例,比去年七月时多了20条。换而言之,我们找到更多条文需就适应化作修改。随着持续不断取得进展,预期或会从其他法例或附属法例中识别出更多的条文需就适应化修改作进一步检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非常重视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工作,各负责政策局十分支持和配合,并积极争取尽早发出草拟指示,从而展开修例程序。正如文件第8(c)段提及,扣除已藉着《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获通过的七条法例或附属法例,预计达至36条法例或附属法例将通过以下途径在不久将来进行适应化修改,即(i)由本人以律政司司长的身分,代表特区政府提出俗称「综合条例草案」的《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或(ii)其他已于或将于二○二三/二○二四立法年度内提交的条例草案。刚才提到的「综合条例草案」的资料文件已于本年二月向事务委员会提供。

  为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为每条有待作适应化修改的条例拟定符合现实情况的时间表,法改会秘书处已考虑所牵涉的问题和各方面,并取决于其复杂程度和相互关系,设法将之分为不同类别,详情请委员参看文件第7段。法改会秘书处亦于附件B提供了图表,以简单方法显示属于指定类别的法例或附属法例数目,以便利委员概括掌握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的进展。我留意到附件B有图表方便大家了解相关资料。

  虽然获得以上进展,但遇到的难度,亦不容低估。若干法例或附属法例需要再作进一步跟进,才可制定更具体的时间表。我想在这里提及我们遇到的困难,因为这个会影响我们的进度:

(1)第一,不同法例或附属法例的个别条文互有关连,或某条文可能载有与一些其他法例相互参照的提述(cross references),而这些其他法例同样须作适应化修改。所以,各项适应化修订建议彼此之间的一致性十分重要。经适应化修改的原有法律不但必须能够切实反映人大常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所作决定的原意,同时也要与现有的相关法例相符。

(2)第二,在就某些条例可稳妥敲定适应化修改建议前,当局必须周详考虑超过一个政策局从不同政策角度下提出的意见和妥为评估对运作方面的影响,才可在征得所需的法律意见后作最终定案。需要仔细研究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刑事法或民事法当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可能包括宪制及行政法、国际法,以至其他法域的法律等。所以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牵涉这些法律问题时,很明显不能低估其复杂程度。

(3)第三,也有个别条文或提述的适应化修改,须谘询中央或谘询政府以外的人士或团体。到目前为止,已有多条法例或附属法例的适应化修改建议已经谘询中央或正在谘询中央。法改会秘书处会继续积极跟进其余法例或附属法例,好让当局能及早进行谘询。至于已展开谘询过程的事宜,则须充分考虑目前接获的回应作适当跟进。

  事实上,现存法例或附属法例中倘若涉及「Crown」(中文文本表述为「官方」)和「女皇陛下」的提述,有很多都不能机械化地直接套用某个机构或某类人员的提述来取代。法律适应化修改并非简单的「搬字过纸」式替代操作。我希望藉此机会令委员明白我们需要顾及的问题包括以下各项:

(1)第一,在进行法律适应化修改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原有条文的政策原意,并考虑相关修订建议会否在政策层面有根本的改变。

(2)与此同时,需仔细审视相关修订建议是否符合「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并且能够反映人大常委决定的原意。

(3)而个别条文的适应化修改,或同时影响其他条例,因此须同时确保相关修订建议与普通法和成文法的相关法律兼容一致。

(4)最后,正如刚才提及,要确保相关修订建议在实际运作时不会出现理解上或执行上的问题。

  相信议员在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时亦有相当体会。

  因此,负责的政策局在制定余下来的修订建议需要考虑政策、法律,以及技术上的问题,必须小心处理,并在有需要时谘询其他政策局或部门及征询所需法律意见,而当涉及中央事权或中央与特区关系时更须充分谘询中央,从而确立及优化政策目标,才能最终敲定适应化修改建议。在过程中,法改会秘书处的同事亦与中央的代表保持联系,确保整体计划循正确方向推展,并能尽早识别出复杂棘手的问题,务求及时解决。法改会秘书处会继续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乘势推动有关工作。

  随着推行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的同时,除了截至法改会秘书处上次于二○二三年七月汇报时已予以废除的八条附属法例或当中的过时条文外,已有另外最少13条法例或附属法例或当中的条文经识别为过时,预期其中大多数亦会藉着《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予以废除。

  法改会秘书处会继续监察有关进展,约每半年向事务委员会作阶段性汇报。但我也希望各委员明白,在负责政策局能够向立法会及公众交代适应化修改的具体立法计划之前,法改会秘书处不能预先代为公告。稍后我和法改会秘书处的同事乐意回答各委员的提问。

  多谢主席。

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