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就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保安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安排今日的联席会议,给予特区政府团队机会向各位委员介绍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安条例》)制订附属法例的立法建议。
在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在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获全票通过,在三月二十三日刊宪生效,香港特区历史性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宪制责任。《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及香港特区其他相关法律共同筑牢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屏障。
然而,我们切忌自满。常言道:「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根据全国人大《5.28决定》第三和第四条、《香港国安法》第三和第七条等规定,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达到持续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制订附属法例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以履行香港特区上述的宪制责任。
附属法例是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为更有效地实施主体法例的规定而订立的,以处理执行细节、行政事宜和须由行政机关持续检视和完善、或及时订立或修改的事宜,是香港及普通法司法区的法律制度下行之已久的做法。
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且现时无法预计,而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需要赋予行政机关订立执行细节和行政事宜的权力。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审议期间,特区政府听取了法案委员会就这方面具有前瞻性的意见,所以提出了修正案,加入现时条例的第110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附属法例,就《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的解释及《国安条例》的规定订立具体落实细节,以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我必须强调,行政机关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是受到有效制约的。首先,附属法例必须按照主体条例的规定而订立,其内容不得超越主体条例所规管事宜的范围。《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8(1)(b)条亦已清楚订明附属法例不得与任何条例的条文互相矛盾。同时,附属法例亦会交由立法会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条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立法会可通过决议对有关附属法例作出修订。
特区政府今次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的目的,是为了履行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进行本地立法,就《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关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职责的条文订明具体细节,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公署是中央透过《香港国安法》所设置的中央层面和特区层面的两套维护国家安全执行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指导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以及在《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对《香港国安法》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各位委员在我们提交的讨论文件中,可以清楚了解我们每一项立法建议是为了更有效实施哪一些《香港国安法》关于公署的职责的条文。
除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外,特区政府同时建议根据条例第42条,由行政长官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宣布公署的某些履职场所为禁地。这项权力是借鉴英国《2023年国家安全法》,而香港法例,例如《公安条例》、《受保护地方(保安)条例》等,也有机制将某些需要重点保护的设施划为禁区或受保护地方,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士进入。宣布禁地的命令也是附属法例,须经过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建议,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有关保障人权和坚持法治原则的规定。《香港国安法》就公署的职责和权力作出严格规定。附属法例目的是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关乎公署职责的条文,并没有赋予公署新的权力。附属法例会订明特区政府及其人员按公署的要求提供协助时,必须依法行事,亦须符合需要性和合理性,以确保不超过维护国家安全所需。
至于建议在附属法例订立的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已有及常见的罪行。附属法例亦会清楚界定各项罪行的罪行元素,并订有例外情况或免责辩护,市民和组织不会误堕法网。
以上是今次制订附属法例的立法建议背后的基本法律原则。我现在邀请保安局局长重点介绍具体的立法建议,稍后我和局长以及各位同事都乐意听取各位委员的意见和解答问题。多谢主席。
完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