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动议的决议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的决议。
这项决议旨在把《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条例》)第4(3)条订明的亲属丧亡之痛损害赔偿法定款额(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由242,500元增加至253,500元。
《条例》在 一九八六年制定,容许为死者受养人的利益,就某人导致死者死亡的错误作为、疏忽或过失,向该人提出索偿诉讼。根据《 条例》 提出的诉讼,可申索项目包括第4(3)条所订明的亲属丧亡之痛的损害赔偿款额。《条例》第4(5)条订明,立法会可藉决议更改有关款额。《条例》自制定以来,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曾分别在一九九一 年、一九九七年、二○一八年、二○二○年及二○二三年上调共五次。经上一次在二○二三年进行的检讨后, 赔偿款额获调整为现时的242,500元。
一九九七年,时任律政司承诺每两年一次检讨法定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以反映通胀。政府在二○一八年进行检讨时重申承诺,每两年一次检讨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并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以计及通胀。本双年检讨周期以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为参考,审视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期间的通胀影响。
在本检讨周期中,政府拟把截至二○二二年十二月的12个月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平均数与截至二○二四年十二月的12个月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平均数比较。采用12个月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平均数进行计算的做法稳妥,较少受指数的急剧波动影响。两个数值之间的变动率为4.4%。
因此,政府拟动议今日的决议,把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由242,500元相应增加至253,500元,以反映参照期内按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计算的通胀。决议通过后,会于刊登宪报当日起生效。
我们已把这次双年检讨的结果和政府拟议今日提出的动议通知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保险业联会。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这项动议。
完
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