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制订的两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制订的两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

主席、各位委员:

  首先,我代表特区政府感谢立法会主席、内务委员会主席和立法会秘书处作出安排,在两项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于五月十三日中午刊宪后,安排在今早召开内务委员会特别会议,通过成立小组委员会,也感谢廖长江议员担任小组委员会主席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工作。

  特区政府在本周一、五月十二日的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上介绍了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立法建议,听取了很多宝贵意见,很多委员在会上都表示支持特区政府尽快将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特区政府考虑和吸纳了委员提出的意见后,敲定了附属法例的条文,于五月十三日由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订立了《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规例》(《规例》),并由署理行政长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42条作出《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禁地宣布令》)。

  政府团队稍后会详细解释两部附属法例的内容。我希望首先强调四点。

  第一点是,是次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兼具法理和程序上的正当性。首先,制订附属法例是香港特区履行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宪制责任的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必须尽快完成。就程序而言,由于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而附属法例对于保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有效依法履职是必不可少,所以附属法例在刊宪时生效,然后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条对附属法例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第二点是,两部附属法例符合《国安条例》的授权范围。就涉及国安公署的《规例》而言,我们透过本地立法,细化了《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关乎公署的职责的条文,包括就国安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落实公署监督和指导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所提出的意见,订明了较具体的细节;订明了特区政府和公务人员须为公署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的情况和条件;就各类妨碍公署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订明了相应罪行和罚则。这些规定都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并且是为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的相关条文而作出的,符合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的条件。

  就《禁地宣布令》而言,《国安条例》第42(2)条订明宣布禁地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地方的用途、拥有人或占用人、有关地方内保存的资料、设备的性质等,而第42(1)条宣布禁地的准则是行政长官合理地认为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者。就公署的履职场所而言,显然而见是符合宣布禁地的条件。

  第三点是,两部附属法例符合普通法原则。附属法例是沿用普通法制度下的法律草拟方式、技巧和习惯。所有条文都精准清晰,包括罪行元素、例外情况或免责辩护等,我们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列出了一些现行本地法例的参考例子。《禁地宣布令》参照了现行一些与军事禁区相关的附属法例,以地点加座标的方式订明禁地范围,而我们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提供了相关禁地的位置图,虽然这不是附属法例的一部分,但能够使社会大众更清楚禁地范围。

  第四点是,两部附属法例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有关保障人权和坚持法治原则的规定。《香港国安法》就公署的职责和权力作出严格规定。附属法例并没有赋予公署新的权力。根据《规例》,特区政府及其人员按公署的要求提供协助时,必须依法行事,亦须符合需要性和合理性的要求,以确保不超过维护国家安全所需。

  各位小组委员会委员都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的成员,对《国安条例》的立法原意都有非常深入的认识,我相信凭着各位委员的经验,附属法例的审议工作必定事半功倍。我和保安局局长和政府团队期待稍后为各位委员解答关于两部附属法例的政策、法律和草拟问题。

  多谢主席。

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