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博士今日(十月八日)在香港中华总商会会董会讲座的致辞:
尊敬的蔡冠深会长(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好。感谢总商会邀请我出席今日的会董会讲座,让我和大家分享一下有关国际调解院,以及香港发展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等范畴的最新发展。
总商会自一九○○年创会至今已125年,是香港历史最长及最具规模的商会之一。而普通法在香港的历史也非常悠久,在总商会成立之年已在香港运作,至今已超过180年。根据一八四四年颁布的《最高法院条例》,英国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及成文法等)均开始在香港适用,英国司法机构的设置及许可权的划分、法官制度、律师制度等,也跟着引入香港,对本地的华人司法习惯等就未有所排除,予以尊重。
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独特优势
作为国家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备受国际信赖的法律制度,具有多项独特优势,为海内外投资者提供优良的营商环境。
第一,我们的法律制度非常稳定。普通法制度在香港已经运作超过180年,并在《基本法》的保障下继续运作。中央对普通法的落实是非常坚定的,最好的例子就是在今年五月,包括我们国家在内,33个国家在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成立第一个国际之间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机构,国际调解院总部也将设在香港。
我知道很多总商会成员对国际调解院如何运作都很有兴趣。让我简单介绍一下,位于湾仔警署旧址的国际调解院总部工程已于今年年中完工,而《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已于八月二十九日生效。目前正安排在港设立秘书处的事宜,有信心如期在明年初或之前正式投入运作。
国际调解院会设两个调解员名册,一是调解商事纠纷,即企业之间的争拗,我们会积极争取香港的专家加入名册;另一个名册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争议,例如边界、资源问题等,调解员需要有一定国际公法的经验,现阶段未必有很多本港专家参与,但我们会以此为长远目标,同时会加强推动区内外就国际调解的培训。
第二个优势是便利。香港不但是国家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地区,也是全世界唯一中英双语的普通法制度,法院的判决公正公开,法律原则和概念跟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一致,外国人使用英语就能掌握和参与香港的法律程序。加拿大菲沙研究所于今年九月发布《世界经济自由度2025年度报告》,香港继续获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根据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发布的《202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香港的竞争力位列全球第三,其中在「商业法规」排名全球第一,充分显示我们的法律制度在国际间享有崇高的地位。
香港的民商事法律与国际通行的一些规则相符,也是国际商业社会所熟悉。例如,香港普通法尊重合约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约的明确性。合约中的条款,包括跨境贸易中至关重要的风险分配条款(例如不可抗力条款、重大不利变动条款等),只要能准确体现当事人明确意图,并符合「合理性」的法律标准,香港法院倾向予以支持与执行。所以,我建议企业要「超前部署」,做好合同条款的规划,保障自身利益。
第三是非常安全。香港《基本法》保障了资本自由流通,所有投资、商业活动也受到严格保障和有效的监管。我们会确保监管框架守正创新,与时并进。举个例子,我们在今年八月实施《稳定币条例》,为稳定币的发行设立发牌制度,通过完善虚拟资产活动的监管框架,有效地管控风险,推动金融创新。
第四是可信。香港司法机关在《基本法》下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包括终审权。除了诉讼以外,我们的国际仲裁服务也是站在全世界前列的位置。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的《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我们是全球第二最受欢迎的仲裁地。
第五就是我们的法律制度,通过不同的法律合作和司法协助的安排,跟内地的法律制度有紧密的衔接。目前,香港与内地实施了九项民商事的司法协助,涵盖范围很广,包括民商事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保全措施等。这些安排为跨境商业活动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律政司的政策措施
《行政长官2025年施政报告》已于上月公布。感谢总商会在咨询过程中,提出了很多具建设性的意见,例如打造北都新引擎、推动品牌「出海」等,《施政报告》亦回应了相关的诉求。
在今年的《施政报告》中,律政司将推动不少与商界发展息息相关的政策措施。
第一项是支援企业「出海」。《施政报告》明确香港要发挥「出海」平台作用,积极协助内地企业开拓海外新兴市场。行政长官亦指示由我专责推广香港法律服务,协同其他专业如会计、金融等,支援内地企业「出海」的需要。
事实上,香港和内地都有各自的优势产业及众多的优质企业,有能力开拓更多海外市场。而企业的发展就有赖于法律、金融和会计等优质专业服务的支援。例如,内地企业在「借港出海」的过程中,除了自身的商业营运以外,也需要考虑境外融资、法律风险管理、行业专家为品牌制订营销推广方案等。
这一系列由全球经贸格局「大洗牌」衍生对于优质专业服务的需求,就是国家所需、香港所长,就是香港当前的机遇。我们必须发挥香港的国际优势,善用港人灵活变通的策略把握好,与内地企业一同「拼船出海」。
我下一步的工作会聚焦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的推广,并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服务界别的沟通与协作,主动对接内地企业及整合专业服务提供者资讯等,共同为内地企业提供更全面的「出海」专业服务,制订「出海」多元方案,发挥香港「走出去、引进来」的双向平台作用。
第二项工作重点是深化大湾区法律合作。经过多年努力,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总量已突破1.92万亿美元,超越纽约湾区和旧金山湾区,与东京湾区相近,跻身全球湾区第一梯队,可谓是商机无限。
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要将三地法制的差异转化成各展其利的优势,需要三地共同做好机制对接和规则衔接。
接下来,我希望重点勾划律政司三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一,推动内地与香港法制的对接。律政司将会继续优化香港与内地所签署的九项民商事安排,例如提升送达司法文书的效率,跟进落实执行法院判决的安排等,务求巩固两地法律协助的机制,保障企业利益。
第二,便利和提升企业选择利用香港与国际接轨的普通法制度。就此,非常感谢总商会一直鼎力支持和及时反馈,协助律政司成功推动于今年二月中起,扩大两项「港资」措施的适用范围——「港资港法」措施由前海扩展至深圳及珠海,而「港资港仲裁」措施则从内地自贸区,进一步涵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
措施的落实为港资企业提供更多选择、弹性和便利。要享受这些措施的「红利」非常简单,无论是本地或外国投资者,都可以首先在香港成立公司,再以这家香港公司作为跳板,在大湾区内地城市例如深圳,设立内地公司。这家内地公司在「港资」措施下,将会被视为港资企业,享受香港与内地相互安排的优惠,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没有的特别政策,包括可选择企业较为熟悉的香港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以及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以解决投资及商业活动产生的争议,提升风险管理的效益。
第三,减低企业在大湾区解决商业争议的成本。律政司会持续推动建立大湾区仲裁员名单,并设立大湾区商事调解及仲裁平台,推动区内仲调机构采用和落实相关「湾区标准」,例如湾区调解规则等,为内地企业「借港出海」和外资企业「借港登陆」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利便企业解决商业争议。
香港的繁荣稳定离不开在座各位商界领袖的默默耕耘和付出。我和律政司团队会深化与总商会和其他持份者的沟通,虚心聆听意见,持续推出和优化相关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让我们的家园——香港——变得更加美好。
最后,我祝各位身体健康、生意兴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