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香港中华总商会125周年会庆内地及海外代表团欢迎晚宴致辞(只有中文)(附图)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三十日)在香港中华总商会125周年会庆——内地及海外代表团欢迎晚宴就「香港国际仲裁枢纽角色与华商互动」专题演讲的致辞:

尊敬的蔡会长(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蔡冠深博士)、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香港中华总商会(中总)邀请我出席今晚的欢迎晚宴,在此热烈祝贺中总成立125周年,并欢迎来自内地及海外的朋友。我预祝今晚聚会圆满成功,大家共享美好时光!

  面对日渐频繁和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企业之间的商业争议往往是无可避免的。无论是对于来自香港、内地或海外的企业,如何能妥善、有效地解决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必然是企业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实务上,争议解决条款往往出现在合约的末后部分,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并非合约双方的主要考虑因素,因此企业客户一般交由律师拟订有关条款的内容。虽然如此,一套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却是不容忽视的。

  就此,合约双方需要作出两个重要的决定,第一,该如何解决任何潜在的商业争议,例如选择透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第二,该在什么地方解决争议,是香港、内地,还是其他司法管辖区。当然,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必须考虑个别事宜或案件的具体情况,但藉今天的机会,我希望能让大家明白,不论你是来自任何背景,选择以香港仲裁来解决商业争议绝对是个明智的决定。

  相信不用我多说,大家都知道香港是全球领先且备受国际用家推崇和信赖的仲裁地。在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进行的《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中,香港与新加坡并列成为全球第二受欢迎的仲裁地点,更同时获选为亚太区首选仲裁地。香港本地著名的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亦获评为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裁规则,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列全球第二。此外,香港在《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法律及仲裁条款 2020》中被纳入为四个指定仲裁地之一。究竟是什么原因令香港能成为享负国际盛名的仲裁地?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六个主要原因。

  第一,香港的仲裁法律框架与国际规则高度接轨。香港是中国内地以外唯一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我们的普通法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法律同属一系。香港的《仲裁条例》(第609章)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作为蓝本,不论民法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从业员和国际商界均对示范法十分熟悉。在《仲裁条例》下,国际仲裁的核心优势得以被完好保留,例如仲裁的保密性,这相对公开的诉讼程序更能保障企业的隐私,除了能避免企业的声誉受损,更有助于保持与商业伙伴的长远关系。

  第二,香港的仲裁法律框架提供了一站式具效率的争议解决程序。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的数字显示,在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二三年四月期间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管理而得到最终裁决的仲裁程序的平均时长为17.7个月。该中心亦提供简易仲裁程序供当事人选择,让当事人能更迅速地解决争议。

  第三,香港提供多种灵活的仲裁资金选项,当中包括第三者资助仲裁。有关条例于二○一九年二月生效,厘清香港允许在仲裁及附属的法庭程序中使用第三者资助。而在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A)制度更在香港全面实施。有关制度下允许三种类型的ORFSA协议,为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灵活性,按某事宜的结果达成费用安排。截至今年九月,律政司从香港仲裁机构提供的资料得知分别有92宗和21宗仲裁案件披露了使用第三者资助仲裁和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第四, 香港法院对在香港进行的仲裁有监督权,而香港的司法机构一向以高质素、独立、尊崇法治而闻名,亦明确支持使用仲裁解决争议。法院一般会维护仲裁员的广泛酌情权及仲裁程序的中立性和灵活性,不会轻易撤销仲裁裁决。

  第五,在仲裁过后,能否执行仲裁裁决是非常关键的实际考虑因素,因为一个能被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才能真正保障裁决债权人在仲裁结果中的权益。事实上,仲裁裁决在国际间的认可性和强制执行性亦是国际仲裁比诉讼更受欢迎的最主要原因之一。香港的仲裁裁决可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超过170个缔约国强制执行。此外,香港自回归祖国以来与内地签署了九项民商事案件相互司法协助安排,在一九九九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简单有效的机制,便利香港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内地法院强制执行。为进一步完善《执行安排》,香港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二○年签署了相关的《补充安排》,包括允许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为内地与香港建立更便捷的仲裁互助机制。

  第六,香港的仲裁制度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让他们能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仲裁,使仲裁的过程和配套能真正切合他们的需要。除了本地设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不少备受尊崇的国际及内地仲裁机构也选择落户香港,包括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等,能为仲裁用家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在香港进行仲裁时,当事人亦可自由选择仲裁的适用法律,而非一定要使用香港法作为仲裁的适用法。从数字上来看,单是去年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案件已涉及15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其中最常被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为香港法、英国法,以及我们国家的法律。此外,当事人亦可自行选择和委任仲裁员而不受国籍限制。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例,在二○二四年,在所有由仲裁中心指定的仲裁员中, 30.9%来自香港,21.2%来自英国,亦有7.1%来自内地。同样,当事人亦可以自由选择委任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而不受国籍或仲裁争议适用法律等限制。在不少案件中,内地和香港律师甚至可以在同一个法律团队中共同担任律师。当事人亦可选择以中文或英文,甚至中英双语作为仲裁适用的语言。在去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机构仲裁案件中,79.3%以英文进行,15.9%以中文进行,4.3%以中英双语进行,其他则未有指定仲裁语言。

  对中国内地企业和与中国内地有商业联系的海外华商来说,能够以我们都熟悉的语言——中文进行仲裁尤其重要。在香港,大多数从事仲裁的律师都是华人且精通中英双语。他们一方面能够以自己擅长的语言和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另一方面亦对中国文化和商业惯例十分熟悉。与此同时,他们在国际仲裁方面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高水准的专业知识,无疑融汇了中方与西方制度的双重优势。

  香港特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一直致力打造香港仲裁的品牌成为更便捷、更以用家为本的国际争议解决选项。首先,自今年三月起,香港政府实施了「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计划」,容许合资格人士以访客身分来港参与仲裁程序,无须取得工作签证。计划涵盖(1)仲裁员;(2)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3)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师;(4)仲裁程序各方;及(5)与仲裁直接有关或参与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书、仲裁庭指定专家等。这些措施将便利国际专业人才和仲裁用家参与香港的仲裁程序,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一流仲裁地的吸引力。另外,「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的扩展亦已经自二○二五年二月起实施。再者,行政长官在刚公布的二○二五年《施政报告》中指出,政府将继续研究是否需要对《仲裁条例》作出修订,以保持香港仲裁法的长远竞争力。

  我们期盼未来各位能更加积极考虑使用香港的仲裁服务。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争议解决的效率与公信力,也与国家加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与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政策高度配合。

  最后,我希望藉今日这个重要场合呼吁各位具选民资格的嘉宾和朋友,于十二月七日立法会选举日踊跃投票。你们投下的每一票,对特区未来的施政、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回到今日的主题,我祝愿中总发展蒸蒸日上,祝各位在座嘉宾业务顺利、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三十日)在香港中华总商会125周年会庆内地及海外代表团欢迎晚宴上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