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九日)在二○二六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机构人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并非是一项仪式而已。这是独特的年度盛会,让司法机构就重要的事宜表达意见,亦让来自政府和私人执业法律界代表展示对司法机构的支持,以及表扬法官和司法人员所作的贡献。
毫无疑问,香港的法官和司法人员在过去一年,一如既往,以专业态度,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可是,他们的工作大多只是与直接参与法院程序的与讼方有利害关系,不会引起公众关注。传媒和社交媒体报道的法庭新闻,集中于少数被认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基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法律一般容许评论和讨论这些案件,但该等自由不包括可以对本港司法机构的诚信作出毫无根据的指控。
法院在去年及近期就多宗备受瞩目的国家安全案件颁下判决。令人失望懊恼、但非完全诧异的是司法机构因为这些判决而遭受毫无根据的指控。更甚者,部分指控遭歪曲为事实,并被用作借口,鼓吹对审理该等案件的法官施加非法制裁,及向终审法院的外籍非常任法官施加不当压力,试图迫使他们辞任。
律政司司长肩负的职责之一,是维护公众利益和妥善执行司法工作。正因如此,我感到不得不藉此机会驳斥上述的无理指控。此举极为重要,因为如不厘清该等指控,便可能会削弱市民大众对香港司法制度及法治的信任和信心。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及其他领域的中心的卓越成就,以至市民大众整体的安全感,皆紧系于公众对司法机构的观感以及信任和信心。
让我先说背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每个国家均有固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捍卫其主权和领土完整,并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不受他国任何形式的干涉。世界其他地方近日发生的事件,以及某些外国政客最近就别国(包括我国)领土完整发表的言论,敲响了警号,令我们醒觉假定他国必然会遵从这些原则,未免过于天真。对国家安全的担忧绝非空想,亦必须严肃看待。
话虽如此,追求绝对安全并非且从来不是我们国家的国策。相关全国性法律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把国家安全界定为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我想强调这里说的是「相对」,即「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而非「绝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国家显然认同有必要在安全和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国家在去年五月十二日发布了《新时代的中国国家安全》白皮书,当中阐明国家会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以及推动开放和安全相互促进、协同提升。维护国家安全与确保香港依然是开放、自由和多元化的国际城市以促进发展,两者之间不单不存在任何矛盾;事实上,维持法律所界定的国家安全方能提供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使各项发展得以在安全、稳定而和平的环境中进行。
鉴于国家安全事关重大,《香港国安法》第三条订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负有宪制责任,「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引述原文)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就当前讨论,值得我们留意的是以下订明司法机关的角色及阐明司法机关应如何履行上述宪制责任的两组法律条文。首先,根据《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四章第四节的详细条文,司法机关享有并必须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次,《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及第五条分别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坚持法治原则,例如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应当获得保障。
就国家安全案件(如同任何其他类型的案件)而言,参照上述两组法律条文,法院的职责是公平、妥当地进行法律程序,确保人权受到尊重、法治的原则获得遵从,解释有关法律和将之应用于呈堂证据,然后作出裁决,一切行事独立自主。
在思考就该等备受瞩目的国家安全案件对法院作出的批评是否正确时,应考量的问题是:有否任何理据支持法院没有履行我刚才所述的职责?我们可以藉探讨多项因素来解答这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观察司法程序进行期间的情况,而各项程序均是公开进行的。法官曾否在没有任何良好和充分法律理由的情况下,阻止被告人提出证据或作出陈述,或阻止他们盘问控方证人?是否有任何法官发表不当言论,显示他们对被告人存在偏见或成见?是否发生了其他情况而意味被告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我深信,任何合理客观的人只要曾出席和观察这些司法程序,都会对这些问题予以否定。有些人或会认为程序旷日累时,但我认为时间用得其所,也是必需,因它确保涉案各方得到公平审讯。
其次,对于国家安全案件的判决书,确有必要仔细阅读。事实上,我们曾多番吁请市民大众阅读判决书。判决书极为重要,因为当中解释了法官如何及为何得出该等结论,刑事案件的判决说明法官为何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信纳被告有罪。具体来说,判决阐述法官如何诠释相关法律;他们曾考虑、接纳或拒绝接纳哪些证据和陈词,理由为何;以及他们如何依据所接纳的证据和陈词,和按自身的理解应用相关法律。此外,阐述充分理由的判决书也发挥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显示法院不曾考虑任何无关或不合适的因素,让公众安心。请容我问一句:在国家安全案件的判决书中,可有任何地方显示法官曾考虑无关因素,或法官的独立性受损?我再次非常有信心地说,答案绝对是否定的。有人可能会问,这些判决书为何看来冗长,甚至质疑判决书是否需要如此详尽,耗费时日撰写。其实判决书篇幅主要取决于所听取的证据及陈词多寡,以及所涉争议点的复杂程度。基于刚才所述的各种原因,法官在审理已知具争议的案件时自然格外审慎,确保判决书充分解释其理据。
第三,值得留意的是,政府在国家安全案件中并非必然胜诉。有一宗案件牵涉多名被告,其中两名被告于二○二四年五月经审讯后获裁定无罪,控方决定不就其中一项无罪裁定提出上诉。二○二五年三月,终审法院撤销一项依据《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作出的定罪。这两宗案例清楚证明司法机构有能力并的而且确在国家安全案件中行使了独立的司法权。政府在这些案件中败诉,自然会感到失望。如有合理的上诉理由,我们会提请上诉法庭重新考虑。如判决是最终决定,政府会检讨案件的结果是否因为相关法例有任何不足之处所致;如是的话,政府会设法修订法例。我想补充十分重要的一点,如纯粹基于法院裁定政府败诉这个结果而质疑法院或许不领会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未有充分而妥善地履行这方面的宪制责任,将会是不公平,也不正确。
第四,面对法官遭受威吓的事件,司法机构过去曾多次作出声明,重申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员均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会继续恪守司法誓言,坚定不移地秉行司法公义,不受任何干扰。我们绝对没任何理由质疑这些声明的真实性。
有关国家安全的部分就此为止。综观大局,司法机构每年处理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数以万计,林林总总,在解决争端和维持社会安宁方面担当关键角色。法院更在一些案件(特别是由终审法院裁断的案件)中,确立重要的普通法法理原则,这不单惠及香港,对所有普通法适用地区也贡献良多。一个很好的例子见于十天前,终审法院在一月九日颁布一个具高度学术性和标志性判决,确立骚扰为民事侵权行为,乃香港普通法的恰当发展;然而,虽然有限公司可申请禁制令以制止针对公司主管人员、代理人及律师的骚扰行为,但由于公司不会受情绪困扰,故不能就骚扰起诉。
司法机构除了履行司法职能外,亦在其他方面大力推广法治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贡献良多。我谨代表律政司向一众司法机构人员致以谢意,感谢各位参与法律改革委员会、调解监管制度工作小组和仲裁法律改革工作小组的工作,以及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所举办的能力建设项目。
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以普通法制度为基础的法治是香港最独特和最关键的优势之一,甚至是最为独特、重要的优势。司法机构、律政司、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的成员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各司其职。我们未必亦无须在所有议题上取得共识。在涉及政府的司法程序中,政府时有胜败。尽管如此,我们定必团结一致、奋勇向前、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加强香港的法治。
最后,新的一年开始了,而还有不足一个月便迎来马年春节。谨祝各位新年快乐,身体健康!谢谢!
完
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