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政策简报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政策简报会的开场发言:

主席、各位委员:

  大家好。虽然大家都相识,但还是要说的,我代表律政司感谢和欢迎各位加入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早我希望就以下几方面与委员交流,首先,我希望分享我对律政司与委员会工作关系的看法;第二,正如主席刚刚所说,我希望就部分委员提出与国际调解院相关事宜作出解释和回应;第三,我会就律政司考虑于来年提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作简介。

(一)律政司与委员会的工作关系

  首先,分享我对于律政司和委员会的工作关系。一如以往,律政司会继续积极主动地与各位委员保持沟通,致力与各委员建立紧密的工作伙伴关系,并适时汇报律政司职权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谘询各委员的意见,以促进良性坦诚的互动。我们亦欢迎委员对律政司的其他工作,例如由律政司为其他政策局草拟的法例表达意见。除正式会议外,亦欢迎各委员随时向我们提出所关注的议题。

  另一方面,我希望委员能理解有些议题虽然与法律制度相关,但实际上并非属于律政司的职权范围,例如与司法机构相关的事宜和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发表后的跟进工作等。

  (二)《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国际调解院)令》

  我希望汇报关于国际调解院的情况,特别刚才主席提到有关《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国际调解院)令》的相关事宜。我想先说一下背景,去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公约》)在本港举行签署仪式,来自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欧洲等地超过30个国家一同签署《公约》。此外,50多个国家和联合国等近20个国际组织派出高级别代表见证签署仪式。

  根据《公约》条款,这份国际条约在三个缔约国按规定获得内部批准,即ratification后,于去年八月二十九日正式生效,并于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因为中国正正就是三个ratify(完成批准)这份国际条约的国家之一。为了在香港特区实施《公约》中关于国际调解院,首先是其法律地位;第二是国际调解院及与其相关人士之特权及豁免权的条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第3条作出《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国际调解院)令》(《命令》)。该《命令》于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刊宪,并于今年一月十四日提交第八届立法会省览。

  我想再讲详细一点的情况。这个《命令》的第1条规定,这附属法例是视作自去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实施,亦即如我刚才提到,这《公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之日起实施,对于这个所谓好像具有追溯力的安排,我希望作进一步的法律解释:

  第一,事实上,《公约》中关于特权及豁免权的条文已自去年八月二十九日起,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交条例》)这条全国性法律第二十七条已在香港特区具有法律效力。而我刚才提及过的《外交条例》是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全国性法律,根据《基本法》于香港特区颁布,因此于香港特区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然而鉴于香港特区实行普通法制度,按照在座各位都很熟悉的普通法原则,一般而言,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权利和义务,不会自动成为香港本地法律一部分,而是需要通过本地立法赋予其在本地的法律效力;故此,透过本地立法以明文方式向有关各方赋予相关特权及豁免权,我们认为是实施《公约》相关条文最通行、最清晰、最明确和最有针对性的方式。

  第三,由于赋予《公约》所订的相关特权及豁免权是外交事务,属于中央政府的职责,所以特区政府须在得知《公约》生效日期,即八月二十九日后,制订《命令》文本,就该文本谘询中央政府,当得到中央政府批准后,再根据第558章第3条寻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作出《命令》并将之刊宪,然后向立法会提交《命令》。我们注意到立法会换届的情况,我们在立法会议员宣誓的第二天,即一月二日,已将相关法律文件第一时间呈交给立法会,让大家得知最新发展。

   由于《命令》是反映自去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实际的法律状况,第558章下附属法例的生效日期自然要保持一致,故此《命令》第1条规定,《命令》视作自去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实施。所以我希望透过刚才的解释让大家明白这条《命令》的法律背景,以及相关条文的安排,特别是实施日期的安排,以及我们的准备及必须的工作。

  我亦想藉此机会就国际调解院的法律地位及运作方面,以及它与特区政府,特别是律政司的关系,提出以下几点:

(1) 《命令》清楚反映国际调解院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身分的国际组织,根据其自身适用的规则和法规独立运作。

(2) 国际调解院不是由任何单一国家设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当然不是香港特区的一部分。作为独立国际组织,它有自行的行政机关,就是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首任秘书长众所周知是由资深大律师郑若骅教授出任。秘书长作为调解院的法定代表和首席官员,会依照《公约》的规定和理事会通过的规条管理及运作调解院。

(3) 因此,特区政府不会直接参与调解院的运作。

  然而,特区政府当然必定全力支持和配合国际调解院的工作:例如,特区政府现正与国际调解院积极沟通,安排律政司人员借调到调解院秘书处,做法与我们借调人员到其他国际机构相同;第二,律政司亦正安排期望尽早约见郑若骅秘书长,一同商议,进一步了解他们的计划,让特区政府包括律政司了解如何更好地支持调解院的起步发展。

(三)本年度将提交委员会的议题

  接着我想说第三个部分。我希望透过今天跟大家先作出预告,根据去年《施政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措施,有系统地跟大家解说一下,究竟我们来年有什么计划、有什么事情很有机会需要跟各位议员沟通、征询大家的意见。我们整体的策略很简单,就是要维护香港的法治,并巩固和加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这当然是为香港的稳定与繁荣立下根基,同时更是积极配合并助力国家改革开放与发展,更好对接即将出台的「十五五」规划。

  为方便大家,我们已准备工作简报,可以归纳为八个范畴。事先声明,这些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互有关联,次序并不反映哪项比较重要,全部我们都希望推进,每项都有其独特重要性。我们会在资源许可情况下,因应工作程序推进各项工作,在推进的同时亦很希望可以聆听各位委员对计划的建议,帮助我们调整及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谢谢。

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