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紫荆杂志社第十届「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讨会致辞(只有中文)(附图)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二月十日)在紫荆杂志社第十届「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讨会致辞:

胡贤政董事(紫荆文化集团董事)、邓中华会长(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李慧琼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立法会主席)、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十分感谢紫荆杂志社邀请我出席第十届「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讨会。

  今天研讨会的主题是「落实行政主导 提高治理效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定得非常合时。香港正值「由治及兴」新阶段,国家「十五五」规划亦即将出台,如何提高治理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参与香港管治者的必答题。夏宝龙主任在上月二十六日发表的重要讲话,清晰及详细解释,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就是这条必答题的答案。

  虽然行政主导这四个字没有出现在《基本法》中,但这是《基本法》第四章订下有关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最精准的表述和总结。准确落实行政主导,就是依法办事。

  行政主导的核心是行政长官。他是香港特区首长,亦是特区行政机关的首长,所以是双首长。他需要同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负责,所以是双负责。他是连接中央和特区的重要枢纽,是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关键。故此,《基本法》第48条特别赋予行政长官重要职能。

  在行政主导下,就行政和立法关系,行政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例如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立法的创议权,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方面的法律草案,只能由政府提出。但不否认行政与立法之间存在制衡关系,《基本法》第64条便说明特区政府必须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需经立法会批准。

  就行政与司法关系,落实行政主导,绝非要否定司法独立。《基本法》明确授予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刚提及的《基本法》第64条订明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而《基本法》第35条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涉及政府的诉讼,法院当然要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但必须留意,行政长官在司法机关的运作中有其独特和重要角色。首先,法官的任免至为关键,《基本法》第48(6)条赋予行政长官其中一项职权,就是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基本法》第88条规定特区的法官,根据法官和法律界和其他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基本法》第89条则订明,法官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根据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就具体个别情况,司法机关亦必须依法遵从行政长官的意见。例如,《基本法》第19条规定,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如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而该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整体而言,正如夏宝龙主任说,「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司法制度,提升司法效率,维护好国家根本利益和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

  行政主导的重点在于虽然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有分工,但根本目的是一样,就是为了广大市民的根本福祉和香港的整体利益,这就是「同唱一台戏」。 一出高水平、高票房的好戏,需要有不同演员,各自做好自己的角色,与其他演员建立良好的互动和默契,同心合力讲好故事。我认为我们要合力讲好的故事有一个简单的名字,就是「美好的香港」。

  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关键。我期望、也十分有信心,通过今天的研讨会,大家对行政主导会有更深入的理解;在此,我祝愿今天的研讨会圆满成功。

  下星期马年来临,春风得意马蹄疾,我也在此祝愿国家和香港特区欣欣向荣,大家身体健康、生活愉快!谢谢!

2026年2月10日(星期二)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二月十日)在紫荆杂志社第十届「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讨会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