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博士四月十八日在「国家安全法与实施:香港与澳门的比较」学术研讨会致辞:
尊敬的林峰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毕雁英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所长)、朱国斌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公法与人权论坛主任)、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好!很高兴出席今天的研讨会。
《香港国安法》已公布实施了近六年。回想过去,由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存在严重漏洞,令内部的某些政治势力妄图以外国势力做靠山,里应外合发动动乱。境外势力也想借机通过代理人进行颜色革命,企图推翻合法政权,分裂国家。面对危机,中央果断出手颁布实施《香港国安法》,才能让社会恢复秩序。及后,香港特区也终于在二○二四年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下的宪制责任,订立了《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正如国务院于今年二月发布的《「一国两制」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白皮书所述,《香港国安法》横跨普通法、大陆法两大法系,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法律规范,既尊重了香港的普通法传统,又为不同法律体系的交流互鉴、共同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香港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采用普通法制度下常用的法律草拟方式和习惯订立,并参考了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同类法律的做法,与国际通行做法及规则接轨,充分体现普通法重视人权和程序保障的原则。
纵使以上两部法律和香港特区其他相关的法例已付诸实施,特区政府仍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如在去年,特区政府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制订两项附属法例 ,订明具体细节,以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中,关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的条文。在上月底,特区政府亦对《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作修订 ,进一步完善特区执法机构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可采取的措施和机制。
虽然内地、香港与澳门是「一国两制」下的三个法域,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维护国家安全乃一国之内的共同责任,没有制度之分。香港和澳门制度不同,社会环境也不一样,两地在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和实施经验有所不同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正如白皮书所述,不同的法律体系可以交流互鉴,为共同发展提供有益借鉴。例如,澳门特区借鉴香港的教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的经验,及时修改澳门的《维护国家安全法》,针对国家安全的新情况,对原有的规定作出一些修改,如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并补充了一些新的规定;又参考香港黑暴期间一些青年人在他人教唆和支持下参与骚乱和暴动的情况,增加「教唆和支持叛乱罪」,对教唆和支持他人参与叛乱的行为作出惩罚。澳门特区也参考《香港国安法》,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四种情况属于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加以惩罚。这些都是香港和澳门两地交流互鉴的好例子。
我感谢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举办这次研讨会,让三地的法律学者及法律同仁聚首一堂,交流互鉴。我希望大家能够借鉴三个法域的不同经验,不断完善国家安全的法律和执行机制。
最后,我祝愿今日的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
完
2026年4月18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