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六月八日)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后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下午好。我刚刚和保安局局长连同律政司和保安局同事出席了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介绍了政府准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安条例》)订立的一条附属法例。我非常感谢各位议员的提问和提出的宝贵意见,让我有机会详细解释这次立法背后的原因和基本内容。
我想藉此机会再简单重申几点重要事情,这次我们准备提出的附属法例只有一个简单目的,就是进一步清楚说明在香港法律之下,如何界定什么罪行会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首先,大家要理解,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案例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条,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包含的不单是《香港国安法》及其实施细则之下的罪行;不单包含《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内规定的罪行,亦包括香港法律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大家自然会想问一个问题,究竟在香港法律之下,如何断定一个罪行是否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呢?我希望令这事情更加清晰化。
与此同时,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5条,清楚说明有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机制,就着某些事情,如果需要判断是否涉及国家安全,行政长官有权发出证明书,而此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所以这条附属法例的目的,就是要清楚说明行政长官证明书这个安排和机制是适用于判断某一宗个别案件——一个本身已经是刑事罪行的情况,基于案件的独特性质和客观事实的案情,是要被视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我想再三强调,正如我们在会议上所说,这次制订的附属法例,目的只是希望更好地实施原来的国家安全法律,没有增加任何新的刑事罪行、没有改变现行刑事法律之下任何罪行的罚则,亦没有建立任何新的制度。
现在我把时间交给保安局局长,让他再详细向大家介绍一些重点。
保安局局长:多谢司长。各位香港市民,各位记者朋友,特区政府刚就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立法建议,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作出简介。
今次制订附属法例的主要目的是要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界定哪些罪行属于「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这附属法例完全没有改变《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等特区法律下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规定;只会令国安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更具确定性;而附属法例亦没有订立任何新的罪行、任何新的罚则或任何新的权力。
我想跟大家强调三点:
第一,维护国家安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持续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因此,特区政府一直持续检视特区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一旦发现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或者有需要厘清相关机制或者细节,我们就会适时提出改善的建议。
第二,经过仔细研究,特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属于「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以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里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条文。
第三,事实上,要决定哪些罪行是属于「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我们从开始都认为,最理所当然的做法就是由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或《国安条例》第115条的规定,就某些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发出证明书,这个规定一直存在,而且附属法例完全不会改变这个规定,只会令国安罪行相关规定在实施起来时更具确定性;附属法例亦不会改变《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等法律下,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条文,亦无扩充「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定义,完全不涉及任何新订的刑事罪行、罚则或者执法权力。
换句话说,这次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只是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属于「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
我必须再次强调,今次制订附属法例彰显了《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为《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实施,带来更大的确定性。立法建议:
完
2026年6月8日(星期一)